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始末,看代理人剖析4大焦点

免费 华轶琳 时长/课时:14分钟/0.3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0,961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公众号是以个人或者商家名义向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账号,通过发布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等方式输出内容,分享给不特定的受众。近年来,公众号俨然成为最主流的宣传互动营销媒介,滋生了很多高流量“自媒体”:吴晓波频道、罗辑思维、李叫兽……

  自2016年开始,“公众号资本局”渐入人们视野:知名公号“李叫兽”在创立一年多后,被百度以近1亿价格收购;2016年底,美盛文化以2.18亿元收购了星座类微信公众号“同道大叔”72.5%的股权;2018年4月A股上市公司瀚叶股份拟作价38亿元收购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量子云100%股权;同年5月,腾讯以3000万元 A 轮投资公众号“差评”…… 数据显示,公众号的商业价值不容小觑。

  然而,面对不断攀升的巨大商业利益,关于公众号归属的冲突与博弈也悄然出现。2018年2月,全国首例因合伙纠纷引发的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轶琳律师、徐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全程代理了此案一审及二审,该案于2019年10月31日获终审判决。

1、简要案情

  2016年1月,原被告四人拟通过撰写原创软文,分享时装、美妆、美食、家居及旅行等侧重女性消费升级的生活方式,获取粉丝流量,从而获得品牌商稿费及销售分成。四人就共同运营“**意见微信公众号”达成口头约定:共同经营、管理公众号,并均分利润。

  四人一致约定以被告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及微博、银行账户、并设有公共邮箱。前述微信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账户均由四人共享密码,共同使用管理。

  在四方共同努力运营下,“**意见公众号”在一年时间内已获取高达10万+的高质量、高消费力粉丝关注。同时获得了多个知名品牌的合作机会。正值业务蒸蒸日上之际,2017年7月,被告未经其他三位原告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密码,意图将公众号据为己有,导致四人合伙公众号无法正常运营。 四人合作的信任基础完全被打破。原告自力救济未果,寻求法律途径。

  司法实践中,因合伙关系破裂所引发的公众号"分割"属于新兴案件,没有明确的可归纳的裁判规则。公众号共同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公众号本身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价值如何计算?诉讼中能否对公众号进行查封保全?因经营公众号产生的财产如何分配?

  面对原、被告双方截然相反的陈述,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隆安律师团队就上述争议事项先后向承办合议庭、腾讯公司、评估机构多轮沟通举证,以最大努力争取委托人商业利益最大化。现将该案裁判要点梳理如下:

2、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公众号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根据腾讯公司制定的《公众号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微信公众号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设立申请人仅具有使用权。故涉案公众号能否分割,以及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认为,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商业价值:

  1)微信公众号于设立之初仅是一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故具有独立性。

  2)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是可以通过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具有支配性。

  3)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的价值性。

  4)借助互联网共享化、智能化的特点,微信公众号从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发展至如今成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利用粉丝流量,集广告收入、导流收入等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

  (2)公众号价值如何认定

  关于公众号商业价值的认定,对于评估机构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课题。如何客观的通过公允的评估方法确定公众号的商业价值,参考哪些因素,各方均存在不同的争议。

  网络上有一些关于公众号转让交易的民间网站,在提供居间公众号转让过程中,会根据“粉丝数量”、“广告收入”、“阅读量”等参数后,得出一个评估额。但该种评估方法没有明确的计算公式,评估结果也不尽科学,无法真实的反映出公众号的商业价值。

  经过反复推敲,律师团队分别从四个维度组织举证:1)公众号运营期间的真实收入、2)公号粉丝数量及流量、3)合作品牌的知名度及可预期收入、4)同类型公众号的商业估值。多方位多角度用以证明“**意见公众号”具有较大商业价值。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公众号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一方面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另一方面,需要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以及预期收益。

  最终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了公众号市场价值,即通过估测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对成立一年半、拥有近10万+粉丝的“**意见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评估结果为400万元人民币商业价值。

  (3)合伙关系解散后公众号的归属问题

  涉案公众号是四人合伙项目,四人为了便利以一方个人名义申请设立,并且各方之间无任何书面约定,这为公众号的权属争议埋下了巨大隐患。发生争议后,面对巨大的商业价值,公众号的归属以及继续经营的权利成为双方各自争夺的标的。

