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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民间借贷陷阱多,一份借贷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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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借贷中的权益是确保借贷双方公平交易、保护个人或企业财产安全、以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维护借贷中的权益对于保障公平交易、保护财产安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建立信任关系以及促进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01 如何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才合法?

(一) 案例

2015年10月,王某向李某借10万元,月息2.5%。李某转账后,王某按月付息至2016年5月,后因生意失败停付。李某起诉要求还款付息。王某称月息过高,要求已付利息抵本金。法院认为2.5%月息超司法保护范畴,不支持李某该请求,但因未超36%,不支持王某抵本金抗辩。

(二) 萍论

借款中利息约定备受关注,最高法院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标准:年利率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至36%为“自然债务区”(借款人可选择不支付,支付后不得要求返还),超过36%为“无效区”(法院认定无效,可要求返还超额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未明确记载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分期偿还时,应明确还款顺序,建议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02 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一) 案例

2014年3月2日,冯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4分,期限1年。冯某支付了1年利息后,未能偿还本金。丁某多次催款无果,于2015年9月2日起诉要求偿还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24万元。法院认定已付利息中超出的12万元视为偿还本金,本金应为88万元,且逾期利率不得超过月息2分,逾期利息为10.56万元。

(二) 萍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当事人因法律意识不足,常在借款合同中仅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却忽视了逾期利率的设定,从而蒙受重大损失。那么,如何合理约定逾期利息呢?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若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则从其约定。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24%是收益上限,无论如何约定,收益都不能超过借款额的24%。如果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这些费用的总和也不能超过按24%利率计算的总金额。其次,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项目,两者可以同时约定,并可能同时得到法律支持。逾期利息的合理性在于,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出借人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但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导致出借人无法存入银行,从而造成了利息损失。而违约金的约定则属于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内容,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和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如果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确,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会予以支持;二是如果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同样会予以支持。

(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民间借贷中允许“利滚利”吗?

(一) 案例

2014年5月7日,魏某借给宋某100万元,年息30%,期限1年。到期后未还,2015年5月7日双方续签协议,本金加利息共130万元,再借1年,利率不变。至2016年5月6日仍未还,魏某起诉要求还130万本金及后续利息。宋某称“利滚利”不应支持。

(二) 萍论

在民间借贷领域,所谓的“利滚利”,法律术语为复利,指的是在每个计息周期结束时,将累积的利息加入本金中,作为下一个周期计算利息的基础。这一过程循环往复,使得每个周期的利息都转化为产生新利息的本金,即利息上再生利息,民间形象地称之为“利滚利”。采用复利计算方式时,本金规模、利率水平及计息频率越高,与单利计算方式的差异就越显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颇为常见。传统观念常将复利与高利贷相联系,一提及“利滚利”,许多人便联想到高利贷,认为其违法且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条件地认可了复利的合法性,但同时设定了“本息和”的上限,以防止利息累积高。根据该规定,连续两个借款周期内的本息总额不得超过以初始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本息之和。超出此限额的部分,法院将不予保护。简而言之,无论如何计算,年利率均不得超过24%,且以最初本金为计算基础。

以具体案例说明,若双方约定的首个借款周期年利率为30%,但仅有24%的部分可计入本金以计算复利,因此新的借款本金为124万元。以法定上限年利率24%计算,两个连续借款周期内的本息总和不得超过148万元(100万元本金+100万×24%×2年)。在此情况下,第二个借款周期内受法律保护的利息为24万元(148万元-124万元新本金)。即,借款协议到期后,借款人应归还出借人本金124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24万元,总计148万元。至于逾期利息,则以124万元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因此,宋某的抗辩不成立,而魏某主张的复利请求仅部分得到支持。

(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 “借条”和“欠条”是不是一回事?

(一) 案例

赵某与郭某曾是恋人并同居,后因性格不合分手。郭某起诉赵某,称他恋爱期间借款50万元并出具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时间。除欠条外无其他证据,写欠条时无他人在场。法院认为双方频繁借钱且未归还,考虑恋人感情因素,未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

(二) 萍论

日常生活中,借贷常需签署欠条或借条为凭。两者法律意义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欠条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区别为:一是证明效果,借条直接证明借款关系,欠条成因多样,诉讼中借条更简单明了;二是诉讼时效,有还款期限的均为3年,无期限的借条从拒绝偿还次日起算3年,有利出借人,而欠条从出具时起算3年。建议借款时优先用借条,货款欠款用欠条,避免混淆。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05 总结

1、最高法院《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标准,年利率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至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

2、民间借贷中,逾期利率的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同时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总和也不能超过24%。若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确,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包括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或按借期内利率支付。

3、在民间借贷中,“利滚利”即复利,指的是在每个计息周期结束时,将累积的利息加入本金中作为下一个周期计算利息的基础。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条件地认可了复利的合法性,但设定了“本息和”的上限,即连续两个借款周期内的本息总额不得超过以初始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本息之和。超出此限额的部分,法院将不予保护,且无论如何计算,年利率均不得超过24%,且以最初本金为计算基础。

4、“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意义上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欠条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区别在于证明效果和诉讼时效。借条直接证明借款关系,诉讼中更简单明了;而欠条成因多样。有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均为3年,但无期限的借条从拒绝偿还次日起算3年,有利于出借人;而欠条从出具时起算3年。建议借款时优先使用借条,货款欠款使用欠条,以避免混淆。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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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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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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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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