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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安中院及其辖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看,涉及工程款问题的争议焦点数量远远高于其他争议焦点,之后的问题依次为利息、质保金、工程质量及维修问题、违约金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收集一些材料,对此进行了一些简要的分析。
第一,关于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其一,以鉴定意见为准认定工程款数额。原被告各方签订的合同为据实结算合同,之间产生变量、争议项较多,各方就工程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故由一方或双方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各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及涉案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作出鉴定。鉴定的过程各方就争议项会经过多次质证,鉴定意见作出后亦要接受各方的异议、质询。鉴定由各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由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其二,以各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是一个周期较长动态的过程,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类型,尤其是对于“价”与“量”的问题,不同类型的合同是有不同的含义与规定的。例如总价合同,综合单价合同这对于“价”与“量”是不同的。原被告各方签订的合同对单价、工程量约定明确,施工期间的变量签证完整,争议项可协商一致,工程款的认定有相关依据,且无其他证据可推翻对工程款的认定。
第二,关于利息起算日及支付标准的认定。以利息为争议焦点的判决数量仅次于争议焦点为工程款的判决数量,包括工程款利息、垫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等。对此《建工司法解释一》事实上是有明确的约定的,对于计算标准以及起算点的约定基本上是明确的,并无太大的争议。例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以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付款主体的认定。对此,主要就是在违法分包、转包乃至于借用资质的情形下,关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适用的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很大。例如多层的分包以及转包是否可以适用,还有挂靠是否可以适用该规定。就总结西安中院及其辖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来看,法院一般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管是否妥当,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第四,关于质保金的返还。质保金返还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这里其实要特别质保金所对应的质量缺陷期而非保修期。"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比例一般为建设工程款的3%。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等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第五,关于工程质量及维修义务。各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及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核验,如确有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维修,如双方对缺陷有争议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第三方进行鉴定,以此确定最终的责任人。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及时通知维修义务人,通知内容要明确、具体,承包人应及时履行自己维修义务。
第六,关于违约金能否与工程款利息同时主张。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均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因此,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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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法分包、转包以及借用资质情形下的付款主体认定问题,结合西安中院及其辖区法院的裁判规则,提出个人观点,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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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着力于民商事务纠纷处理,尤其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业务地办理与研究,以及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公司治理,合同起草、审查与管理,劳动人事,人身损害等纠纷的处理,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擅长于理论联系实际,将民商法理论钻研与司法实务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与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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