  依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微信公众账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也就是说,A与B合伙经营,以A个人名义申请设立公众号,分割时则无法将公众号变更至B名下。

  与房产等实物分割不同的是,微信公众号作为虚拟账号,目前尚无法直接判令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众号转登记至另一方名下。这对于想继续经营公众号、但又没有初始登记申请的合伙人来说虽然难以接受,但从理性的角度思考,应及时将诉求调整为获取折价补偿。

  (4)不签书面合伙协议时,合伙关系的认定

  除涉案公众号的商业价值外,本案另一争议难点在于各方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原则上以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为前提,但在当事人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民通意见》50条规定,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而本案,恰恰也无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只要符合共同商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即构成合伙关系。

  无论是书面合伙协议,抑或证人证言,均为判定个人合伙成立与否的证据形式,不排除在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其他证据并结合有关事实,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

3、后事之师

  (1)欲合伙长久,重书面约定

  《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各方决定合伙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就合伙份额、议事规则、分配模式、退出规则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合伙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可作为日后认定合伙关系存在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就合伙份额、收益分配等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为未来可以长期稳定合作经营提供书面保障。

  (2)合伙期间保持充分沟通、充分信任

  “**意见公众号”按照此前的商业模式继续发展下去,本该有着良好的前景,一个本该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优质项目就这样因为合伙人内耗而走向灭亡,真正的敌人不是外部竞争者,而是“内部的矛盾”。究其失败原因,一是合伙人之间信任基础被破坏,二是固定的分配比例没能公平地体现出合伙人不同阶段的贡献值,容易引发矛盾。

  无论经营合伙的项目是什么,合伙人之间必须对于彼此的能力与人品有充分评估和足够的了解,经营事宜及收支状况要及时坦诚通报,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及时沟通解决;在合作的时候,我们就要想好如何分手,为不符合继续持有合伙份额的团队成员设计合理的退出路径,才能让合伙项目更为持久。

  (3)善于利用治理规则和“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激励每个合伙人

  对于公众号这类内容输出高度依赖个人智力成果的载体,而商务广告运营又依赖于一定市场营销能力及各方资源,内容呈现又依赖于高效美工编辑能力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合伙人之间必须对于各方能力有充分评估和理解,善于运用良好的治理规则规范各方合伙人的持续贡献,也可以采用灵活“动态调整”的方式长期有效激励每一位合伙人的持续贡献,也是各方合作之根本。

  (4)专户收支并加强管理留存

  个人合伙中一般未像公司一样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对于公众号的公共支出成本,切勿贪图便利以合伙人个人账户支出,尽量以公共账户进行结算,避免个人垫资部分在纠纷发生后无法取得共同确认。对于多平台收入的情况,需要专人定期统一整理汇总,避免部分收入遗漏或不明。所有财务数据凭证建议要加强保管,即有助于未来的合伙财产分配,也有利于未来公众号价值的评估。

  本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有所启发。如同对于婚姻的期待,希望每一个合伙项目都能长久而美好的经营!

华.jpg

作者:华轶琳律师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jpg

作者:徐   清律师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隆安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相关文章链接:

  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二审判决(裁判文书全文)

  微信公众号合伙运营的法律关系认定及退伙财产分配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华轶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华轶琳
  • 文章4
  • 读者5w
  • 关注8
  • 点赞37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消费商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上海法学会会员。执业领域:股东争议争议、公司治理、股权激励、私募并购。

  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和公司法领域的法律服务,在股权争议诉讼领域代理过近百起案子,兼具丰富的公司法理论知识及实战诉讼经验;同时,深谙公司治理之道,具有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提供公司治理服经验,擅长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诊断、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企业改制等服务。追求为各类企业提供专业、系统、全面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善于运用“诉讼及非诉讼融合”方式解决处理复杂商事争议,并以“精细化诉讼流程管理及可视化效果”为特点服务客户及法官。同时,在股东争议解决领域领先融合运用“教练技术”与“谈判技术”化解股东矛盾。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始末,看代理人剖析4大焦点

消费:43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3课时/14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始末,看代理人剖析4大焦点

消费:43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3课时/14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