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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由王成忠主审的一起林地林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案被裁定再审,两天后,他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该民事案件再审还未有结论,王成忠已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作出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庭上,王成忠表示没有受他人授意,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并称“如果让我再判一次,依然会这样判。”王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是他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
律师界产生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辩护人”观点,认为王成忠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二审法官没有查明事实的义务,民事、行政案件应该当事人自行举证质证;辽源中院审判王成忠程序违法,应该集体回避——至少应该“老同事”集体回避。
第二种观点即“刑法律师”观点,认为王成忠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要看该案是否被新的判决撤销,且该撤销理由是否与枉法裁判有关;辽源中院是二审法院,我国法律没有二审法院集体回避制度,但王成忠的“老同事”应该集体回避,有“新法官”组成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
第三种观点即“民事律师”观点,认为王成忠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关键是查明王成忠所作出的民事裁判过程中是否存在“明知”案件事实不清却迳行判决而不是主动查明事实或者发回重审要求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王成忠作为有多年审判经验的老资格法官,看到合同约定60万元与当事人提出的600万元以及物价鉴定的160万元,他应该知道如何保证判决质量,而不是一个“维持”了结,,甚至被人投诉存在与金宝华、金宝岩请托猫腻。
律师界引起种种纷争,这也体现律师的“立场主义”。辩护律师当然是站在王成忠一边穷尽一切手段帮他争取无罪释放,甚至用刑事律师思维把王成忠描绘成无辜者,这也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辩护律师即使发现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他也没有义务充当“第二公诉人”。刑事律师则站在刑法的立场上而不是当事人立场上,他们“就事论事”谈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要素,认为需要满足入罪条件才能有罪。对于一些辩护人拥趸者沸沸扬扬的“二审法院集体回避”,刑事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才存在管辖异议(“集体回避”),二审只存在“回避异议”,由那些王成忠离开后才入职的律师担任合议庭成员与审判委员会成员即可。民事律师饱受法官民事审判枉法裁判之苦,尝试过法官民事审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辣汤”,对王成忠案件没有刑事律师那种“旁边者”的冷静,反而认为王成忠“明知”案件事实不清就应该主动查明或者发回重审,作为有经验的老法官没有这么做就是枉法裁判,至少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一些人认为合议庭3个人,为何要主审法官一个人担责?这些人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基本是主审法官“说了算”,其他合议庭成员都是“打酱油的”。“我的地盘我做主”,无论是律师还是合议庭其他成员都不能置喙,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法院审判“潜规则”。二审法院不愿意履行监督职责,无论一审判决如何不堪,基本都是“维持原判”,极少例外。这不仅使得“两局终审”形同虚设,而且让当事人把败诉后的怨气发泄到二审法官身上,甚至收集二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证据从而推动再审。
王成忠案,如果能够推动法官裁判的规范化,避免“有权任性”甚至只要没有证据查明收受贿赂就可以任意裁判,也是功莫大焉。“体制”不是“背锅侠”,滥权与渎职只有一步之遥。
(来源:广东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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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
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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