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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借款给B公司,C公司进行担保,盖有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有字。现在B公司还不上贷款,A公司将B公司和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小股东以公司担保未经其同意进行抗辩,主张担保无效。请问这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先看《公司法》如何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没有经过决议,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出借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是善意的,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应当偿还因担保不当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对于善意第三人A公司来说,小股东主张担保未经其同意进行抗辩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从以上案例,我想引出两个注意点引起大家对担保条款的注意义务:
1、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你需要第三方进行担保,最妥当的办法是让其提供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对外担保,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股东会一致同意的。
2、要股东会出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出董事会决议。
3、他们出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要派员到场确保每一个签字是真实的,以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对于公司的小股东及不掌握公章的小股东来说还要注意三个点:
1、要详细的约定对外担保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是需要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将章程里面的该项规定告知公司管公章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公司的章程约定,对外担保的时候见到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才能出具担保函。
3、约定清楚,如果私自担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即使将来公司对外担保承担完责任,那么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要对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合伙股权设计专家,首位专注股权律师,小武股权律师团队发起人,国家律师学院律师学专家委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律师培训团导师,河南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个人荣誉:2013年5月26日,参加国家律师学院首期培训班——“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律师业发展”,受到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副部长张苏军的接见。2011年度被郑州市司法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个人职业追求: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曾取得“河南最佳律师事务所,河南十佳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誉。在新的历史发展机遇,在耿小武主任带领下,国银所面向未来,上下一心,众志成城,践行国银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公司化、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发展战略,全面推动国银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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