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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顺利实现抵押权——担保机构申请优先受偿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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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B担保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Z市政府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自成立以来,B担保公司累计实现融资担保金额超过100亿元,是G省首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单位,相继荣获多项荣誉称号。

  J公司是B担保公司服务多年的老客户,主要经营印刷业务,拥有德国进口海德堡等品牌印刷设备多台,在Z市印刷行业较为知名,在与B担保公司以往的合作中信誉较好,从未出现逾期。2013年,受印刷行业不景气和当地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影响,J公司业绩出现下滑。2013年6月,J公司由B担保公司担保向A银行申请了一笔额度为1200万元的一年期担保贷款,该笔业务的反担保措施包括:①J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名下的一套别墅抵押;②J公司的一台德国进口海德堡印刷机抵押;③J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夫妇连带责任保证。

  在项目评审时,虽有个别评委提出印刷行业不景气,J公司经营业绩有下滑迹象,但由于抵押物基本足值,同时J公司也是长期合作的老客户,该项目最终还是获得评审会通过。

  此笔贷款发放以后,J公司在前几个月的等额还款及付息表现正常,但从2013年年底开始出现逾期,B担保公司和A银行相继向J公司发出多份催收通知,但J公司一直未能还款。B担保公司经调查得知,J公司由于逆势扩张,大举外债,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定代表人王某已经失踪。由于J公司连续数期未能依约还款及支付利息,2014年1月,A银行宣布提前收贷并向B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B担保公司依约向A银行代偿了借款本息960万元。就在B担保公司与A银行协商确定代偿事宜期间,B担保公司突然得知一个不利消息。因J公司欠H市赵某本金2000万元的民间借贷到期未能偿还,王某为该笔借款向赵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赵某遂向H市人民法院起诉J公司和王某,并申请保全查封了J公司及王某名下的财产,包括已抵押给B担保公司的房产及机器设备,由于被告缺席,H市人民法院很快便判决赵某胜诉,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B担保公司后来还了解到,2013年8月,J公司与总部位于S市、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Y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即J公司将两台海德堡印刷机出售给Y公司,Y公司再将这两台印刷机出租给J公司,按月收取租金,包括其中一台已抵押给B担保公司的印刷机。因J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租金,Y公司于2014年5月向S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Y公司对上述两台印刷机享有所有权和要求J公司支付所欠租金。

二、事件经过

  方案选择

  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B担保公司委托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此案中虽然抵押物基本足值,但由于抵押物被另案查封以及抵押权和所有权之间存在冲突,抵押权的实现存在明显障碍,且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时间较长,不利于B担保公司减少损失。

  经过与B担保公司法务部门共同对案件进行多次讨论分析,大家认为有两种追偿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B担保公司立即以J公司、王某夫妇为共同被告向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Z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轮候查封,待执行中再通过执行法院与首轮查封人赵某和Y公司进行沟通协调。

  方案二:暂不起诉J公司、王某夫妇,直接向H市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分配申请,同时与首轮查封人赵某和Y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待抵押物优先受偿完毕后,再就未受偿的部分向Z市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两种方案中,方案一通过立即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符合一般做法,判决胜诉并获得执行几无悬念,但从起诉到获得受偿的时间间隔较长,而且同样面临首轮查封和权利冲突问题,还要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本;方案二通过暂不起诉、直接向另案执行法院申请参与优先分配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属于“搭便车”,少有先例可循,能否获得Z市人民法院的支持没有必然把握,但如果成功,就可以极大地节省实现抵押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经过短暂且慎重的考虑,B担保公司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申请优先分配

  B担保公司立即起草了申请参与优先分配申请书并附上《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房产证、房产及印刷机抵押登记证明、B担保公司代偿划款凭证、A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及主体资料等证据复印件,一并提交给了H市人民法院并联系执行法官。

  在得知执行法官收到申请材料后,B担保公司立即主动联系主办法官,携带所有证据原件到H市人民法院供其审核,并说明B担保公司成立的政策背景和本案情况,争取法官的支持和理解。起初,执行法官以未有此先例,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提出要求B担保公司提供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申请依据。如果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则等于B担保公司申请优先受偿必须以对J公司、王某夫妇提起诉讼为前提,“搭便车”的目标就无法实现。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提交了多份代理意见,终获法院认可,但表示要得到首轮查封人同意后才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

  艰难协调

  对于首轮查封和权利冲突问题,B担保公司同时积极联系相关权利人,多次进行协商谈判。

  由于赵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解封房产、机器设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B担保公司虽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并未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申请处置权。如果首轮查封人既不申请解封,又不申请对查封的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权人也将无计可施。加上B担保公司并非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在启动执行拍卖抵押物方面就显得更为被动。

