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01
阅读提要
1、《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信托不成立。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委托人已经通过转账支付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公司亦已经接受,应视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付接受,则信托合同成立。这是适用《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的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2、信托合同订立前,信托公司负有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即委托人的义务,即适当性义务。信托合同及其他风险揭示文件、调查问卷中委托人签名系伪造,可以初步推定信托公司在销售信托产品前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此时需要信托公司举证其已经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义务。否则,信托公司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信托委托人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的条件,应综合考量委托人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委托人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
02
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达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70915号](此案为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之八)
1、委托人才某先后两次向中信信托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汇款摘要载明购买某信托产品。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某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
2、才某与中信信托之间的《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经司法鉴定签名并非才某亲笔签署。才某认为信托合同不成立,或者信托合同成立但中信信托在向才某出售信托产品时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3、庭审中,中信信托主张信托合同成立,并申请调查取证调取才某的证券开户情况及交易信息;并以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存在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才某是该项信托投资的适格投资者,因此即使信托公司在订立信托合同前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信信托未尽适当性义务,应对才某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才某既有投资经验应当促使才某已具备了一定风险识别能力,自身亦存在过错,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
03
法院裁判要点
本案法院认为部分的核心焦点在于中信信托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法院认为:
1、就本案而言,法律要求中信信托在销售信托产品前,履行适当性义务,即必须了解委托人的投资经历、资产信息、风险负担意愿基本情况,并保证委托人的情况与涉案信托产品风险等级互相匹配;
2、本案中,中信信托提交的《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文件虽已提示了投资风险,《客户调查问卷》中也列明了包含风险承担意愿、投资期限、拟认购金额、投资资产总额占比等问题,但经鉴定委托人处的签字均非委托人本人所签;
3、中信信托公司抗辩称,法庭向调取的委托人证券开户、交易信息等材料显示委托人本人长期从事证券交易,是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法院认为中信信托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除,原因如下:
(1)证券开户、交易信息显示委托人有相应的投资经验,但本次信托投资金额总计7777000元,远高于任一次证券交易金额;
(2)委托人于既往证券交易中的风险承担意愿不应视为其愿于本案所涉信托交易中承担同既往交易相同的风险;
4、综上,中信信托在销售产品之前,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且委托人过往的投资经验不能证明委托人本项信托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意愿和投资经验;委托人本次信托投资中的损失应由中信信托承担本金部分赔偿责任。
04
法律辨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有二:委托人与中信信托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中信信托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
一、信托合同上当事人未签字,是否影响信托合同成立?
原告主张因其未在信托合同上签字,合同未成立:《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委托人与中信信托之间的信托合同,委托人签字未伪造,则信托合同未成立。
对此事宜,法律辨析如下: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信托不成立。《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委托人已经通过转账支付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公司亦已经接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信托合同成立,这是准确衔接适用信托法与合同法的体现。
二、中信信托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
1、中信信托应履行适当性义务
信托产品的内容复杂、期限长,属于具有较高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推介、销售,亦即卖方机构负有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该适当性义务要求中信信托在向委托人销售信托理财产品过程中,必须了解委托人的投资经历、资产信息、风险负担意愿基本情况,并保证委托人的情况与涉案信托产品风险等级互相匹配,这是“卖者尽责”的应有之意,亦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2、信托产品代销者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应由信托公司承担责任。
金融产品的销售有相当比例是通过代理机构实施,代理机构如果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委托人虽然支付了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但信托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委托人所签,这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不无关系,这种不规范行为,亦造成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缺失。对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本案认为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不利后果,这有助于规范金融产品的销售秩序,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
3、委托人具有既往投资经验的情况下,能否免除信托公司适当性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将其评为2022年十大金融案件之一时点评的判决要旨指出:信托委托人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的条件,应综合考量委托人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委托人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
从此判决要旨来看,如果委托人的既往投资经历能够证明委托人完全符合投资该项信托产品的条件,则还是有可能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的。在该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先认为,中信信托亦未举证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审核过才达作为投资者的适当性,故应当认定其于该项义务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认定中信信托在适当性义务方面存在重大不足的基础上,再逐项判断了委托人的既往投资经验与该项信托投资之间的关联性等,认为委托人既往投资经验的金额小于本次投资,且既往投资经验也不能证明其对本项信托投资风险的接受度等,经综合判定最终认定委托人的既往投资经验不能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首发:微信公众号“郭亚男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曾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十五年投融资工作经验,专注于投融资法律业务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