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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曾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就曾庄严宣告:“2030年前中国要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提出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30·60”目标。随着全球范围内对碳排放的关注不断提高,中国的双碳目标,即碳达峰和碳中和,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追求双碳目标的过程中,光伏产业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在我国光伏产业经历高速发展期、反垄断调查瓶颈期和现阶段的低成本运营期后,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这些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影响产业的稳定发展,更可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重大损失。
而光伏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基于不受规模指标限制、审批手续相较于其他形式电站较为简化等特点,已经再次成为新能源投资领域的热点,但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各种法律纠纷。本篇实务文章,笔者将针对分布式光伏的概况、现状与问题、法律风险及防范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从业人员和机构服务人员进一步增强对该细分行业的认识,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分布式光伏产业的概念、模式、分类】
一、分布式光伏的概念
分布式光伏通常是指利用分散式资源,装机规模较小的、布置在用户附近的发电系统,它一般接入低于35千伏或更低电压等级的电网。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电站主要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二、分布式光伏的模式
1、“全额上网”模式。
所发电量全部由当地电网公司收购,上网电价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在此模式下投资人与屋顶权利人签订《屋顶租赁协议》,投资人向屋顶业主支付租金。
2、“自用+上网”模式。
通常参照能源合同管理方式,由投资人与屋顶权利人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屋顶权利人参照当地电网公司电价的一定折扣向投资人支付电费,上网部分由当地电网公司收购。在此方式下,通常不需向屋顶权利人支付租金。
3、“自发自用”模式。
光伏系统所发出的电力首先满足用户自身的负荷使用。
三、分布式光伏的分类(工商业分布式、户用分布式)
1、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
是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比如自有住宅,以及附属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系统。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通常具有安装容量小,低电压等级并网,备案及并网流程简化等特点。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是指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要是运用在工业园厂房、科技园屋顶,学校、医院、酒店等。工商业屋顶面积大,屋顶平坦,用电量大,用电价格高,故而装机容量大,发电量也大。
【分布式光伏产业的现状与问题】
一、行业现状:
1、全国层面:
当前,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现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2023年,全国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容量达到96.29GW,同比增长88%,而2024年上半年新增并网容量为52.88GW,预计全年将达到110GW1。截至2023年底,分布式光伏累计并网容量为254.44GW,占光伏总装机量的42%,占全部电源装机量的9%2。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增长不仅体现在容量上,还在于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中东部电力需求大的省份如山东、河南、浙江、江苏、河北等地的装机量占全国的61%,有效弥补了这些地区的电力供应不足。此外,工商业光伏的发展也十分迅速,2024年上半年,工商业新增装机37.03GW,光伏新增装机15.85GW3。
受市场供需错配影响,光伏产业链价格持续低迷,光伏组件价格持续下落,加之各地密集出台相应激励政策,短期内可以有效推动光伏产业板块的快速增长。
2、重庆区域:
重庆市为西部地区唯一能源净输入省市,夏季电力负荷峰谷差率最大超50%,度夏期间电力保供压力艰巨。自2022年起重庆市开始执行商业夏季分时电价政策,电价高峰时段覆盖了光伏电站大部分的出力时段。到2024年上半年,重庆光伏发电新增并网容量为47.6万千瓦,同比增长123.47%;其中集中式光伏电站新增并网容量为16.5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容量为31.2万千瓦,同比增长46.48%,户用光伏新增并网容量为0.8万千瓦,同比增长60%。
2024年上半年,重庆光伏发电累计并网容量为204.5万千瓦,同比增长125.72%;其中集中式光伏电站累计并网容量为97.8万千瓦,同比增长80.44%;分布式光伏累计并网容量为106.6万千瓦,同比增长192.86%,户用光伏累计并网容量为5.5万千瓦,同比增长52.78%。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热电联产作为分布式能源的雏形被引入中国,但由于天然气供应和价格等因素制约,仍以燃煤为主。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分布式能源发展是近十年才开始的,分布式光伏作为最近几年兴起的商业模式,目前侧重于政策响应执行,但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法律认识不够深入,业务执行规范程度不够。