  为此,B担保公司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多方进行谈判协商,并制定了分两步走的谈判策略。

  第一步,与Y公司协商达成共识。因为B担保公司与Y公司都属于金融行业,并且都是国有性质,双方都有多年处置不良资产的实践经验,深谙“斗则两伤、和则共赢”的道理。另外,Y公司长期从事该类设备租赁业务,对市场行情和需求方都比较了解,容易促成抵押机器以较高的价格变现。因此,B担保公司与Y公司达成基本一致,双方对于抵押给B担保公司的机器设备各享有一半的权益,双方合作共同推动机器设备的变现处置。

  第二步,联合Y公司,共同向赵某施压。在法律层面,赵某仅为首轮查封人,不能仅凭查封对抗抵押权或者所有权人,赵某也清楚地知道阻碍执行只能是“损人不利己”。在利益层面,为了保障房产拍卖顺利进行,B担保公司经过多次谈判,以在机器设备拍卖款分配方面做出少量让步为条件,终于使赵某同意法院拍卖房产,所得价款全部向B担保公司清偿。

  执行法院将上述房产委托拍卖后,B担保公司多方努力,积极寻找买家。2014年年底,该抵押房产在Z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第一次拍卖中成交,所得款项最终全部分配给了B担保公司。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B担保公司之所以可以不通过诉讼,直接申请参与另案执行优先分配,主要理由及原因如下。

  第一,B担保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真实、合法、有效。根据 《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享有的抵押权是法定优先受偿的权利,申请人有权以上述抵押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申请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优先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无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上述两条规定,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附有“执行依据”,但对于抵押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并未要求必须提供“执行依据”,申请人可以直接凭借债权文书申请参与分配。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无须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为了能够有效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便利广大企业融资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已做出重大改进。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倘若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里所谓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就是指抵押权人无须通过诉讼来实现抵押权。

  第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如果B担保公司立即向Z市人民法院起诉,无疑能获得胜诉判决并顺利进入执行程序,但却增加了诉讼成本。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了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维护B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应将上述抵押房产的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向B担保公司清偿。

  第六,申请人已与其他有关债权人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在执行法院主持下,B担保公司就享有抵押权的机器设备处置分配款做出适当让步,以此为代价,与首轮查封人及Y公司就抵押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各方同意上述房产拍卖款全部向申请人优先受偿,并制作笔录,亦为重要关键。

四、思考与启示

  (一)抵押权的非诉实现并非说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规定开创了抵押权人无须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的先例,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是一重大利好消息。

  (二)积极推动执行,逐一化解各种难题。本案面临难题较多,十分棘手,没有必胜把握。面对困难,B担保公司并非消极回避,而是积极与各方沟通协商,并采取分头出击,各个击破的方法。在利益面前,适当做出让步来换得支持是十分必要的,毕竟首轮查封人支付了诉讼费、律师费成本,为案件的执行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我们不能仅主张己方的优先受偿权,而不顾他人的利益。

  (三)追偿措施灵活多样,除了首选方案,还应有备选方案。在讨论案件时,可以制定多套处置方案,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可以根据优劣比较选择最佳方案,还可以预留备选方案以防突发事件。在本案中,B担保公司虽然将方案二作为首选方案,但也随时做好了启动方案一的准备。

  (四)抵押权人要第一时间查封抵押物。抵押权人享有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但在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抵押物被他人查封导致抵押权人无法申请法院处置。如果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和首轮查封法院分属不同省市,沟通协调将更为麻烦。不少抵押权人认为抵押在手就可以高枕无忧,实际如上文分析,优先受偿权不等于优先处置权,如其他债权人利用这一不足,抢先申请查封抵押物,则必然造成抵押权实现的被动,不可不防。

  (五)以和为贵,才能化执行阻力为动力。在本案中,尽管存在多方利益冲突,但最终各方握手言和,共同处置抵押物并按约定比例受偿。如果三方互不相让,结果必然不会顺利。特别是在机器设备的处理上,充分发挥出了Y公司的行业经验优势,顺利卖出了高价。另外,三方还通过执行商谈,加深了解,为以后开展业务合作奠定了基础。

来源:微信公众号|融资担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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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金振朝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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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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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融资担保部负责人。金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学位。

  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单独或者合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律师业务,深谙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之道。个人专著《融资担保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2014年1月再版)。负责运营微信公众号:融资担保律师gh_247ef86faa8b)。联系电话:135377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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