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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8年7月,张某与林某在一场活动中相识。2009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发现张某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遂于2010年4月向法院申请宣告与张某的婚姻无效并请求份额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确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并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现评估价值为200万元。张某在结婚前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对该无效婚姻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房产归林某所有;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林某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张某70万元。
律师点评: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婚姻法上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在本案中,张某故意隐瞒自己真实情况,最终导致双方的婚姻无效,张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充分考虑双方对共同生活的贡献、照顾无过错方,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财产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3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来源:微信公众号|药芳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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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创始会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研究领域:婚姻家事,婚姻财富风险防范、利用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工具对私人财富进行规划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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