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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规则重塑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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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4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领域带来诸多变革,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运行规则也经历了显著调整。这些变化不仅影响着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机制,也给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深入理解这些规则,并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架构与组成规则、职责与权利新边界、运作流程与规范、潜在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策略的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全新架构与组成规则】

一、成员构成的新变化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取消了旧法中三人至十三人的上限限制,这给予公司在董事人数设置上更大的自主空间。在成员构成上,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特别指出的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立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规定扩大了职工董事设置的范围,有助于保障职工在公司决策层面的话语权,促进公司内部的利益平衡与和谐发展。

二、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产生

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机制上拥有关键的决定权,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治理需求和股东结构等因素,灵活确定产生方式,例如可以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以是董事会内部选举等。

三、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它能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和审查,增强公司内部监督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董事会的职责与权利新边界】

一、法定职权的调整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重新明确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与旧法相比,董事会的职权有所调整。例如在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决定上,虽然依然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影响,其决策的范围和方式可能会发生改变。同时,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一些新的职权,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更灵活的调整等,这使得董事会在公司运营中的角色和作用更加丰富和复杂。

二、股东会授权的可能性与限制

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在公司对外交易等活动中,如果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司董事会职权的合理信赖而与公司进行交易,即使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有限制,该交易行为依然可能有效。这就要求公司在确定董事会职权和进行授权时,要充分考虑到对外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因内部职权设置不当而引发法律风险。

【董事会会议的运作流程与规范】

一、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则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有明确的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在通知方面,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董事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关键信息,确保董事能够充分准备并参与会议。

二、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这是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要求。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如果董事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或者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三、表决与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表决过程中,董事应当依据自己的判断和对公司利益的考量进行投票。如果表决程序不符合规定,例如未按照一人一票原则进行表决,或者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该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有限公司董事会面临的潜在风险剖析】

一、董事履职风险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董事违背忠实义务的风险较高,如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董事还可能存在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竞业禁止违规等风险。例如,董事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或者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中任职,这些行为都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会议程序瑕疵风险

董事会会议程序如果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会议决议的效力受到质疑。如通知瑕疵,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可能使部分董事无法充分准备和参与会议,影响其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出席人数不足法定要求时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该决议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表决程序不规范,如未遵循一人一票原则,或者在表决过程中存在操纵、胁迫等不正当行为,也会使决议的合法性受到挑战。

三、决议瑕疵风险

当董事会成员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无法就重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能会出现董事会僵局。例如,在公司的战略决策、重大投资等问题上,董事之间各执己见,导致董事会无法正常作出决议,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和发展进程。此外,董事会决议如果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的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不仅会引发公司内部的纠纷,还可能对公司的外部形象和交易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风险防范策略】

一、完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对于董事会的运作具有重要规范作用。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避免与股东会、监事会等其他治理机构的职权产生模糊和冲突。详细规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包括会议的召集、通知、表决等程序,确保董事会会议的有序进行。针对可能出现的董事会僵局等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机制,如引入第三方调解、仲裁等方式,保障公司决策的顺畅。

二、强化董事培训与教育

董事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应定期组织董事参加培训,内容涵盖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知识。通过培训,使董事深入了解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掌握正确的决策方法和风险识别技巧。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提高董事应对复杂问题和风险的能力。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和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董事会的不当行为。加强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股东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如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写在最后】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运行规则在架构组成、职责权力、会议运作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旨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在新规则下,董事会也面临着董事履职、会议程序和决议瑕疵等诸多风险。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强化董事培训与教育以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防范这些风险,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司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完善,未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运行规则和风险防范机制也将不断演进和优化。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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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贾红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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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金融纠纷、公司治理、投融资收并购、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等

  从业经历:曾分别在北京国资委西南总部担任风控部副部长、金科控股集团风控副总裁、中科控股集团担任法务总监等职务,主导参与了30余个百亿级别以上的投融资、收并购及多个IPO项目,并统筹完善全体系风控制度建设,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税务、金融的多学科实务知识,为客户深度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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