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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东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否有效?

免费 王慧娟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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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大股东往往为了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或者是在投资并购、股权转让时,为了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不被泄露,与股东签署股东竞业禁止协议,要求其在未来几年内不得开展公司同类业务等。那么实践中关于股东的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一、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是谁?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并未对股东是否有上述义务作出规定,但如果股东同时具有董事或者高管的身份,那么其就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即,《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董事、高管。

二、法律未对股东作出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下,是否可以约定的形式约束股东?

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股东有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要求,但公司或者股东可以以公司章程或者是签署股东竞业禁止协议来约束股东进行同业竞争的行为。只要章程的规定或者是协议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即为有效。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部分股东或者是全体股东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前提是需征得股东个人的同意。或者公司、股东以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股东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股东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等。

而对于股东是否可以适用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且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并非强制性规定,且适用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适用于股东。

案例1:(2022)闽0702民初2176号

本案系公司股东A起诉另一股东B要求其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的纠纷,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股东B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时,股东B不属于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因此股东B另设公司从事同类业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2:(2022)京03民终17496号

本案系股东A起诉要求确认B公司股东会做出的股东竞业禁止的决议无效。法院认为,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除非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一般不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故法律未禁止股东从事同类业务。B公司为其股东设定竞业禁止义务,实际上等同于限制并损害了股东投资同类业务的财产权、经营投资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章程为股东设定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为约定义务,是对股东个人权利的限制,应当取得股东本人的同意。因此,在B公司成立之初对股东的竞业行为并无限定,在无法定或约定,且股东A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B公司该项决议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三、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股东,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给予补偿?

股东在退出公司后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对此法律并未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董高的义务中,亦未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对于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在现行立法对股东竞业禁止义务暂时空白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公司或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股东竞业禁止协议中规定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补偿及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金,亦可以对补偿金或违约金不做约定。

四、股东竞业禁止的年限是否限于2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劳动者竞业限制的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公司法》对董高的竞业禁止年限未作规定。在股东竞业禁止本身未作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对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超过两年的约定呢?

案例:(2020)冀民申4815号

股东A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八年的竞业禁止期限。后B以A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股权转让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其是基于股权转让人的身份,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本案有关于竞业禁止年限不受2年的约束,8年的竞业禁止约定合法有效。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慧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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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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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小读

    对股东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涵盖了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股东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否有效、股东竞业禁止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给予补偿以及股东竞业禁止的年限是否限于2年等问题。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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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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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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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系统8年工作经验,曾荣获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

  转型律师多年,善于运用法官的视角来审视民商事诉讼争议案件的解决路径,在办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法官思维和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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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和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风险防控、网络侵权、数据合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研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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