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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5:新《公司法》下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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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问题25:新《公司法》下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如何处理?

答:《公司法》(2024)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即,不用先等待公司在过渡期内自行调整,公司登记机关就可直接要求其调整。《注册资本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出资额超过10亿元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结合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定确实存在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主动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此外,《注册资本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还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等情况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故建议存量公司可从以下合规途径出发应对《公司法》(2024)出资规定,第一, 对于认缴的出资,应当尽量实缴出资;第二,办理减资。值得注意的是《注册资本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办理减资程序相较于公司法规定的正常减资程序更加简便;第三,将认缴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但是,对于受让方的选择需要着重考量其缴纳出资的能力,如果受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根据《公司法》(2024)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转让股东要对受让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第四,对于没有实际经营、未来也没有经营计划的空壳公司可考虑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注销程序进行注销。注销意味着公司不再存续,股东自然也就无需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3.《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5.《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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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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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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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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