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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星起诉微信公众号侵权的几点想法

免费 赵虎 时长/课时:5分钟/0.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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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有关明星的肖像权纠纷越来越多,基本情况是:某单位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送的某一篇文章使用了某明星的照片(这篇文章或许是知识分享类型的文章,或许是剧情介绍的文章,也有少数为产品打广告的文章),之后被明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笔者这一两年办理了若干类似案件,积累了一些思考,供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就证据方面,尤其是涉案明星肖像权经济价值的证据,一般原告方用的是该明星的百度百科。在百度百科基础上,要求法院酌定。

  这样的证据是有问题的,百度百科不具有权威性,也无法证明该明星肖像权的商业价值。众所周知,很多明星都有专业的团队来为明星打理各种宣传事项,包括撰写百度百科。所以,百度百科的内容并非是客观的。

  原告最应该拿出来的证据是原告对外签订的广告合同、代言合同、打款记录、纳税证明等材料,这些材料才是证明明星肖像商业价值的证据。演员与演员之间,甚至同一个演员不同的时刻,其肖像的商业价值都不一样。如果只提供百度百科的内容,法院其实没有基础的证据来酌定。现在很多法院的判决根据百度百科的内容来认定该演员肖像的商业价值是有问题的。

  第二,此类案件应该查明使用明星照片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

  有的文章是该明星的粉丝发到微信公众号上的,出发点是对于该明星的喜爱。从整篇文章的基调来讲,是在表扬该明星,宣传该明星美好的一面。文章所用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没刊登明星的隐私图片,也没有进行恶意p图。这样的文章不会给明星带来精神损失,只能起到正面的宣传作用。这样的文章,法院不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文章占案件的大多数。

  当然,也有的文章会有恶意,例如把女明星跟妇产医院联系在一起,恶意P图,宣传明星与该单位有代言关系等。这样的文章,可以增加赔偿金,也可以考虑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不过,这样的文章目前还是少数。

  第三,通过微信公众号刊发文章的传播力度的问题。

  微信“公众号”做为所谓的媒介形式有其自身特点,如“订阅号”传播的范围有限,仅通过手机微信进行传播,不是完全开放性媒介,无法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到。很多被诉的文章,点击量或许只有几百,但是法院判赔额可能会达到几万,判决金额过高。

  第四,演员是一种特殊职业,应该对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有一定的容忍。

  影视演员主动站在聚光灯下,通过不断的曝光而获得关注,而通过更多的人的关注而提升价值。所以,这个行业跟其他行业不同,大量的曝光行为其实都不可能得到授权。

  在判决演员是否被侵权的时候,也应该更为严格,标准不应过低。而且,对于出于善意的、没有损害后果的轻微侵权的行为,应持容忍的态度。

  最后,大规模商业化的维权浪费司法资源,破坏明星形象。

  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各种赤裸裸的侵权还是很严重的,笔者就曾经代理若干起严重侵犯演员肖像权案件的情况。这些案件应该是目前司法审判的重点。但是有的律师事务所把这种维权业务做商业化的经营,专门寻找一些大型企业、银行的微信公众号文章进行起诉。而这些文章往往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出于善意而出现的照片使用事件,一般不会给明星带来多大的损害。对于此类文章,明星不宜采用大规模、商业化的方式来维权,否则可能大量浪费司法资源,也破坏明星的个人形象。

  (来源:IP虎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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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赵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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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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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工作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汉卓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律协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民建西城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业务领域:竞争与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传媒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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