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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之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和量刑——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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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和量刑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2.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除贪污罪、受贿罪以外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二、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和量刑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受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除贪污罪、受贿罪以外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三)1999年9月16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单位受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ID:gh_609fb768415a)。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周翊嫀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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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翊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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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翊嫀律师(原名:周湘茂),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企业贿赂犯罪辩护课题组秘书长、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

  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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