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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修订与实施,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进行了诸多新增与调整,旨在优化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本文将从新《公司法》下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变化出发,探讨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与帮助。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变化】
一、控股股东的定义及变化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这一定义与旧法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将出资占比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修改为“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包括本数,而“超过”不包括本数,这一修改使得控股股东的定义更加精确。
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变化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与原有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取消了实际控制人不得是公司股东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具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而使得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重合的现象。这一变化意味着实际控制人的范围扩大,增加了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变化】
一、忠实、勤勉义务的扩展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一规定被称为“事实董事”条款,首次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忠实、勤勉义务的约束范围,旨在强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权责一致,确保其在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亦应遵守忠实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则要求他们在执行公司事务时,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益输送。同时,对于关联交易并非一概禁止,而是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滥用权利导致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被称为“影子董事”规则,旨在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来规避责任。该条款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指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加大了其违法违规的成本。
四、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时,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一规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退出渠道,增强了其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能力。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被称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股东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更有可能滥用这一制度,因此该条款对其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六、股权收购与退出机制的完善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此处新增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中小股东股权回购救济的规定。这一规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退出渠道,增强了其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能力,也压实了控股股东的责任。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新增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的特别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存在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例如,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应当披露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的锁定安排”。由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能因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法律风险。例如,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指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等,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治理风险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能因过度控制公司而面临治理风险。过度控制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失衡,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三、声誉风险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品牌价值。声誉风险是一种无形资产风险,一旦受损,将难以恢复,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能因违法行为而面临财务风险。例如,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被追究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其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同时,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法律诉讼和赔偿也可能给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法律意识与合规管理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应增强法律意识,深入学习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管理应包括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员工培训、风险评估与监控等方面。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应尊重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性,避免过度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确保其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同时,应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审慎处理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应审慎处理关联交易,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充分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内部审批和监控制度,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四、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与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风险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公司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因内部控制失效而引发的风险事件。
五、建立危机应对机制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应建立健全的危机应对机制,确保在面临法律风险、治理风险、声誉风险或财务风险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应制定详细的危机应对预案,明确应对流程和责任分工。同时,应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
六、提升个人素养与道德水平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应不断提升个人素养与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应以诚信、责任、公正为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公司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应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引导和教育,共同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道德氛围。
【写在最后】
新《公司法》的修订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进行了诸多新增与调整,旨在强化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应深刻认识这一变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加强法律意识与合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慎处理关联交易、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并提升个人素养与道德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那些事儿”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金融纠纷、公司治理、投融资收并购、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等
从业经历:曾分别在北京国资委西南总部担任风控部副部长、金科控股集团风控副总裁、中科控股集团担任法务总监等职务,主导参与了30余个百亿级别以上的投融资、收并购及多个IPO项目,并统筹完善全体系风控制度建设,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税务、金融的多学科实务知识,为客户深度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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