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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公司对外所有负债就可以一笔勾销?想的美!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公司股东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股东存在出资过错,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2、股东存在清算过错,如股东未在法定期间内清算,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登记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股东存在注销过错,如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01
股东存在出资过错,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其出资应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 /Cases
(2022)渝0112民初20458号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现因抖闪云公司已经注销,在四被告未举证证明各自已实际出资且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情形下,本院推定四被告均未实际出资,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四被告各自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即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返还原告服务费13510.4元并支付利息(以13510.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02
股东存在清算过错,如股东未在法定期间内清算,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登记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公司财产及状况负有举证责任,应解除公司财产去向,提供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否则可能因公司无法清算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Cases
(2019)最高法民再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系该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而国烨公司作为深圳新粤丰实业发展公司的承继者,亦为粤丰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且应对粤丰有限公司财产及状况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审理中,包括国烨公司在内的六股东均未提供粤丰有限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证据,也未合理解释公司财产的去向,亦未证明东京公司的损失非其未及时清算所造成。原审基于股东怠于清偿的消极行为以及公司休眠状态等事实因素,认定粤丰有限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并无不当。故原审参照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国烨公司和粤丰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对粤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2)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下落不明或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Cases
(2017)粤民再52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山华迪公司经强制清算程序,被裁定确认已无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材料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中山一建公司参与了中山华迪公司的经营,在中山华迪公司经营不善之后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和清算职责,违反了中山华迪公司成立及被吊销当时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司股东的要求,对公司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的灭失负有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上述规定,中山一建公司对中山华迪公司对广东佳兴公司所负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Cases
(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5号
法院认为:
关于焦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肖波、任晓波作为原北京红马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明知其代表原北京红马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所持有的汩罗市红马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现为汨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22%的股权设定了抵押权,但在清算时既未对该项债务进行清理,也未对该公司所持有的汨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27.5%的股权进行处置,即将公司进行注销,因而原北京红马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作为抵押人应承担的义务应由肖波、任晓波承担,肖波、任晓波有义务保障债权人龙新建、黄缨对抵押财产即原北京红马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汩罗市红马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现为汨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22%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Cases
(2023)京01民终1924号
法院认为:
其一,李思广、任凯莉的上述辩称不足以排除其法定义务,理由在于,李思广、任凯莉在注销公司时应依法清算公司对外债务,现其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即李思广、任凯莉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造成债权人博雅公司对债务人凯禹思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其行为与造成博雅公司债权不能清偿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二,李思广、任凯莉未履行法定的清算程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属于违法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在注销凯禹思公司工商登记时,其亦承诺对虚假的清算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凯禹思公司对博雅公司负有的债务应由李思广、任凯莉承担偿还责任。
03
股东存在注销过错,如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程序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01 /Museum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黄秋月对国康公司的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国康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国康公司的股东出具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公司注销的违法失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据此,小瑜公司主张国康公司的股东包括黄秋月等人对国康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合法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02 /Cases
(2023)辽01民终214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债权于2009年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东北橡塑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未对已知债权进行清算。现吴雨霖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中际公司提出吴雨霖诉请己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因本案系执行案件终本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不成立。关于上诉人提出被执行人东北橡塑公司在清算前己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案涉债权并未受到侵害,吴雨霖没有主张清算赔偿的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因东北橡塑公司清算时未对己知本案债务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报告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均已清理完毕。公司注销后若出现债权债务纠纷,由全体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依东北橡塑公司的清算承诺,被上诉人吴雨霖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律师建议
1、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前应当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公司也应确认股东是否需要履行补缴出资义务以及是否有能力履行股东补缴出资义务;
2、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作为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合法处置公司财产,避免承担清算责任,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4、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注销前应全面审查公司存在的风险,包括债权债务、税收、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等。
作者:吴晓辉 苏爱芳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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