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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如今注册成立一家公司确实越来越简便,但能否找到志同道合并信得过的合作伙伴,如何防止掌握公司核心秘密的人员流失并造成损失都不是简单的问题,需要管理者提前做好预防措施。站在公司相关成员的角度而言,同样需要重视自己的义务,以免在“不经意间”侵犯公司权益,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一种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一种约定义务,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据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应注意的问题
区分不同人员,适用不同规定:从上述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竞业禁止规范的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无需另行约定,公司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补偿金。而竞业限制规范的是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定员工,一般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单位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则劳动者不受择业约束。
竞业禁止的限制期限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一旦解除职务,则不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竞业限制的限制期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约定期间,法律规定不得超过2年。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需要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才可以进一步限制其离职后的择业自由。
单纯的股东身份,并不受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的约束。如果几个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又担心其他掌握公司主要技术或商业秘密的股东会另起炉灶,同业竞争,而且这些股东也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之类,那么就需要提前在合作协议或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禁止其在一定范围和区域内开展与本公司同种类的业务。
作为被禁止的对象,应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不侵害公司权益。特别是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而言,因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一般都是和劳动合同一同签署的,时间较早,员工在离职后应核查是否曾签署过相关协议,避免因遗忘而产生争议。
「许小律说」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因法律性质、限制的人员、范围、违反后的责任等具有不同的规定,公司在适用时应加以区分,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用。对涉及不同职务与身份的人员,例如既是董事又是技术总监,应根据职务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才能防止董事在卸任后一定期限内从事竞争行业。而股东的竞业限制目前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需提前在合作协议或章程中作出约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苏州许晓燕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现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专业处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工程承包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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