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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大股东操控公司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做才能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免费 吴晓辉 时长/课时:14分钟/0.3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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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小股东在对公司出资后大多数情况下可能都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所以有时虽然小股东知道公司有盈利,但可能不清楚具体盈利有多少,也因为大股东恶意不组织召开股东(大)会等操控公司不对小股东进行分红而拿不到应得的红利,不能达到投资的目的。遇到这种情况时小股东该如何维权?

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来取得分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当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而公司无故拒绝执行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或虽不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但存在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时,小股东可以通过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来取得分红。

小股东在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FIRST

小股东应列谁为被告?

公司。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SECOND

小股东应对哪些事实/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1 ) 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小股东如果要主张分红,则必须提供公司确有可供分配利润的证据,如通过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有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可供分配利润的数额。

如在(2022)辽03民终4370号案中,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其次,公司要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这是公司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也是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基础。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公司账目上没有资金,《资产负债表》上的资金系岫岩青花另一名股东的关联公司对岫岩青花的买卖合同欠付款,属于应收账款。本院认为,该笔款项涉及案外人权益,关于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欠付款项以及欠付数额的多少均未予确定,单凭岫岩青花自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无法确认上述内容,故一审法院依据《资产负债表》载明的公司可分配利润及应付股利的总和,先行予以分配70%,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待岫岩青花对案涉买卖合同的债权确定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在该案中,因原告未能举证公司尚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关于分红的诉讼请求。

(2)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因此,小股东若主张分红,除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具有可分配的利润外,还需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如在(2022)津02民终5607号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依据《红利分配协议书》主张权利,认为在该协议书形成当日,被上诉人与其他共计占股88%的股东分别签订了相同协议书,即应当视为“以书面方式一致表示同意”,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对此本院分析认为,虽然上诉人持有上述协议,且其他股东亦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协议书,但是从该协议书的内容看,记载了“根据2018年7月9日股东会议定,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股东实施分配红利。经测算......”等内容,但实际上在2018年7月9日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且该日会议参加人并非仅为全体股东,同时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协议书是在对被上诉人进行审计并弥补了公司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而形成的分配方案。据此,上诉人仅依据该协议书要求盈余分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应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并且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

如在(2021)最高法民再23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不仅要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而且要求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具体。原则上,一项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的关键在于能否综合现有信息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

再有,通过案例检索,我们发现,公司拒绝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通常包括:原告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包括原告已经转让股权、原告为隐名股东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记载错误、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章程有不予分配的特别规定等。在个案中,小股东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这些答辩理由进行应对。

(3)若不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需证明存在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被侵害的股东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事实,否则可能被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305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盈余分配问题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除非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损害其他股东实体利益,司法才加以适度干预,允许其他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决议时提起诉讼,以制止权利滥用。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是有可分配利润,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条件是存在但书条款规定的要件事实。同时,由于法条对于举证责任并未作出特殊规定,故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

(2022)辽01民终18362号案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现王志远并未提供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王志远仅以其提供的《宽带合作协议》、《已完成项目清单》及法院查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要求分配公司利润,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应分配的利润,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故一审驳回王志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王志远的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那么,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如何认定?

现行法律并未对“滥用股东权利”进行明确,也未列举“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中表示:“在这里第15条所说的滥用股东权利怎么来理解?根据当前司法审判实践的一些概括和归纳,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只给这些股东薪酬,别人的不分,实际上是变相分配利润。

第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该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这是变相给这些股东开小灶,分配利润,其他股东没份。

第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的,本来挣了钱了,我把钱挪到其他地方去,导致不分配利润。

第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情况。

如果出现上面的情况,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损害的股东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

如在(2022)苏08民终708号案中,法院认为:

对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审计报告显示西格玛公司净利润为12397689.52元。而在公司账面上未将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纳入公司收入计算,相反按照赵振亚陈述所有拆迁款已转出用于偿付股东款项。同时,在已清偿股东个人款项的情况下,账面上仍然挂账欠付股东个人款项,未作调整扣除。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本属于公司的利润转出用于个人分配,应视为滥用股东权利,存在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形,侵害了股东王绵德的利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至于公司利润因被转移,导致是否可现实支付,并不影响西格玛公司责任承担。

THIRD

律师建议

一、大股东控制公司不分红的,小股东可对公司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但小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确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虽不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但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二、为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建议小股东在成立公司/入股公司前就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详细约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例如分红的条件(利润累计到多少金额时必须进行分配等)、频率(例如每年一次)、时间(如满足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后,公司必须在1个月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15天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程序、方式等具体事宜。

三、为了避免大股东操控公司不形成股东会决议分红,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对大股东的利润分配表决权进行限制。如规定在表决公司利润分配事宜时,给大股东设定较低的的表决权比例,给小股东设定较高的的表决权比例等。

四、制定公司不分红时股东退出的机制,即当公司不分配利润时小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或其他股东受让其股权。如规定当公司满足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但股东会连续作出两次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投赞成票的股东受让其股权(具体的回购价格/股权受让价格等也建议进行明确)。

五、及时行使股东知情权,主动定期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等,在其他股东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或进行书面催告,并保留相应的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吴晓辉 苏爱芳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晓辉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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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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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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