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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司法解释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如何理解的问题,历来争论不断。本文结合司法实务对此进行了分析,供参考。
一、最高法入库案例裁判观点
在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其下共设九个四级案由,分别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就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已有最高院入库案例明确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入库案例】
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 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1-2-115-003
【审理法院及案号】
移送管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0号(2019年2月14日)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2020年12月 24日)
【案情简介】
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汉某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承接上海某薄膜发 电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故诉至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向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 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镜湖区法院以案涉《某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有协议管辖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处理。嘉定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上海高院。上海高院经与安徽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法指定管辖。最高法裁定案件由镜湖区法院审理。
【最高法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 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芜湖市镜湖 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作出之前,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不同法院观点并不一致。该案例作出后,加之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这四类纠纷的管辖法院争议逐渐减少。
就九个四级案由中的“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此无甚争议。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亦争议不大。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集中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
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因该两类纠纷分析原理一致,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例,实务界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例如,最高法就南通源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辖32号裁定书中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中,南通源诚公司主张与南京中核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请求判令南京中核公司支付设计款。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但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案涉设计合同第二部分第12条约定了“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事宜,同时,该合同首页显示合同签订地点在南京市玄武区。 上述协议管辖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移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观点二 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早前司法实践中,持此类观点的法院不少。该观点源于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类型。部分地方法院甚至直接发文明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第一条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以上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各有支持和反对的声音,虽然目前最高院倾向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然由于此观点没有经过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固定,因此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各法院之间仍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形。
基于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九个四级案由对应纠纷管辖法院,目前现状如下:
对此,笔者认为,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问题,结合《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及该条第二款“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之规定,最高法在(2023)最高法民辖32号裁定书的裁判观点可以作为审判的参考。基于此,笔者倾向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法院管辖的规定。
三、小结
本文讨论的问题实际属于司法适用的问题,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进一步明确,因此在解决实务纠纷和问题时还存在一定争议。但最高法前述已入库案例的司法裁判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漏洞。结合前前文分析,可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九个四级案由并非均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类型。特别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目前仍存争议。结合最高法的前述裁判观点,在具体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时一定不能凭主观判断,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结合指导性案例、入库生效案例等进行准确把握,以减少因管辖法院认识错误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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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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