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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并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和疑难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特别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以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法律均会认为有效,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随着债务问题的增加,当夫妻一方有个人债务时,离婚协议还能随意约定吗?此次司法解释二中第三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条原文: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538条和539条讲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条的意思是,如果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内容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负债一方净身出户,或是明显比另一方少分财产,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分割内容撤销掉,从而让夫妻共同财产回归到未分割的状态。它主要针对夫妻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司法解释二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如果能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进行具体解读:
案例一:债权人成功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基本案情:
小花和小明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一起打拼,共同经营一家小型广告公司,生活虽不算富裕,但也小有积蓄。然而,小明沉迷于炒股,并欠下了巨额债务,债权人张三多次上门讨债,小明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逃避债务,小明和小花决定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价值700万元的房产、一辆汽车以及广告公司的全部股权全部归小花所有,小明声称自己“净身出户”,无力偿还债务。
张三得知这一情况后,意识到小明可能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庭审过程:
法庭上,丙提供了小明欠债的证据,包括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小明承认债务的录音以及债权胜诉的判决书。张三还委托律师调取了小明和小花的离婚协议,指出小明在离婚后名下无任何财产,明显是恶意逃避债务。
小明在法庭上辩称,离婚是双方自愿,财产分割也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他声称自己已经“悔改”,不再沉迷炒股。小花则表示,自己对小明的炒股行为并不知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为了保障她和孩子的生活,她也是受害者。
然而,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小花在离婚后并未将房产和车辆用于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而是迅速将房产抵押贷款,将资金转给了小明的父母。这一行为引起了法院的怀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和小花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明显存在规避债务的意图。小明作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所有财产转移给小花,导致其无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即使张三的案子胜诉了,至今也未执行到款项,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张三的债权实现。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甲的债务情况以及乙的实际生活需求后,依法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撤销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案例二:债权人未能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基本案情:
男方和女方是青梅竹马,婚后育有一子。男方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是公司的高管,收入稳定,但近年来公司经营不善,在公司的劝说和承诺下,男方作为担保人,为公司的一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结果公司破产,男方也被银行起诉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张三多次催讨,男方表示自己无力偿还。
为了保障家庭的正常生活,男方和女方决定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价值180万元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用于抚养孩子和维持生活,男方仅保留一辆旧车用于日常出行。男方和女方均表示,离婚是双方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财产分割也是为了保障孩子的未来。
张三得知后,认为男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庭审过程:
法庭上,张三提供了男方作为担保人的合同以及债务催讨记录,还有男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认为男方的财产分割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男方则表示,自己为公司担保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公司破产后,自己也一直在努力找工作偿还债务。女方则在法庭上情绪激动,表示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已经非常艰难,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继续上学和维持基本生活。
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男方和女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多年,离婚并非是为了逃避债务。此外,男方在离婚后仍然承担了孩子的部分教育费用,并且一直在积极寻找工作。女方也提供了孩子的生活费用明细和学校学费单据,证明房产是用于保障孩子生活的必要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和女方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虽然对男方的偿债能力有一定影响,但该分割是基于保障子女生活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并非恶意逃避债务。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男方的债务情况、女方和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后,认为该财产分割条款未明显影响债权人张三的债权实现,依法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是简单地以财产分割的结果来判断是否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而且该条款出台的背景一方面是将此类情况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化,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平衡债权人利益和非举债方利益时,裁判规则更加公平,更加科学。一事一议,一案一审理,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需要法官对更多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裁量,从而达到利益的平衡和公正。
律师建议:
债权人需谨慎评估诉讼风险:
1.在提起撤销权诉讼前,债权人应充分评估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如果分割条款符合一般离婚财产分割惯例,或存在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等合理因素,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撤销请求。
2.注意时效,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但是从离婚协议签订之日最长不超过五年。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不被支持。
3.债权人除了撤销权之外,民法总则编中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无效的规则仍然可以适用。同时要注意撤销权和确认无效在时效性、举证规则等方面的差异,合同选择诉讼方案。债权人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法院的裁判倾向,避免盲目诉讼。律师可以帮助债权人分析案件的可行性,并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注意要点:
1.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和财产属性,签订时会综合考虑婚姻过错、子女抚养、家庭贡献、财产形成过程中的出资来源等因素,将该部分内容在协议中进行客观陈述。
2.债权人撤销的只是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不影响双方离婚行为的效力,离婚一经民政局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债权人的撤销权无关。即使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被撤销了,也不影响双方夫妻关系解除的事实。
最后,笔者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出台,其实更多的是保护配偶中非举债方的利益,以前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般认为如果财产分割突破了五五分,可能就有转移财产的嫌疑,现在需要人民法院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比如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整体财产的分割情况,给了非举债方更多证明和突破五五分的理由和审查要点,实际上更科学和合理。
首发:微信公众号“麻辣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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