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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民事起诉条件的裁判规则梳理|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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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道门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或认为自己或者依法由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他人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救济的行为。起诉时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当事人的起诉才能得法院的受理。


  截至2019年8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键入“起诉条件”(民事案由),检索出共计226198篇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369篇文书。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起诉条件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257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告起诉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因此,原告与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表现为:原告就是诉讼请求法院栽判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告虽然不是诉讼标的主体,但是对所涉及的民事权益享有管理权、支配权的,也可以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向法院指明对方当事人是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一样,其机能的发挥建立在纠纷当事人互动的基础上,即诉讼双方必须具有特定性、明确性。如果原告只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却不知道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是谁,即被告不明确,司法就无法发挥救济作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权利主张要明确。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具体事项,即要求获得司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内容和数额,等等。所谓“事实、理由”,是指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原告起诉的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原告起诉要求解决的纠纷属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因为司法权是有边界的,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适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比如,属于单位内部自治范围的纠纷,就不适合通过诉讼解决。其次,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受诉法院对原告起诉的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管辖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法院不能越权审理。

  (吴英姿编著:《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训》,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20、221页。)

裁判规则

(一)实务要点


  起诉主体资格“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初步审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冲突,但并非实体法上决定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实质性条件,该起诉条件仅要求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之争,并不要求当事人须具有实体请求权。


  案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与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10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准据法,一审法院适用与涉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太平财保襄樊支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新火炬公司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该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初步审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冲突,但并非实体法上决定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实质性条件,该起诉条件仅要求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之争,并不要求当事人须具有实体请求权。新火炬公司通过其代理人天水海林公司向太平财保襄樊支公司投保并支付保险费,而且新火炬公司仍持有涉案货物的保险单,新火炬公司与太平财保襄樊支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并不随保险标的转让而当然转让,当事人应当以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新火炬公司持有货物保险单而没有背书转让,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新火炬公司以其他方式转让了涉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太平财保襄樊支公司主张涉案货物保险合同已依法转让给柏兹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火炬公司与太平财保襄樊支公司之间一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虽然在审查起诉条件时尚不能确定新火炬公司是具有请求保险赔偿的实体权利,但可以认定新火炬公司与该保险合同下的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新火炬公司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

(二)实务要点


  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形。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中国五矿南方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70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在福州松下码头货物库存情况初步核对表》,鑫海冶金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内容也可与松下码头公司和鑫海冶金公司签订的《港口作业合同》相互印证。鑫海冶金公司、五矿南方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也约定,由鑫海冶金公司负责货物到港后的卸货堆存、仓储等事项,相关费用由鑫海冶金公司与港口经营人松下码头公司协商确定和支付,也可印证松下码头公司与鑫海冶金公司之间成立包含港口货物保管内容的港口作业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此项事实具有证据支持。五矿南方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此外,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形。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与(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186号案的当事人诉辩主张、举证情况并不一致。五矿南方公司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三)实务要点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属于案件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部分的内容。如其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关于起诉条件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关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其他事实,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案件: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3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同煤国际起诉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合同签订的事实,但认为同煤国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履行情况,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了同煤国际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依据该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条并未对证据提出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进而支持其诉讼请求,属于案件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部分的内容。如其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关于起诉条件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关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其他事实,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本案同煤国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峡全通等被告分别承担返还货款、支付代理费等责任,其具体诉讼请求共七项,且说明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了二十五份证据。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不属于本案的起诉条件,属于判断同煤国际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其他事实依据。这些证据能否达到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程度,超出了本案是否具备起诉条件的审查范围。故原判决以同煤国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同煤国际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实务要点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受理错误时,包括错误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案件时,不必撤销一审裁判、发回重审,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西昌市互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昌市长安村九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5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该规定允许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受理错误时,包括错误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案件时,可以不必撤销一审裁判、发回重审,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本案中,互通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知道其认为的民事权益受损,其于2013年6月13日提起撤销(2008)川凉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间,不符合起诉条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受理互通公司的起诉不当,有权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互通公司的起诉。

(五)实务要点


  若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必须以前案侵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前案已被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前案属于尚未审结的案件,本案的事实基础仍处于待确定的状态,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而不应驳回起诉。


  案件: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1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中易中标公司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772号判决已确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中易字库Window982000XP2003操作系统的行为侵害了中易中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一亿元。前案含有侵权确认之诉,本案为侵权赔偿之诉,即中易中标公司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前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提起本案的给付之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该前案已被提审为由,认定本案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并作出驳回中易中标公司起诉的裁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鉴于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中易中标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鉴于本案侵权赔偿之诉必须以前案侵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前案已被本院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前案属于尚未审结的案件,本案的事实基础仍处于待确定的状态,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而不应驳回中易中标公司的起诉。综上,中易中标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基础不存在而作出驳回中易中标公司起诉的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在撤销该裁定的同时,本院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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