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新兴投资模式逐渐成为业务中心,但其投入资金大、投资周期长、涉及主体多,若不及时对投资收益划分、投资风险规避等法律风险进行深入研究,不利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持续健康发展。在目前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电网技术的限制。
分布式能源的诞生是解决就近用电问题,降低大规模输配电的的损耗及开销。然而,受到电网端的限制,目前分布式能源分为自用和上网两种形式,其中上网部分无法做到就近分配。
2、融资受经营主体影响大。
区别于集中式能源隶属于大型央国企,分布式能源在民营企业主体中占比较大。受电力行业整体融资以信贷为主的影响,分布式能源融资难易程度两极分化较大,国有控股下分布式能源电站融资压力小,民营分布式能源电站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
3、多元化融资受制于补贴。
分布式能源的核心是新能源的综合利用,而新能源的收益当中补贴款占比较高,当前补贴款预期尚不明朗,受限于地方财政紧张问题,导致收益稳定性欠佳,对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利。
4、对于分布式光伏尚无统一共识。
在中国,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的区分十分明确,但在国家政策、地方政策、国标、行标和电网企标之间,对分布式光伏的定义和管理存在差异,这对政府的监管和电力系统的运行带来了挑战。
5、大量并网可能对系统平衡造成影响。
在一些省份,分布式光伏的规模甚至超过了集中式光伏,成为主要的电源。由于分布式光伏有多种售电模式且不受调度控制,高渗透率下的并网控制难度加大,对电力平衡和调度产生了不良影响。
6、可能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
与集中式光伏相比,分布式光伏承担的政策性义务较少,管理约束也较少。大量的分布式光伏并网增加了电网的消纳压力,提高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
7、系统内“鄙视链”限制行业发展。
与集中式光伏、传统电力相比,分布式光伏受到的前期政策限制较少,在大电网体系内被称为“垃圾电”,这将一定程度上导致分布式光伏在并网、消纳和储能方面存在一定的被动情形,不利于行业发展。
【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系列风险,根据电站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面对的不同法律风险,结合分布式光伏发展较好省市的成熟投资经验,结合笔者团队在相关行业丰富的投融资经验,特制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从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风险处置三个方面提出9个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以供大家进行参考。
一、强化项目事前风险防范
1.优化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及尽职调查。
在项目开发阶段,预设投资红线,对于存在高风险法律因素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投资前尽可能全面核实业主情况,确认业主为合法经营,且无重大债权债务,降低业主突发财务危机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风险。深入核查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场地情况,防范项目用地法律风险。将“屋顶产权不清”“屋顶存在多业主”“屋顶所在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屋顶所在房屋存在查封”设为项目投资红线,即存在上述情况则项目被判定不具备投资条件。对于项目屋顶所在房屋存在“抵押”则为附条件进行投资,即业主方需对因抵押导致的光伏电站损失承担兜底责任。
2、规范项目决策流程。
在项目决策阶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对房屋和业主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用能企业的资信、法律纠纷状况,房屋的合法性和技术标准是否满足项目建设条件。结合第三方机构意见,对于发现的风险设置风险防控措施,如对项目房屋承重不达标的屋顶进行加固。依据评估可实现的风险防控措施对风险的闭合度,评估项目是否具备投资条件,若投资成本过高、风险影响过大,则应慎重测算投资收益,甚至放弃该项目投资。
3、优化完善项目EMC合同
从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诉讼检索分析情况来看,检索到的诉讼案件中约有86%的诉讼纠纷为合同纠纷,由此可见EMC合同对于后期明晰纠纷各方权责义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优化完善EMC合同是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本文对现有EMC合同文本进行梳理分析,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划分投资方与业主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项目投资风险进行全闭环管控。重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将项目屋顶的无偿使用修改为租赁。
在租赁法律关系下,可通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对抗项目生命周期内的屋顶产权变动。
(2)将原有的唯一计费模式丰富为四种。
从参与市场竞争角度和法律保障角度,多元的计费模式选择,既可以最大化保障企业经营利益,也为企业合规合法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很好的条件,同时更能契合不同的电价政策和用户需求。
(3)将项目的绿色权益(碳排放指标、碳配额、绿色权证权益)从业主所有修改为投资方所有。
