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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许多人习惯“找熟人”,其实无论是与办案机关交流还是会见被羁押人员“熟人”是解决不了的。辩护律师能提供诸多服务才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需要的。为简化表述,下文的嫌疑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1、会见嫌疑人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是律师最基本的权利。接受委托后,律师可以凭“三证”即律师证、授权书、会见函直接去看守所与嫌疑人见面。虽然有些看守所在辩护律师首次会见时要求提供委托人与嫌疑人亲属关系证明,但这并不妨碍辩护律师可以直接与嫌疑人见面。只有与嫌疑人见面,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是各种非律师的“熟人”所无法直接提供的服务。辩护律师应当养成与嫌疑人见面后让其在委托书上签字打指模的习惯,便于提供下一步法律服务。
2、了解基本案情
辩护律师在向嫌疑人表明身份后,应当立即询问嫌疑人了解涉案基本情况。辩护律师的询问与侦查人员的询问“方向性”正好相反,他们不是试图找出嫌疑人如何有罪或重罪,而是找出嫌疑人如何无罪或者轻罪。向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也是给了嫌疑人一个“可以安全说话”的机会。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极为小心,内心藏了许多话不知当讲不当讲,而对律师就没有这么多顾忌,可以如实相告。能够打开嫌疑人的心扉,让其“不吐不快”,这是辩护律师心理作用的关键。
3、提供法律咨询
辩护律师了解了嫌疑人的基本案情,就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辩护律师当然不能教嫌疑人“撒谎”而是要求他们“实事求是”,不要隐瞒也不要背黑锅。许多无罪案件,经验丰富辩护律师询问了嫌疑人一次就能得出“关键证据缺乏”的结论。大量无罪案件争取“不批捕”,就是在这一问一答之间。即使嫌疑人有罪,他们通过辩护律师的法律咨询知道自己涉案罪行可能存在的刑期也是“明白消费”。
4、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
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后,一方面向委托人简要汇报会见情况,另一方面则应该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争取与办案人员面谈。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一则是明确告知办案机关本案有辩护律师介入,提醒办案机关规范取证;二则是向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尽可能从办案人员哪里“榨”出与本案有关的重要内容。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见面,也应该是一次“实地侦察”过程。如果能与办案人员共同探讨本案疑点,则对此后的辩护大有帮助。
5、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
许多辩护律师喜欢把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与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综合在一起“省事”,我的意见是简单案件可以“合二为一”,重大疑难案件还是需要“一分为二”。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将基本案情、难点与重点、法律分析、律师意见完整分析给办案人员,及时帮助办案人员“做助手”整理材料,也是帮助嫌疑人理清案件脉络。我喜欢在法律意见书中列明本案的难点与重点,然后围绕难点与重点作出分析,本案基本上清楚了一半。法律意见书能说服办案机关当然更好,不能说服办案机关也是对他们的提醒与帮助,更是为辩护律师最终辩护提供前期准备。
6、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不少“熟人”或“地摊律师”喜欢用“办理取保候审”赢得委托人青睐,其实辩护律师可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而无需拿“办理取保候审”作为“卖点”。我曾去某派出所办理周某贩卖毒品案件,我向办案民警提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要求予以释放。在离开路上接到警察电话让我准备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我拍档问我咋回事,我说警察也意识到本案不构成犯罪不可能批捕,这才主动建议我们办理取保候审。其实许多取保候审是律师尊重办案机关的结果,案件本身达不到批准逮捕的条件。记得前年我先后办理了7桩不予批准逮捕,有警察就直言不讳,有的是我的本事发现他们办案漏洞,有的是我运气好他们其实也知道不会批准逮捕。无论是有本事还是运气好,“世上没有考场外的举人”,我们只有去争取一下才有可能获得好运气。
7、协助办案机关查明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
辩护律师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义务,但辩护律师有证明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职责。对于一切可能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都应该去积极取证,需要取证而“绝不取证”的辩护律师是不称职的。当然,对于可能让辩护律师遭受伪证罪不白之冤的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或者让家属带着证人去办案机关做笔录。开庭时,我习惯将一切对嫌疑人不利的言词证据证人申请到庭,律师的“当庭询问”往往能够协助法庭查明证人表述哪些是直接感知哪些是猜测。辩护律师严格履职,也是帮助办案机关减少冤假错案。
8、与办案机关交流案件看法
许多辩护律师认为“开完庭”只需要“等判决结果”就行了,其实辩护律师需要制作好辩护词与办案机关“庭后交流”。我年前曾在河源代理谢某被控组织卖淫罪一案,我坚持无罪辩护结果法院久拖不决。我干脆与办案法官面谈,问能否尽快作出判决。主审法官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先问能够无罪判决,毕竟存在证据硬伤,法官说不能,无罪判决意味着错案,检察院必然抗诉;我再问能否判处缓刑,法官说缓刑需要审判委员会决定,组织卖淫罪起刑点5年太难;我最后问能否判一年,法官问一年多能否接受?我的意见是尊重嫌疑人意见,。嫌疑人接受一年多刑期,本案避免了法官麻烦。后来法院补充两次开庭,改变罪名判决一年多有期徒刑,嫌疑人不上诉告终。曾有法官直言不讳告诉我,法官与律师之间没有非法交往反而更能作出很轻的判决,因为这些案件律师辩护有力、法官说理清楚,经得起调查。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都是法律共同体成员,都是在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他们之间应该多一些合作少一些傲慢与偏见。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能够给嫌疑人至少提供提上8种关键服务。那些寄希望于找“熟人”的家属,你的“熟人”能够提供上述服务否?还有些家属喜欢找“非专业律师”,其实搜索引擎很容易帮助家属发现某律师擅长哪一类案件。就象你熟悉的医生是五官科的,你不会找他看骨头受伤,而是让他推荐一位骨科医生。刑事案件你可以“找熟人”甚至找“熟人律师”,你能否让“熟人”推荐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感谢作者供稿,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广东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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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先后发 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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