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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届出资期限进行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附5大风险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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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权转让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股权交易变得日益频繁。然而,未届出资期限进行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难点与痛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交易与平稳发展。

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深入分析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与风险防范策略

【基本概述】

一、法律依据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法条对比

比较《公司法》2023年修订前后的法条表述,最大的区别在于两个方面,是否区分公司及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以及受让人责任的推定进而举证责任的承担

旧法条区分了公司及债权人,即公司可以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在未受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新法条并未区分,而是直接规定了出资责任,结合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笔者认为,新法实质上赋予了公司、债权人相同的权利即要求股东出资,但从债权人的角度看,股东出资的本质是充实公司财产,个别债权人能否就此直接受偿、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逻辑上并非直接成立

关于受让人责任的推定及举证责任承担问题,旧法条的表述是“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新法条的表述是关于出资期限未届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关于期限届满出资不实,“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旧法条类似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原则,新法条则类似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显然后者对受让人苛以更高的责任、更高的注意义务

【合法性分析】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的合法性,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

一、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出资义务已到期但未履行的情形。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违法性。

二、司法实践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通常结合股权转让时间、股权转让对价、转让时公司经营和负债状况、转让行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以及受让股东的出资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

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沪01民终971号案件中,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该案中,胡某某和刘某作为B公司的发起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后因B公司未能向A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A公司随后起诉胡某某、刘某和王某,要求三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胡某某和刘某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向A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在未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胡某某和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二人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并不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对二人的判决。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司法实践在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合法性认定上的审慎态度,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责任承担问题】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涉及对公司、债权人和受让人的责任。

一、对公司的责任

虽然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前转让股权,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仍需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在特定情况下需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且转让人存在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形,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

二、对债权人的责任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后,若公司因经营异常或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前转让股权,并不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然而,若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不当延期出资等情形,且因此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若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让股权,且公司因此无法清偿债务,受让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和受让人通过股权转让行为共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对受让人的责任

在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受让人需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在特定情况下需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若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隐瞒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况,且因此导致受让人遭受损失,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转让人的恶意行为而遭受损失。

【风险防范策略】

为了降低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后的法律风险,原股东与受让人、债权人需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

一、审慎评估出资能力和信誉

在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充分评估受让人的出资能力和信誉,以确保其能够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受让人也应进行审慎调查,核查股权的实际出资情况,以避免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法律风险。

二、完善股权转让手续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时,应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包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这些手续能够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降低因手续不完善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三、约定明确的责任承担条款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和受让人应约定明确的责任承担条款。这些条款应包括出资义务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通过明确的约定,双方能够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因责任承担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四、关注公司章程和出资期限

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应关注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若公司章程对出资期限进行了特殊约定,股东应确保在转让股权前已履行完毕或已与相关方达成协议。同时,受让人也应关注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以确保自身能够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五、公司债权人应合理主张权利

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看,笔者认为,新法之下,债权人只需初步证明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存在股权转让、出资期限届满时存在出资不实,即有权主张受让人和转让人的相应责任。若转让人和受让人提出免责抗辩并提供初步证据,那么债权人可以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分析转让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受让人是否对出资不实明知,分析维度包括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受让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在转让前、转让对价是否合理及是否支付、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

【结论】

针对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2023年《公司法》修订前后发生变化。旧法之下,转让人为补足出资的第一责任人,被证明知情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或债权人;新法之下,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受让人应缴纳出资、转让人承担补足责任,出资期限届满而存在出资瑕疵的,受让人原则上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自证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免责,举证责任在于受让人。这反映了立法理念的变化,即对受让人施以更高的举证责任和注意义务,希望能以此阻断恶意串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有鉴于此,受让人应当加强对标的股权出资情况的核查,突破形式,注重实质,结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公开纠纷等综合分析;公司或者债权人则应当重点关注转让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转让目的是否为恶意逃避出资逃避债务。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那些事儿”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贾红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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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金融纠纷、公司治理、投融资收并购、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等

  从业经历:曾分别在北京国资委西南总部担任风控部副部长、金科控股集团风控副总裁、中科控股集团担任法务总监等职务,主导参与了30余个百亿级别以上的投融资、收并购及多个IPO项目,并统筹完善全体系风控制度建设,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税务、金融的多学科实务知识,为客户深度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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