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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查封法院是指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优先债权是指对查封的财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法院,比如抵押权、质押权、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等。当银行的债权进入执行环节,发现自己的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时,银行能申请自己立案的执行法院评估拍卖吗?当首封法院迟迟不启动拍卖程序,银行就这么干耗着等吗?这是一个困扰许多享有担保物权银行的实践难题。
一、执行财产的处分权由首封法院行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1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的财产。意思是说,多个债权人针对同一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论是普通债权,还是优先债权,谁先申请法院查封了该财产,谁就有权利申请查封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先处分财产。后查封的债权人,即便享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也需要由先查封的法院进行处分,其只能主张参与分配,待财产变价后,才能请求查封法院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二、查封法院怠于执行时优先债权法院可以要求移送执行
依照《批复》第1条的规定,自查封法院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依照《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优先债权法院要求移送执行需满足三个条件:1.优先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2.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3.优先债权法院出具商请移送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上述规定保护了优先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首封法院怠于处分查封财产的,可以申请优先债权法院向首封法院要求移送执行。
三、保全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执行财产处分权之争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的查封,即诉前或诉讼保全中的查封。当抵押物被其他法院诉讼保全且为首封,但迟迟该案未进入执行,而抵押权债权已进入执行时,如何确定谁先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笔者认为,已进入执行的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法院对抵质押物进行查封后成为轮候查封,此时可根据上述规定,优先债权法院可申请保全法院移送执行。需要提示的是,此处的轮候查封一定要是排在第一位的轮候查封。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处理
依照《批复》第2条的规定,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实践中,部分查封法院既不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也不主动执行。优先债权法院有何救济途径?依照《批复》第4条的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五、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财产分配中的清偿顺序
依照《民诉法解释》第510条的规定,查封法院执行变价款扣除执行费后,应当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然后才是普通债权。也就是说普通债权虽然查封在先,享有的是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而不是清偿顺位的当然优先。待查封财产处置变现后,优先债权清偿顺位排在普通债权之前。
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普通债权之间是按照查封的顺序先后清偿,还是按照每个债权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依照《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轮候查封人申请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1.被执行人必须为公民或其他组织。2.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3.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其他债权人方可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举个例子,如果被执行人的主体是公司,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无权申请参与分配首封的债权人,除非财产有剩余;再举一个例子:被执行人是个人,但其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债权也无权参与分配。也就是说,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全部的法定条件时,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才有权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否则,只能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权:
优先债权>首封债权(普通债权)>轮候债权(普通债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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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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