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从义务不能作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以(2016)最高法民终811号案件为例

免费 点小读 时长/课时:11分钟/0.24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4,447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互负协助义务,为常见合同内容。就协助义务的性质,以从义务为通解,将协助义务视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从而得到不履行合同主债务之目的,因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原则,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本文试从最高法院一则判决为例,对该问题作以梳理。

一、简要案情

  上诉人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亿杰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亿杰公司从没有应当按照“会议纪要”履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表述,无论是按照双方签定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之后签署的“会议纪要”,建工公司所主张的付款条件均未成就。

  建工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同时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已对支付工程进度款4000万均无异议,且亿杰公司已支付1800万,应当支付剩余2200万。会议纪要中约定的“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不是附条件而是履行的期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二、一审法院认定“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不是附条件法律行为,而是履行期限的约定。

  “会议纪要”中关于“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的约定,是否为工程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亿杰公司是否应当向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00万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不是工程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而是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亿杰公司应当向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00万元。理由: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

  就本案而言,若视之为附条件,可能产生两种后果:条件成就时,亿杰公司须履行付款义务;条件不成就时,亿杰公司将永远免责,不需负担付款义务,建工公司的实体权利消灭。反之,若视为履行期限,只产生一种后果,那就是亿杰公司当然负有付款义务,只是履行时间早晚的问题。本案中建工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协助亿杰公司办理贷款到账的义务,并不决定亿杰公司向其付款的义务是否生效,因为建工公司已对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双方对应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已达成一致,并且亿杰公司已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实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也就是说,亿杰公司对于剩余工程款的付款义务是必然的,只是何时付款而已。因此,会议纪要中关于“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的约定不是工程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而是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

  因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或准备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故本案中所约定的“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是一个不明确的时间概念,属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鉴于亿杰公司坚持认为其付款义务并未产生,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不可能就履行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又因涉案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且交付使用,而亿杰公司亦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客观上第一次付款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故亿杰公司应当向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00万元。

三、二审法院亦认定“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帐”不构成附条件法律行为,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亿杰公司是否应当向建工公司支付剩余2200万元工程款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会议纪要内容,案涉工程本次工程款支付金额为4000万元;支付资金来源为开发商自筹和银行贷款;工程款分三次支付。现亿杰公司已经按照“会议纪要”约定的资金来源和额度实际支付了1800万元,尚余2200万元。因会议纪要约定的第三次付款时间为“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帐”,亿杰公司据此主张建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帐,故第三次付款条件未能成就,建工公司无权请求其支付剩余款项。

  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无论支付的工程款来源是开发商自筹,还是银行贷款,亿杰公司均为付款义务人,即对于双方约定的4000万工程款,其支付行为应为确定的、必然的,而非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将“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帐”的约定视为附条件,则条件成就时,亿杰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条件不成就时,亿杰公司则无需支付工程款。因此,该约定不能认为是亿杰公司支付行为所附条件,亿杰公司支付4000万元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而非是否支付的问题,一审法院将其视为对付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并无不当。

  按照“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帐”的约定,第三次付款时间是模糊、不确定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亿杰公司已经按照会议纪要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其应继续向建工公司支付剩余2200万元工程款。同时,亿杰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人和贷款筹集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其通知施工方建工公司协助贷款,亿杰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四、基于主从义务关系对该问题的再考量

  在双务合同中,依据合同的各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划分,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使用了“主要债务”这一属语,与主给付义务应属同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为主给付义务,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主给付义务。两者的主给付义务相对应,故又被称为对待给付义务。

  而从给付义务是所有与自己的主给付义务提出与使用相关的义务,也即与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相关的义务,其目的在于辅助、确保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基于给付的相互性与牵连性,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其相对人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相对人原则上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

  回到本案例中来再议,显然亿杰公司作为开发商,支付工程款是其合同的主要义务,至于以何种方式筹集资金,同样也是其责任。双方在“会议记要”中约定建工公司“协助贷款到账”,对建工公司而言,充其量只能视为合同的从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必然是受制于亿杰公司贷款的前置行为,也即亿杰公司必须有贷款的行为,否则即便建工公司有心协助,客观上也履行不能。基于亿杰公司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客观上又未有贷款的事实,其以“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帐”而建工公司“未协助”作为第三期付款的条件,来对抗建工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显然不能成立。且,亿杰公司的抗辩显与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不符,也应予以否定性评价。(2018/4/18)

  注释:[1] 参见王洪亮著:《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

来源:汪伦律师的法律博客。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点小读
  • 文章3921
  • 读者2948w
  • 关注1200
  • 点赞1w

  点睛网“点读”平台管理员账号,负责发布“点读”相关资讯,综合各类法律法规等相关文章,及时传达法律热点,便于法律人及广大群众进行学术交流和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账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添加点小读微信号,告知确认后予以删除。

  联系人:点小读

  微信:dianjingeditor

  QQ号:3244058574

  邮箱:djdd@zfwx.com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从义务不能作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以(2016)最高法民终811号案件为例

消费:36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24课时/11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从义务不能作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以(2016)最高法民终811号案件为例

消费:36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24课时/11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