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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优先清算权条款约定内容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通常会要求企业签署类似于这样的条款:
“标的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原股东以现金方式获得标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在标的公司没有足够现金资产的情况下,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原股东以非现金方式获得剩余财产的分配。在投资方获得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不低于其投资价款之后,标的公司的剩余财产方可按照原股东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应确保投资方的上述权利获得充分保障,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常见的优先清算权条款类型
常见的该条款的约定内容源于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该示范合同确定了三种优先清算权的约定方式,该三种方式在国内股权投资之中也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这三种条款分别是:
第一种:不参与分配权优先权条款
即优先权股东在行使优先权后,不再将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参与到普通股股东分配中。
第二种:完全参与分配权优先权条款
即优先权股东在行使优先权后,优先权股东持有的优先权股权还有权转化为普通股参与到普通股股东分配之中。
本文开始提供的示范条款极为该种完全参与分配权优先权条款。
第三种:附上限参与分配权优先权条款
即优先权股东在行使优先权后,优先权股东持有的优先权股权继续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参与到普通股股东分配之中,但是当优先权分配+普通股股权分配达到特定金额后,优先权股权将停止参与分配,剩余公司股权价值将由普通权股东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优先权条款在国内适用的对象
优先权条款,是把公司股东持有股权分为优先权股权和普通权股权,基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同股不同权,但股份公司要求同股同权,并不支持同股不同权,因此优先权条款仅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同样,优先权条款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改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该类约定条款则自动失效。
四、优先清算权的解读
优先清算权,是可以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而且在投资条款之中,经常会要求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的责任。
通过这样的合同约定方式,可以把这个“优先清算权”的权利理解为一种债权,即无论清算时公司的资产情况如何,投资人就其投资金额都可以获得一份兜底的具备固定回报率性质的回报,这个回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可以是:一倍投资额+利息、双倍投资额、三倍投资额等各种约定方式。
而三种不同类型的约定条款,不参与分配、参与分配、附上限参与分配三种,差别主要在于债权性质的优先权在行使以后是否还有权继续按照股权比例参与股权分配、参与分配的情况是完全等同于普通股还是附带金额上限。
而最常见的参与分配优先权条款,最简单可以把这一类条款理解为投资人通过这一条款获得了目标企业的一个债权+一个股权,实现了固定收益回报和浮动收益回报的双丰收。
五、优先清算权的触发条件
优先清算权的触发条件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发生了清算。
而清算本身包括了很多情形,常见的包括三大类:
一是公司终止营业的情况,包括注销解散清算、公司破产清算;
二是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情况,包括公司出售、转让全部的或者核心的资产;
三是公司股权并购清算,即公司多数股权发生转让、并购的情况。
六、优先清算权的价值
一是对投资人的价值。
对投资人而言,通过优先权条款的约定,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投资款项的固定回报,且在固定回报基础上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普通股分配权,也就是优先权兜底,普通股博取收益,实现了风险规避和逐利的双重目的;
二是对企业的价值。
这类条款虽然单纯从条款上是不利于企业及企业主的,加重了企业和企业主的责任,但实际在投融资的商务洽谈之中,通过优先清算权可以在企业融资估值之中争取更高倍数的PE值,一般来说有优先清算权的情况下PE水平可以提升到50%左右,即假如没有优先清算条款可能只能给到10倍的PE,但有优先清算条款则可以争取15倍的PE。
七、优先清算权对企业的风险
在企业发生并购的情况下,经常会关注企业的出售价格,创始人持有股权比例,比如时下的热点当当在出嫁亚马逊、百度、腾讯未果后又传出新闻拟整体卖给海航,我们会关注到当当李国庆还能剩下什么?
实际上因为过程中企业债务以及优先清算权的存在,创始人股东往往并不能在并购之中获得很高的收益。
比如:
A是甲公司的创始股东,持有100%股权;
B是甲公司的第一轮融资股东,甲公司第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亿,B投资2000万,获得2倍的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投后A持股80%,B持股20%;
C是甲公司的第二轮融资股东,甲公司第二轮融资投后估值5亿,C投资1亿,获得2倍的参与分配优先权,投后A持股64%,B持股16%,C持股20%。
后因为甲公司后续IPO受阻且市场竞争激烈,去除债务后拟作价3亿元整体股权并购出售予上市公司。
那么,就3亿元并购款:
第一步要扣除B的优先权利2000万*2倍=4000万,剩余2.6亿;
第二步要扣除C的优先权利1亿*2倍=2亿,剩余6000万;
第三步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A持股64%,乘以剩余的6000万,仅能分配3840万。
由此,公司3亿元净值进行股权并购,创始股东持股64%的情况仅仅能分配到3840万,分配比例仅为12.8%。
这就是优先清算权带来的后果,而实践之中的并购,还会涉及到多轮投资人、并购时的债务清偿、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担保等等种种因素,因此创始投资人在并购之中的分配比例极可能会大幅度降低。
比如同样这个例子中,如果并购价格为2.5亿,则剩余普通股分配金额仅仅为1000万,创始股东仅仅能分配到640万,分配比例仅为2.56%;
同样这个例子中,如果并购价格低于2.4亿,则创始股东不仅仅无法获得普通股分配,还要就不足2.4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优先清算权的应对
在投资行为中,并购合同一般由投资方提供,投资方一般都是要求不同倍数级的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因此企业方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谈判争取权益:
一是,变更为不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
二是,变更为附上限的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
三是,优先清算权的倍数尽可能降低为1倍;
四是,变更为单倍优先清算权金额与普通股分配权金额取其高的方式。
综上,就优先清算权条款的常见类别、价值、风险和应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毋庸置疑优先清算权也是在投融资中常见的条款,该类条款的存在一方面有利于企业争取更好的融资条件,另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方的兜底投资收益,如果应用得当可以大大提升融资的成功率。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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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从事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代表性客户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水务集团;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设计所;讯程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恒大地产;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平安保险;中国人保;长城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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