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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陈述必须以“争议焦点”为核心

免费 张 健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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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文概述

  在本章节作者提出如下观点:

  1.首先作者引用了西塞罗的观点:向法庭陈述时,不能一开始就谈具体案件事实,应当先指出问题。因为人倾向于先找到问题,再做出判断。

  2.作者介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翻开案件封面后,第一眼看到的必须是案件争议问题(争议焦点),因为只有在受众知道他们需要了解什么的时候,我们的陈述才有意义。

  3.作者告诉我们:作为律师,无论是提交给初审法院的起诉材料,还是提交给上诉法院的上诉材料,抑或是有关诉讼策略分析的内部备忘录,永远都应当先指出争议问题,然后再进一步陈述具体事实。

  4.作者最后强调:在陈述案件争议问题时,应当尽可能具体。例如“上诉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这样描述的争议问题过于概括,其对法庭会有一些帮助,但效果并不会太好。争议问题的归纳要与法庭的裁决范围保持一致,例如在刚才的案例中,如果我们的争议问题具体为:“上诉人交付货物的时间较合同约定晚了两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是否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解除合同?”这样会对法庭更有帮助,庭审效果也更好。

二、借鉴意义

  1.对律师而言,不管从事的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都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只有明确了问题,观点和论证才有意义,律师的工作才有目标和方向,我们的投入才有效率。

  2.法庭是解决争议的地方,因此法官的一切工作都围绕着如下两项工作展开:

  (1)确定争议问题;

  (2)在争议问题上,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裁决争议创造条件。

  对律师来说,不管居于哪一方,我们的工作只有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庭审才会更有效率,法官才会有更好的体验,我们的说服效果才有可能更好。

  律师的说服工作,以不影响法庭的裁决效率为原则,毕竟法官也是个追求效率的角色。

  3.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庭通常先确定各方当事人对哪些事实没有争议,对哪些事实有争议,然后再组织各方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因此,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才是法庭的需求,可以说“争议焦点”是法庭需求检索的关键词。

  如果我们在法庭闸述的问题不是法庭所需要的,一定不会被关注。这正是为什么我们经常在法庭的发言会被法官打断,以及我们的文书不被法官阅读的主要原因。

  4.法庭没听我们的发言,没看我们的文书,就不可能采信我们在其中的观点。所以,要想达到好的说服效果,必须先要解决法庭“听”和“看”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法官是因为我们写的和说的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而选择倾听和阅读,因此我们在向法庭陈述时,不管采用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需要让法庭以最小的成本知道我们是关于什么问题的论述,做不到这些,我们很难给法庭好的体验。

  5.向法庭表达时,不管是采取哪种表达方式,都应当遵循“三角型结构”(或“金字塔结构”)。先明确“问题”,然后再表达我们对该“问题”的“观点”,最后是对该“观点”进行论证。不将“争议问题”提炼出来,并放在最前面表达,就别指望后面那些重要内容会被重视。

  真正说服法官的在于观点和论证,但是如果不将观点和论证纳入到法官关注的争议问题之下,这些观点和论证将被其他的巨量信息淹没。

  6.律师在对争议问题进行描述时,必须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在表达上完全一致,因为这样更容易被法官检索到,使我们的陈述与法庭的需求更有效率地建立链接。

  7.法庭通常在诉辩双方表达了主张后,才会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而我们很多的表达发生在此之前。在这样的场景下,我们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在撰写起诉状时,一定先要明确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起诉状的内容组织必须围绕要件事实展开,同时还要明确原被告双方在要件事实方面的争议。因为只有这样表达,才便于被告作出更有效率的抗辩,才方便法庭更有效的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2)在撰写答辩状或在法庭进行口头答辩时,必须要对请求方有关要件事实的主张进行回应,因为只有这样处理法庭才能快速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便于组织接下来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3)在撰写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等文书时,要明确我们的主张针对的是原审的哪些认定,因为只有这样表达才能让二审或再审法官确定问题,然后带着问题去审查原审裁决是否错误。

  8.在归纳焦点问题时,应当做到精确,精确程度应当达到法庭裁决的需要。尤其是我们在撰写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等请求类文书时更是如此。如作者举例的那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程序不合法”之类的问题归纳因为太过宽泛,起不到“争议问题”应有的作用。

  总之,争议问题是法庭获取信息的关键词,凡是与该关键词不相关的事实将被法庭忽略,凡是不能被法庭快速检索到的论述,都有被忽略的风险。因此,律师的法庭论述必须以“争议问题”为核心,这是提升法庭说服力的前提。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 健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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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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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导,icourt写作课与合同审查课讲师。本科毕业于福州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微信公众平台“法悟”(ID:fawu100)运营者。

工作经历
1996年—2000年,福州市晋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2000年-2008年,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至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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