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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一)事实经过
台达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依法成立,于2012年2月17日成立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
2012年至2016年间,黄俊来、姬军豪和肖昌允三人入职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并签署《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合同》及《承诺书》,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如违反,应向公司给付2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
2020年,台达公司的黄辉提出技术思路,董概主导、组织技术团队设计、讨论形成技术方案,研发出涉案专利技术。研发和讨论过程中,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三人均接触了相关技术文件,对台达公司享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高电源动态性能和延长输入掉电保持时间的控制方法”从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等全部细节均了解。
王越天系欧陆通公司副董事长,且欧陆通公司在2021年2月1日出资设立云电公司并持股80%,王越天持股20%,则云电公司系欧陆通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三人先后于2021年4月至7月加入欧陆通公司。
云电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申请,申请登记的发明人为王越天。涉案专利技术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云电公司自主研发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二)当事人主张
台达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所涉技术方案系台达公司员工为完成其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台达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商业秘密、涉案专利申请权等均应为台达公司所有,黄辉、董概对台达公司享有的前述知识产权作出创造性贡献,系发明人;王越天侵犯了黄辉、董概的署名权,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侵犯了台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云电公司、欧陆通公司和黄姬肖三人构成共同侵权。
二、竞业禁止概述
(一) 法定和约定的竞业禁止
法定的竞业禁止主要是对于企业高层的管控,这是因为该部分人群深度掌握企业各项资料和业务工作,对企业发展规划和实际走向也了然于心。如果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之后一定时间内参与于相应的竞争 ,则会对原来就职公司带来巨大的伤害。
在并购重组中监管机构审核关注重点是,标的资产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如果存在,则其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如何。
约定的竞业禁止主要是在上市公司和董事或者公司高层等个人之间的合同、协议约定、限制。上述案例中,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和黄姬肖三人之间就是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约定的竞业禁止。黄姬肖三人并非企业高层,但却是深度接触案涉专利技术的。因此协议中提到,黄姬肖需要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如违反,应向公司给付2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当下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并购业务经常设计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在并购的前期的尽职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有关人员的竞业禁止事项。
(二)除此之外,还有在职的和离职的竞业禁止,同业的和兼职的竞业禁止
1.规定的理论分析:后面两种分类都可以视作第一种分类的补充,虽然法律规定没有面面俱到,但是基本上都可以由约定为主,法定兜底来解决有关问题。
2.实务状况:从当前的并购类型来看,除非双方是同行业公司,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深入了解,整合进展良好。否则无论是横向并购还是纵向并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业专业度壁垒。
在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在对赌期内,是博弈关系,上市公司因为专业壁垒而在整合进程中“消化不良”。至业绩对赌期完成后,标的公司可能会出现业绩大幅下滑。并非因为市场不好,而是客户大部分已经被转移至交易对方在外的利益主体,不合理地降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目标利益。尤其是在轻资产公司,服务型行业,互联网行业。
三、如何稳定管理团队
1.法律并未对这个问题进行直接规定,只要不违反强指定规定即可。实务中这个问题的关注度也不高,约定简单。毕竟并购重组往往伴随着原有工作环境的变化、切身利益的变动等等。上市公司为了保证并购重组中即时利益和长远利益,会采取多种手段来留住举足轻重的核心成员,因此实际的稳定方案就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2.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有关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及竞业禁止的具体约定进行问询,确定标的资产未来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
3.链接上述案例:黄姬肖三人和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时,约定了较长的固定期限,这也是稳定管理团队的一种方法。
四、萍论
1.公司是股东追求利益的集合体,股东也就应当积极作为追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的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受到一定影响,需要在交易结构中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维持向好平衡。
2. 在当下的公司制度发展中,股东总体上越来越脱离公司的日常管理,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他们不是公司的持股人,难以享受各项红利。如果管理人员违背竞业禁止的约定或者规定参与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活动中,势必会导致原属公司的重大损失。
3. 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商议、约定赔偿和违约金等事项的金额。
五、适用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
3.《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本文探讨了如何稳定管理团队以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保持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稳定性的关注。强调了股东在交易结构中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维持向好平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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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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