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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一、溯及适用问题
01 相关规定
为解决新《公司法》实施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该《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将与新《公司法》同步施行。
其中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四)不担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活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
02 法规解读
根据上述,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明确规定了新《公司法》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应按照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确定相应责任主体。
对于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新《公司法》前并未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也存在不同观点(例:(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案例与(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案例中就存在明显不同观点)。新《公司法》此次规定明确了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处理方案,兼顾了各方利益同时保证了可操作性,有效填补了旧法的立法漏洞,且不违背当事人合理预期,因此应适用新法规定。
二、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认定
壹 出资期限届满前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对该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出资期限没届满前的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细言之,股东转让尚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但是等到出资期限届满后,受让人不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要承担补充责任。
贰 出资期限届满后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88条第二款对已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股东出资责任承担做了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过出资期限的股权,无论是未按规定缴纳出资还是出资的财产实际价值远低于出资额,均属未完成出资义务。基于此,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完成出资义务。
叁 多次股权转让后
在发生多次转让的情形下,必然存在多位前手转让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在依据新《公司法》第88条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时,将会涉及责任主体和责任顺位的问题。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转让自由,责任陪伴”原则,将补充责任适用于前N任股东。若多次转让都是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当最后登记的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时,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可首先要求由最后一位股权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如该转让人未能承担责任,则可进一步由近及远由其他转让人依次承担补充责任,也即只有在某一转让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才能请求他的前手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若在某一次转让中出资期限已届满,则此后的转让属于已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当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后手受让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此之前的前手转让人由近及远依次承担补充责任,该方式系根据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为界限划分,确认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应主体。
三、建议
新《公司法》明确了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后责任承担问题,对交易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审慎义务要求。基于此,本文作者建议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权交易安排做如下慎重考虑:
01 转让方
1、受让方评估:在转让股权前,股东应评估受让人的财务状况和出资能力。由于转让人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因此选择有足够出资能力的受让人至关重要。
2、转让协议约定: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对于未出资部分的义务和责任,以降低风险。
3、转让后的督促:即使股权已转让,仍应关注受让人的出资情况。
02 受让方
1、尽调评估:可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评估转让股权所涉及的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出资的真实性等。
2、转让方评估:审查转让人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的可能性。
首发:微信公众号“吴律聊公司”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教育背景】
2010-09至2014-0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2019-202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
2014年7月至2017年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017年至今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吴同曦律师于2020年入选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是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青年法务人才库”成员,系福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吴同曦律师自2014年以来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并购重组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方面业务,曾参与过多家公司境内外上市项目、私募融资项目,并曾担任多家私募机构、银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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