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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企业执行疫情期间职工未成年子女看护假实操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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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当前,各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纷纷延迟开学期间,孩子在家没人看怎么办?2010年2月1日,北京市教委的微信公众号刊登北京地区暖心福利政策《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为抗击疫情,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在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出勤照发。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该通知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文章新闻转载的方式,迅速传播至四面八方。还没等法律专业人士看到此新闻,很多企业的HR、一些有孩子的家长职工就开始纷纷通过微信、电话、公众号留言等多种方式,向律师咨询该消息是否真实?是否会强制实施?该如何应对与履行等。在咨询的同时,很多学生家长为该政策的颁布实施连连点赞、拍手叫好,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HR从业者则一脸愁苦,认为一旦实施又是给企业增加的一项不小的负担,且如何准确实施存在诸多问题。

  本着严谨求真的态度,本团队律师通过劳动部门官方网站、政府网站、法规检索数据库等多渠道检索查询,截止本文发稿时尚未看到官方网站发布该通知,但新闻报道及网传的该通知有文号、有发布单位,且据内部人士称该通知确实客观存在,应该可以确认真实性。鉴于企业客户及各方人士纷纷咨询该通知如何处理,中银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特以能够检索到的网传文件原文为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这一号称实施即成全国首个针对疫情特殊时期职工未成年子女看护假的通知进行专业解读,以期答疑解惑,给企业劳资管人员、众多有未成年学生需要看护的职工以明确、具有落地实操异议的操作指引。

一、如何定义未成年子女?

  答: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正常理解包括未满十八周岁以下各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如婴儿、幼儿、儿童、少年等。但本文开篇即开宗明义,为解决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延迟开学期间的看护问题,故符合未成年子女看护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家中未成年子女,截至职工家长提出申请时不满18周岁,以子女的身份证、出生证明或户口页为准。

  2、 未成年子女正在进行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及高等教育的学生,排除尚未开始学前教育或已经毕业开始从事工作的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人员:1)未上幼儿园的婴儿;2)未完成义务教育即辍学;3)高中毕业后开始工作的未成年人;4)其他原因导致未上学的未成年人,如残疾或智障导致未上学的未成年人。

  在海外留学的未成年人,本团队律师理解也可以参照适用,但如果其所在国家和地区并未因本次疫情而推迟开学,则不在本通知的保护范围内。

  3、职工的配偶不具备看护条件,如配偶不在一起居住,两地分居、常驻境外或省外;配偶上班;隔离治疗;配偶死亡;配偶系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如果配偶本人不上班,如典型的家庭主妇群体,则不适用该通知规则。

二、该通知是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

  答:一般理解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故该通知仅适用于北京地区的各类企业,包括国企、民营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等,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至于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是否参照适用,尚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解释。故仅从该通知条款文意解释,与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所涵盖的单位主体不同。

三、该通知企业是否必须强制执行?不执行有何后果?

  答: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企业及未成年子女情形的,必须执行。当然前提是员工主动要求,如果双职工家庭有老人、亲属、保姆等照顾孩子或者员工不申请在家看护子女,企业也并非必须执行。

  如符合条件的员工主动申请,单位拒不执行,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整改通知或处罚。员工在提交相应证明、申请材料后,如企业不批准,不排除部分员工不顾企业的审批意见,径行不至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单位也不能因此认定员工未出勤或旷工,进而作出的不发工资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如单位直接认定员工上述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期间为旷工或事假,不发放工资,则员工可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如劳动仲裁等。首先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辞职,要求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当然,更具体的行政处罚方式是否属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疫情防治相关规定的,有待于相关部门进一步的解释或规定。

四、子女看护假的请假程序及证明文件的提供

  若想既让企业的子女看护假政策合规,又能兼顾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员工考勤休假管理,为实施未成年子女看护假出台相应的规定或有针对性的通知,则显得尤为必要。建议HR应事先准备好如下申请流程及文件:

  1、制定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方便管理,表内需含项目:子女的姓名、年龄、所在学校、配偶所在单位(单位人力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员工申请在家看护子女的原因等,最后较为重要的是,员工本人书面承诺,表格内容真实,无虚假,且配偶不会再行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在家看护子女,如存在任何不实,均视为不诚信行为,违反单位某某规章制度,单位可按制度处理。最后,由该员工手写签名确认。

  2、要求员工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配偶的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近几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户口本、配偶的在职证明,如单亲家庭,可要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职工本人为子女监护人的证明材料,配偶死亡证明,如配偶由所在单位外派出国,提供外派证明等材料。

  以上材料并非缺一不可,如员工可提供大部分材料,且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事实情况,则企业也不能锱铢必较。但如员工以疫情严重,各类材料、证明无法准备为由,拒绝提供相应材料,企业也可书面通知并回复员工:一些常规材料,如子女的出生证明、身份证号、户口本、结婚证等完全可以正常提供;配偶的社保缴纳记录,网上即可预约查询;如员工拒绝配合提供,企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条件,故暂时无法批准其在家看护子女的申请。此时,如果员工仍不到岗上班,可以书面催促返岗。

  3、如今网络信息发达,各种政策信息传播广、速度快,故建议企业事先形成“申请流程”,在企业内部公示,以便于员工提早做准备,掩耳盗铃不可取。否则,如员工先行提出申请,企业再提要求,不免有个别员工会认为企业故意刁难,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五、不在北京地区注册,但办公地在北京地区或者外地企业员工在北京工作的,是否适用该政策?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故涉及员工劳动保障标准的,一般是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为准则。原则上即便企业不在北京注册,但员工在北京办公或工作的,即应执行北京的政策。除非单位注册地有更为有利于员工的政策,且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员工才不适用北京地区的政策。故对于集团制企业或全国运营涉及多地多城市办公的企业,在制作通知、颁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关规范及待遇享受规则时,特别注意措辞,明确适用范围,否则企业自行颁布的规则扩大适用范围,则可能造成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大。当然,北京地区推出的该政策,很多人盛赞是极具人性化的福利措施,对于想在疫情特殊时期提高员工待遇或作为一项新增福利推广至北京外的其他地区的普遍福利的单位,是要大大点赞的。

六、职工在家看护子女,完全不用工作,也要发原薪吗?

  答:不是的。通知的意见很明确,鼓励在家看护职工居家办公,采用灵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劳动,这时,各企业注意,只要是员工可以从事的力所能及的工作,企业都可以适度、适量安排,员工需要服从单位的安排,为企业提供劳动。

  另外,如职工在家看护子女,确实无法工作的,与工作量、成果等紧密相关的绩效工资、提成等,企业可以适度减发或不发,按日发放出勤工资即可。

七、如果看护期间,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通知明确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便员工存在非常过分、非常严重的违纪情况,但疫情结束、孩子复课前,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事实就是个天然的临时保护伞。当然,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有权秋后算账。

  另外,看护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以自动顺延,不续签没有法律风险,待员工复工后及时续签即可。

  总之,北京的复工政策相较上海等地较为宽松,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看护问题,给出了带薪居家的方案,有一些评论认为背着抱着一边沉,甚至让企业雪上加霜。另一个角度,企业也无需过度恐慌,毕竟全国上下都在积极抗击疫情,而学生复课也是指日可待的。

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2020〕13号)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教育委员会:

  为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排迟开学期间,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二、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三、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作者:

  杨保全,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寇英杰,中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杨保全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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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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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专注于劳动法与用工风险控制,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与处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杰出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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