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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就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处理好婚姻存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
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经常会在不同时期签订不同内容的离婚协议书,到底哪一份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常会发生争议。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签订了两份不同内容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到底以哪份为准?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通过以下几个案例给大家分析讲解。
案例一
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贷款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产一套(下称“争议房产”)。
2020年6月1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争议房产,离婚协议书中这样约定:“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某某号房产,建筑面积106.56平方米,归男方一人所有,离婚后该房贷款由男方一人负责偿还。”
2020年6月7日,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前一周,双方曾另行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关于争议房产的分割,做了这样的约定:“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某某号房产一套,离婚后,该房屋出售获得的价款,除去归还银行贷款部分,两个人平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男、女双方在不同时期先后签订两份离婚协议书,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财产分割到底以哪份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从以上规定可知,离婚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属于附条件成就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以离婚为条件,这一条件未成就时,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先后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据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导致离婚法律事实出现的是2020年6月11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故只有该离婚协议发生了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即2020年6月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双方并未依据该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因此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房产分割应当按照双方于2020年6月11日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书之约定为准,即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离婚后该房贷款由男方一人负责偿还。
“敲黑板”划重点: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签订的任何离婚协议书一般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财产分割应当以民政局办理离婚的那份离婚协议书为准。
案例二
假设案例二和案例一的案情基本类似,唯一不同的是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间。
2020年6月11日,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这样约定:“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某某号房产(下称“争议房产”),建筑面积106.56平方米,归男方一人所有,离婚后该房贷款由男方一人负责偿还。”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一周后,即2020年6月17日,双方另行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关于争议房产分割约定如下:“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某某号房产一套,离婚后,该房屋出售获得的价款,除去归还银行贷款部分,两个人平分。”
那么,在本案中,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财产分割到底以哪份离婚协议书为准呢?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后再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约定不以离婚登记为前提,故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只要此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在双方合意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
通俗地讲,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达成新的协议,这类离婚后的补充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并且,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和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的备案离婚协议不一致时,应当以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为准。具体在本案中,争议房产分割应当按照双方于2020年6月17日另行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之约定为准,即离婚后房屋出售获得的价款,除去归还银行贷款的部分,由两个人平分。
“敲黑板”划重点:
离婚后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合意达成的,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与原来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为是对原来离婚协议的补充或者修改。两份协议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以离婚后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案例三
假设案例三和上述案例的案情基本类似,唯一不同的是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间。
2020年6月11日,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这样约定::“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某某号房产(下称“争议房产”),建筑面积106.56平方米,归男方一人所有,离婚后该房贷款由男方一人负责偿还。”
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同一天,即2020年6月11日,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下称“另一份离婚协议”),其中,关于争议房产分割约定如下:“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某某号房产一套,离婚后,该房屋出售获得的价款,除去归还银行贷款部分,两个人平分。”
离婚后,关于离婚财产方面涉及争议房产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的问题,男、女双方各执一词,产生纠纷。
男方认为应当按照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确定房产的权属,而女方则认为应当以同日签订的另一份离婚协议确定房产的权属。最终双方协商不成,只能诉诸法院解决纠纷。
那么,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财产分割到底以哪份离婚协议书为准?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通过案例一和二基本上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女方举证责任比较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另一份离婚协议是办理离婚手续后签订的。而男方举证责任较轻,只需要坚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是之后签订的,或者否认另一份离婚协议是办理离婚手续后签订的即可。
如果女方可以举证证明另一份离婚协议系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之后签订,则争议房产分割应当按照另一份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即离婚后房屋出售获得的价款,除去归还银行贷款的部分,由两个人平分。
如果女方未能举证证明另一份离婚协议系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之后签订,则争议房产分割应当按照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即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离婚后该房贷款由男方一人负责偿还。
“敲黑板”划重点: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同一天签订两份不同内容的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归属如何认定,主要取决于另一份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之前还是之后签订。离婚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系离婚后另行签订,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存在。如果可以证明另一份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之后签订,则涉及财产归属的认定应当以另一份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果不能证明另一份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之后签订,或者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另一份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之前签订,则涉及财产归属的认定应当以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州律师王幼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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