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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摩拜创始人套现15亿的谣言
美团并购摩拜发生的第一时间,网上出现了诸多“摩拜创始人套现15亿”的文章,其中也不乏有鸡汤文。
但这种说法实际上是谣言。为什么呢?有两方面原因:
1、一方面,它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摩拜创始人胡炜炜在“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公开信用登记的股权比例为36.12%,但历经十几轮融资,显然工商登记并非胡玮炜的真实持股情况,外界盛传他的持股比例为9%,但也是盛传而已。
2、另一方面,假设胡炜炜的持股比例为9%真实的情况下,按照美团收购摩拜的作价27亿美元(外加接受10亿美元债务),乘以6.3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再乘以9%的持股比例,即:27亿美元×6.3汇率×9%=15.3亿人民币,计算结果大致是15亿人民币。但这种计算方式是粗糙、没有合同依据、不符合一般情况下投资界实际情况的,造成这种情况的放生,正是在投融资界大名鼎鼎且常见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正是基于这样的两点原因,网上有关 “摩拜创始人套现15亿” 的说法也只能停留在谣言的层次上,更不要说基于这一谣言基础的各类鸡汤文章了。
二、优先清算权的通常签署方式
在一般的投融资合同当中,都会有类似于这样的条款:
“标的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原股东以现金方式获得标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在标的公司没有足够现金资产的情况下,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原股东以非现金方式获得剩余财产的分配。在投资方获得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不低于其投资价款之后,标的公司的剩余财产方可按照原股东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应确保投资方的上述权利获得充分保障,并承担连带责任。”
这类条款一般有三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优先股身份;
即明确投资人持有的股权是优先股,优于普通股股东就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金进行分配。
基本的约定方式就是,明确在清算的情况下,比如就摩拜27亿并购款,之前的十几轮的投资人,包括愉悦资本、熊猫资本、创新工场、红杉资本、高瓴资本、华平投资、贝塔斯曼、启明创投、祥峰投资、永柏资本、淡马锡、腾讯、工银等等,在退出时,就其投资额本金及利息,有权先从这27亿之中优先受偿。
根据网络上流传较广的摩拜融资进程图(假设该图真实),我们可估算摩拜涉及的投资额为25亿美元。
也就是说,在27亿美元的并购款中,假设之前所有的投资人在退出、假设之前签署了优先清算权条款、且假设所有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及利息大概是25亿的情况下,要先在这27亿并购款中把25亿之前投资人的投资款项进行分配偿还。
二是,确定普通股分配权;
即在投资人就其投资额及利息在获得优先受偿后,其持有的优先股股权比例转换为普通股,再和普通股的股权一起,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在这一环节中,就摩拜27亿的并购款,假设基于前一步骤投资人基于优先权利优先受偿25亿后,剩余2亿美元,假设胡玮炜持股9%,胡玮炜将分得1800万美元,按照6.3的美元汇率计算即人民币1.13亿元。
三是,创始人以个人身份连带承担优先权的优先权利得到清偿的责任。
即创始人在融资过程中,需保证清算过程之中投资人的优先权利能够得到优先的偿付,如果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投资人的优先权利,则创始人需要以个人财产进行连带的清偿。
也就是说在这一创始人连带责任的环节中,就摩拜27亿美元的并购款,假设投资人享有优先权的投资本金和利息总和是30亿,那么胡玮炜不仅没有任何个人的分红,其个人还要就3亿的差额向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胡玮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3亿美金的个人债务。
虽然这种情况在这次摩拜并购案例中应该不会发生,但是普遍存在于其他企业并购之中。
三、并购是实践之中大多数优先清算权条款的触发条件
优先清算权的触发条件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发生了清算。
而清算本身包括了很多情形,常见的包括三大类:
一是公司终止营业的情况,包括注销解散清算、公司破产清算;
二是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情况,包括公司出售、转让全部的或者核心的资产;
三是公司股权并购清算,即公司多数股权发生转让、并购的情况。
而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破产、资产出售等恶劣情况,往往投资人会使用回购权、领售权等条款,而正是在公司并购中,基于并购触发优先清算权条款的情况更为普遍和常见。
四、优先清算权中的多轮投资人优先权的顺序
摩拜涉及十几轮融资,根据网络流传比较广的包括12轮投资者,假设这12轮投资者都包括了现金出资、都签署了优先清算权条款、本次并购都退出的情况下,那么12轮投资者优先权本身是不是还有先后顺序呢?
就优先清算权的顺序,一般来说以投资各方约定为准,大体来说总的方式上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有先后顺序,就是按照融资先后的顺序,后融资的有权优先退出,这种方式必须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种方式是,没有先后顺序,就是无论融资的先后,有优先权的出资人按照其出资占有优先权的出资总金额的比例,就清算中的可分配资金的比例行使优先权。
五、通过摩拜案例看优先清算权对企业的风险及应对
在企业发生并购的情况下,经常会关注企业的出售价格,创始人持有股权比例, 实际上因为过程中“优先清算权条款”的普遍存在,创始人股东往往并不能在并购之中获得很高的收益。因此建议企业方在融资过程之中注意:
(一)慎重签署优先清算权条款
企业家可以把这个“优先清算权”的权利理解为一种债权,即无论在清算时公司的资产情况如何,投资人就其投资金额都可以获得一份兜底的具备固定回报率性质的回报,因此投资人基于优先清算权的条款,其实可以简单理解成获得了一笔固定收益的债权+相应股东权利的股权。
所以企业家需要慎重签署优先清算权条款。
(二)签署不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
正如前条所述,优先清算权可以理解为一笔投资,附加了固定收益债权+股权的双重属性,因此也可以通过谈判,去除优先权股权的股权分配属性,就是优先权股东在行使优先权后,不再将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参与到普通股股东分配中。
因此,如果必须签署优先清算权条款,则争取不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条款。
(三)签署附上限的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
所谓附上限的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就是优先权股东在行使优先权后,优先权股东持有的优先权股权继续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参与到普通股股东分配之中,但是当优先权分配+普通股股权分配达到特定金额后,优先权股权将停止参与分配,剩余公司股权价值将由普通权股东按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如果必须签署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条款,也就是必须签署股权+债权的优先分配权条款,那么就争取附上限的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也就是附上限的股权+债权。
(四)优先清算权金额与普通股分配权金额取其高的条款
如果把优先清算权条款理解为股权分配权+债权分配权进行理解的话,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股权分配权金额和债权分配权金额进行比较,按照两者取其高的方式进行分配。
综上,摩拜单车并购中摩拜创始人胡玮炜到底能分配多少钱,可能始终是个秘密,但基于投融资中广泛存在的优先清算权条款,肯定不是某些文章谣传的15亿,实际金额虽然不可考,但应该会大大低于这个金额。同样借此案例,企业也应当就优先清算权条款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并善用优先清算权条款。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商汇。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从事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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