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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影响公司偿债
依照公司法原则,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财产的来源之一是股东出资,认缴制下,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需全额缴足出资款。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影响公司偿债能力,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缴期届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救济途径
章程约定的认缴期届满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权:
途径一: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是指法院先执行公司,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对于剩余债务可执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该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途径二:依照《最高院变更、追加若干规定》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执行阶段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未按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追加程序无需以另案诉讼为前提,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以上两种维权途径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被诉或被追加的股东必须是认缴期已届满但未履行缴足义务。
三、认缴期未届满债权人可行使加速到期
股东为了逃避出资义务,故意将认缴期未设置的很长,如果认缴期为届满,公司无清偿能力时,债权人能否请求认缴期加速到期,进而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1.现有的依据。依照《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破产受理后,管理人有权申请加速到期。依照《九民纪要》第6条的规定,穷尽执行措施,已具备破产条件,但未申请破产,可加速到期。上述规定与会议精神规定了认缴期可以加速到期,但明确加速到期的条件时“具备破产条件”。实践中,如何认定“具备破产条件”以及法院哪个部门来认定,存在争议和扯皮。所以依此条件来行使加速到期,实践情况很不乐观。
2.新公司法修改趋势。依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第53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交纳出资。该草案将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简化,即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申请加速到期,请求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何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破产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满足三个要件: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最高院最新会议精神。2023年1月10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在认缴资本制情况下,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依法认定认缴出资的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首先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该会议精神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二第5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一致。虽然该会议精神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全国四级法院统一裁判观点具有指导意义。今后各级法院在审理股东出资责任案件时,应当参考全国金融审判会议精神裁判。
四、股东规避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仍需承担公司债务
实践中,很多企业贷款逾期前,股东为了规避出资义务及时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是否就规避了法律责任?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认为,首先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该会议精神明确观点,对于此种转让股权规避出资义务的做法,仍需由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即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期加速到期。股权转让的,先由受让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执行不能的,再执行原股东。
典型案例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原股东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首发: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本文通过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阐述了股东规避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仍需承担公司债务的观点。文章指出,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行为,受让人应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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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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