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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疫情期间被收集的那些信息,疫情结束后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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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追溯民众是否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同时出现在同一场合,在出入居民小区、药店、超市、营业厅等场所时,手动或扫码登记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疫情期间人们出行的“新常态”。

  2月9日起,全国许多地区陆续复工复产。为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基层单位广泛落实人员申报登记制度。

  各种登记和健康申报,对疫情的防控无疑是必要也是有效的,但是在管理民众登记的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控,避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为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发布了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的管理保护。

  如2020年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4条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一些地方政府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也纷纷出台类似的通告。

  但就媒体披露的一些案件看,并非所有被收集的公民信息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image.png

  北仑发布(账号主体宁波市北仑区政府新闻办)消息:2020年2月20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网上传播患者孙某某及其亲属的个人信息,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新碶派出所辅警叶某、新碶街道小山村村干部史某某分别将其在工作中接触获得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予以转发传播。

  叶某、史某某侵犯隐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依法对叶某、史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同日,新碶街道党工委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刘某对叶某转发传播负领导责任,北仑区纪委监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对刘某予以诫勉谈话问责;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依照相关规定与叶某解除用工关系。

  类似的案件还有:2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王某擅自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转发至3个微信群,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月22日,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平某某此前在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私自将含有新冠肺炎确诊人员信息的图片发至微信群,导致该图片在网络大量传播,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之处罚。

  以上案例,体现了疫情期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短板。我们有必要追问,疫情结束之后,我们在疫情期间被收集的那些信息,应该如何处理?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6.4规定,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其产品或服务时,应及时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个人信息主体;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部门、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作为个人信息控制者,在疫情结束后,停止运营健康信息上报、健康码、临时出入证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及时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个人信息主体;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此处的谓匿名化,是指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得个人信息主体无法被识别,且处理后的信息不能被复原的过程。

  来源:微信公众号“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邓世运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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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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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首批入选律师。十年刑事辩护经验,长期只办刑事案件,尤其擅长网络犯罪/经济犯罪/二审刑事案件。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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