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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企业合规用工实操指引(惠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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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中央和地方相继根据疫情防治的需要延长了春节期间的休息休假期间,为此国务院人社部、广东省人社厅又针对休息休假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的处理相继发布指导文件,一时间指导文件众多,且很多问题尚未做出规定,实务界的看法各异,由此导致了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无所适从。为给惠州市内企业的合法用工提供相应指导,本文特挑选了十余个企业常遇到且目前具有明确指导依据或争议较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希望能给企业实操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企业合法复工相关问题

  一、企业最早可以在什么时间复工?

  答:一般企业复工时间最早为2月10日,特殊企业可早于2月10日复工。

  根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一般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早于2月10日复工。

  二、哪些职工不得要求其复工?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能要求其复工。须待其隔离期结束后方可复工。

  三、因疫情影响,职工无法及时返回复工怎么办?

  答:合理安排年休假或事假。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注意:该“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范围应是除了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紧急措施之外的原因未能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例如自我隔离、交通受阻、工作地点疫情严重等客观原因。另外需注意与“职工协商一致”,充分尊重职工的本人意愿,否则不得采取安排年休假的方式代替职工的未到岗期间,但可以视为职工请事假。

第二部分:休假及薪资计算问题

  四、疫情期间,职工的休息休假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由法定节假日、春节假期延长假和延迟复工期间三部分组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1月24日至30日为春节放假调休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为春节假期延长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2月3日至9日期间为延迟复工期间。

  五、特殊企业安排职工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作的,薪资如何计算?

  答: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六、特殊企业安排职工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薪资如何计算?

  答:2月3日至2月7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月8日和2月9日属于休息日,若不能安排补休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注意一般企业是不能够提前复工的,特殊企业的范围可参考本文的问题一。

  七、延迟复工期间未安排职工工作的,薪资如何计算?

  答:2月3日至2月7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月8日和2月9日本是休息日,不属于计薪日,不必计算工资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八、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职工薪资如何计算?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部分:生产经营受影响下的劳动关系处理

  九、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通过灵活安排工作方式降低用工损失?

  答: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十、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经济性裁员?

  答:可以,但额外受到一定限制。

  因受疫情严重影响,企业已无法为职工正常提供工作条件,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条件时,企业可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除外(依据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部分:社保缴纳受疫情影响的处理

  十一、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怎么办?

  答: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十二、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办理社保业务的,能否补办?

  答:能够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且不影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五部分:与疫情相关的工伤问题

  十三、哪些情形下,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下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

  2、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情严重的地区或场所工作的;

  3、志愿支援防疫工作而被感染的;

  4、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感染后不知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四、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认定为工伤时,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答: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其余由财政负责。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作者:章利兵、廖国煌

(来源: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章利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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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主任,惠州市律师协会监事,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广东省总工会、惠州市总工会、惠城区总工会三级工会律师团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首届广东省律师行业业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执业十余年,在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电话:13829981986,邮箱:3280103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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