(4)将案例研究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列入合同约定并设置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情况,如协议场地运维和管理、设备停运与关闭、项目设计方案变更、经营状况变更、电站改动和拆除、项目征收与补偿等风险情形,进行全面细致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内容,为解决法律纠纷提供合同依据。
(5)更好地保障投资方投资收益回收。
合同中可约定电量保底建议,投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方协商。当然,该条款约定仅为选择性约定,具体根据项目合作各方谈判磋商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4、建立全流程安全预警、防控和处置体系。
虽然分布式光伏在监管上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无论是自用还是并网进行销售方式,如果监管不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这对于运营方、业主方和社会都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需要在项目前期建立完整的全流程安全预警、防控和处置体系,前期防止隐患、事中有效防控和事后进行合理处置,树立高标准的安全意识。
二、加强项目事中监管
5、加强项目建设管控。
投资方要通过合同明确自身、业主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自职责并落实到位。
(1)投资方主要负责办理项目开工前手续;负责对屋顶及项目用地进行必要的修补和清理;负责项目整体设计。
(2)业主方主要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无偿供水、供电,配合办理项目开工前手续,提供房屋建筑设计图纸等资料,必要时停电、停业配合。双方共同确认设计方案,共同进行验收,确认项目建设未对房屋造成损害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
6、加强项目运营管控。
在项目建成投运后,投资方要重点加强资金回收和项目设施的日常运维。要求业主方按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周期和时间,及时支付费用,逾期支付要主张违约责任。对因光伏电站运营、维护导致屋顶损坏或漏水的(不包括因电站建成后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或场地老化),要及时维修,避免损失扩大。若业主方发生停业、停产、减产、拖欠电费等情况,有权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转“全额上网”。
7、密切关注业主方经营状况。
密切关注业主情况:(1)若业主为上市公司,可关注公司公布的相关定期报告;(2)若为非上市公司,可通过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公司是否存在涉诉、行政处罚等对经营造成不利的事件。另外,应就电费支付设置预警机制,一旦用户出现逾期缴纳电费的情况,则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强化项目事后风险处置
8、防范项目用地风险
针对项目用地风险,主要包括政府征收、业主原因导致项目被要求拆除可以依据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政府征收导致项目被拆除的,投资方有权与业主方共同参与政府的征收补偿协商,并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如拆迁后政府对业主方被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异地重建或直接补偿新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业主方同意将此新的房屋、构筑物、场地等中满足本项目光伏电站建设需要的场地提供给投资方使用。若未能获得征收补偿,业主方按照项目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对投资方进行补偿。
因业主方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光伏电站需要移动、拆除的,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投资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方收购项目。如投资方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业主方应负责提供其他场地用于替代移动后的光伏电站建设所需的场地。
9、防范业主拖欠电费风险。
针对业主拖欠电费原因,分别采取措施。业主短期经营压力导致延期付费的,可采取协商的方式,双方变更一定期间的支付周期来缓解业主的支付压力,从而保证项目得以持续。业主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的,及时采取司法途径,对业主方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保全,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业主拖欠电费案件,在双方合同协议合法有效且对于电费结算约定清晰的情况下,投资方可提供证据证明业主方用电量,法院均能支持投资方要求业主方支付电费的诉讼请求。而对于投资方要求支付电费的请求,业主方通常会提出反诉,其拒付电费的理由通常包括:投资方建设电站导致屋顶受损,投资方应赔偿业主方损失或投资方承诺的节能效益未到达,要求投资方补足。上述反诉请求是否被支持,需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由法院进行裁判。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那些事儿”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金融纠纷、公司治理、投融资收并购、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等
从业经历:曾分别在北京国资委西南总部担任风控部副部长、金科控股集团风控副总裁、中科控股集团担任法务总监等职务,主导参与了30余个百亿级别以上的投融资、收并购及多个IPO项目,并统筹完善全体系风控制度建设,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税务、金融的多学科实务知识,为客户深度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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