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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瑕疵出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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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定义与表现形式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要求足额、及时或适当地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以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出资义务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还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承担:

一、股东对公司的补足出资、损害赔偿以及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补足出资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出资存在瑕疵,股东有义务补足出资,且该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司可以要求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立即补足出资,并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同时,公司还有权主张补足出资或返还出资的利息损失,以弥补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损害赔偿责任

若因股东出资瑕疵给公司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股东还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范围可能包括公司因资金不足而无法开展正常业务所遭受的损失、因信誉受损而导致的商业机会丧失等。新《公司法》强调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

3.违约责任

虽然最新的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的协议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完全可以处理。这种违约责任主要基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公司章程和其他发起人协议等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出资义务。若股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将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有两个点必须要注意,其一就是将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和非货币财产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情况都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其二是责任主体限定为设立时的股东,这也是基于设立时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这个规定可以倒逼各个股东能够在出资时互相监督。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责任

1、股东与董监高之间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有抽逃出资情况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瑕疵出资情况下的补充赔偿责任,实现途径需结合《民法典》规定。

四、股东的催告失权责任

股东失去股权的责任,这个也是公司法中比较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之前的公司法中一般只是限制股权,但是现在可以直接失权。具体可参照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以及失权后该股东的股权如何处理的问题。

五、注册资本加速到期制度。该制度也是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执行程序,后面再详细阐述相关问题。

、行政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的出资瑕疵行为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可能触犯行政法规或刑法的情形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首发:微信公众号“中闻律师王彬”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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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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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电视台特邀嘉宾

  主要业务为民商事领域,特别是对公司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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