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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论】有限公司股东会怎么开?一份股东会召开流程指引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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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也被称作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选举董事会来管理公司,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在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上述列出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某些事项,如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01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一) 谁来决定召开股东会?

1、 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定期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1) 由董事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

(2) 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召集,由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

(3) 如果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不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应特别指出,股东大会应按照以下顺序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一成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在前一次序的机关或团体不能执行或无法执行其职务时,可由后一次序的机关或团体召集。举个例子,一个拥有超过百分之十投票权的股东,如果要召开一个临时股东大会,那么就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董事会若不同意,可提请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若不同意,则可自行召开。如果不这样做,就存在违反《公司法》程序规则而造成临时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无效的危险。

还需注意,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长召集股东会会。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先行形成董事会决议,才可召集股东会会议。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董事长个人无权直接决定召集股东会会议


(二) 股东会如何发通知?

1、 需要通知谁?

(1) 全体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特别注意1:全体股东必须全部都通知到,否则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可能会被撤销。

特别注意2:股权存在代持关系的,是通知实际股东还是代持股东,应遵循之前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之间的约定。如果是实际股东出席会议,应由代持股东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

(2) 经理、监事;

注意: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经理、监事应当列席或者列席股东会”,那么就必须通知他们列席会议,不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就有可能被取消。

(3) 新加入的股东;

股东会议题涉及新股东加入的,应通知新股东参加会议

(4) 被提名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会议题涉及选举、任命新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应通知被提名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候选人列席会议

(5) 公司聘请的律师、公证员。

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召集人决定聘请律师、公证员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的,还需通知律师、公证员

2、 股东会会议通知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1)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2) 会议的时间、预计时长(如半天、一天等);

(3) 会议的地点;

(4) 会议的议题;

(5) 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根据章程);

如果可以,请注明委托人需要出具一份书面授权书。如果是公司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代替其参加会议。如有代持情形,若有实际股东参加,则该代理人应当向该代理人发出《授权委托书》。

(6) 能否书面表决、通讯表决(根据章程);

如果可以,应写明书面表决的要求、通讯表决的方式

(7) 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 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应严格按照章程或法律要求提前发出

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之前,应查阅公司章程。如果章程有明确规定,应按章程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应至少提前15天通知。

同时应注意:为确保通知的效力,头尾不计算在内(即会议通知发出之日和会议召开之日不计算在内)。通过邮寄送达的,需预留通知的在途时间。

公司法还规定了提前通知的豁免,即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章程或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但是,如果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一致同意的,可缩短通知的期限。

但需注意:需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豁免通知期限的书面声明,也可在股东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或股东会决议上特别记明并由全体股东签名。如有股东不同意,则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可能会被撤销。


(三) 股东会会议的议题

1、 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议程和议题一般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并应在会议通知中写明;

2、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提出临时议题有具体规定,股东有权按照章程提出议题;

3、 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章程都没有对股东能否提出临时议题作出规定。公司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股东在收到会议通知后要求增加议题或者在会议开始后临时提出议题,要看全体股东的意见。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临时议题,可就该议题进行表决。如未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会议主持人将该临时议题纳入会议议程,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可能会被撤销。

4、 需注意,公司法规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当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四) 股东会会议的主持

综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按下列顺序确定:

1、 公司设董事会的,由董事长主持;

2、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

5、 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召集或不召集而由监事会/监事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监事召集和主持;

6、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均不能召集或不召集的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主持。


02股东会的表决

(一) 表决权的计算

一般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

(二) 表决的回避

1、 法律规定必须回避的表决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该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如章程未作规定,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章程可规定更高的通过比例。

2、 可由章程规定应当回避表决的事项

股东向公司借款、关联交易、其他涉及特定股东身份关系的事项等。

(三) 表决通过的比例

1、 公司法规定,以下七种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七种事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高的通过比例(如四分之三),但不得规定通过比例低于三分之二。

2、 其余事项一般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部分事项(如对外提供担保、大额对外投资等)规定更高的通过比例。


03

萍论

1、 股东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召开,临时会议由特定股东、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召集顺序为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需遵循此顺序,否则决议可能被撤销。董事会召集需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长个人无权直接召集。

2、 通知对象包括全体股东(含实际股东和代持股东)、经理、监事、新加入股东、被提名候选人及律师、公证员(如聘请)。通知内容需包括召集人、主持人、时间、地点、议题、委托出席规定、书面或通讯表决方式及会务联系人信息。通知时间应提前十五天(或按章程规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可缩短,但需全体股东签署豁免声明。

3、 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首先,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则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无法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主持;若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对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主持。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无法召集股东会,而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时,则由监事会或监事主持。在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均无法召集的情况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主持。

4、 股东会的表决规定包括表决权的计算、回避制度以及表决通过的比例。表决权一般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在表决回避方面,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在表决通过的比例方面,公司法规定了七种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对于其余事项,一般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公司章程可以对部分事项规定更高的通过比例。

04

适用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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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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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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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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