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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运营中存在诸多侵权风险,也许,你在不经意间转发了他人文章或者使用了他人公众号中的视频、图片、表情包,抑或是对他人文章进行改写等等,这些行为都可能侵权。
法律规定
1、《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2、国务院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实施细则。条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3、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个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常见侵权行为
01 未经许可即转载文章
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是公众号运营中最常见的版权侵权方式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包括直接复制粘贴他人原创文章,未注明来源和作者姓名,或者仅简单修改标题和部分内容后发布等等。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还可有能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等多项权利。一些公众号运营者可能认为只要注明来源和作者,就可以随意转载他人文章。然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02 未经许可使用受保护图片和视频、音频
图片、视频、音频等同样是是公众号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版权侵权的高发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影视作品等均受法律保护,公众号运营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素材,不管是从网络免费资源中下载的,还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都可能构成侵权。即使是从非商业网站或社交媒体上获取的,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仍然不影响侵权本质。现实中,一些公众号还可能使用他人创作的插画、表情包等,这些插画、表情包等也同样受到版权保护。(后面将提供一则涉表情包侵权案例)。
03 对他人文章进行“改写”
以掩盖其抄袭的本质,对他人文章以进行更换表述方式、更改标题等方式进行改写的行为又叫做“洗稿”。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虽然在进行这种“改写”后的文章在字面上与原文有所不同,但如果法官发现二者实质性相似度较高,仍然可能构成侵权。然而实践中的“洗稿”行为往往难以界定,因为需要判断两篇文章之间的实质性相似度,因此通常需要考虑文章的主题、结构、内容、表达方式等多个方面,文学作品的多样性也给这类“相似性”的认定带来了不小困难。
04 其它侵权形式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侵权形式外,公众号运营中还可能存在其他侵权形式:比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创作的软件、动漫作品等。一些公众号还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恶意、反复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
0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擅自在推文使用高度近似表情包
上海某青公司是一家新媒体运营公司,以公众号等社交平台为核心,并以此作为引流获利的方式。该公司注册的“XX爆哥”公众号每日均发表多篇推文,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提供求职招聘、房产中介等服务。
“XX爆哥”公众号发表了推文《危险!一村民烧秸秆差点酿成火灾…...》。为加强互动性和趣味性,该文中穿插了以某柴犬形象呈现的表情包。该文发表后,被广泛传播。
某阳公司在浏览公号时发现,上述推文中使用的表情包图像和公司持有著作权的系列柴犬表情美术作品形象高度相似。作者廖某创作的该系列形象作为微信表情包广为传播,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为保护著作权,廖某对其中部分漫画形象进行了作品登记。后,某阳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该表情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著作权。某阳公司认为,某青公司在公号推文中使用该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起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某青公司公司停止侵害,删除案涉侵权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
松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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