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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利润不分配,中小股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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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子

  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等分配利润的权利。一般可以分为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前者属于期待权,后者属于即得权,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通过有效的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为界限。如果有,则为具体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如无,则为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

  因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而产生的纠纷,称之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指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利用利润分配政策损害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而产生的纠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无股东会决议情况下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二是股东请求执行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的纠纷

  三是在股东会作出不分配决议的情况下股东请求公司分配的纠纷

  下面本律师就涉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相关的股权盈余分配请求权、程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司法审判实践观点等做一个简单梳理,希望公司中小股东从中能获取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钥匙。

一、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法律特点

  要解决股东请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就必须要知道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特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一是由于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具有营利性;因此公司的盈利性就是股东的营利性,股东请求公司就利润进行分配是股东一项法定的权利。

  二是,由于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的固有权利,除非全体股东特别约定、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该项权利不应受任何限制和剥夺。

  三是股东盈余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为一项债权的请求权,在公司作出有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只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公司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之后且公司存在现实的利润,才能变现为一项现实即得的权利;否则即使公司作出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但公司没有利润,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仍是无法实现的,即“有盈则分、无盈不分”。

  四是股东依法享有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以股东身份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无股东无分红”。

  五是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能否实现需要取决于公司有权机关的决议,而非某一股东的意志。同时公司做为一个独立运行的经济实体,会涉及到股东、监管部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公司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所以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实现需要在实现股东投资权益、维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及保护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法律规定与解读

  目前,有关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或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1、《公司法》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律师解读: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股东享有股权,主要体现为资产收益权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中投资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同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取红利的权利。获取红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股东按照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向公司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律师解读:

  股东分取红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而不是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通过公司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必须经由全体股东约定,而不得采取多数决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律师解读:公司依法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是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至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对其作出决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律师解读: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弥补公司的亏损、提取10%法定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股东(大)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律师解读: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律师解读:

  明确了利润分配完成时限的原则: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以分配方案为准;分配方案中没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分配方案和公司章程中均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时限超过1年的,则应当在1年内分配完毕。

三、股东请求公司盈余分配的程序要件

  公司进行盈余分配时,必须满足如下程序要件:

  一是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盈余具体分配方案的作出合法有效决议,且该盈余分配决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是即使公司没有有关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的,如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法院可以进行强制利润分配。

  经检索各地法院有关纠纷案件,大多数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等规定,做出分配利润的决定权在公司,在公司未就利润分配事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相关决议前,股东不能直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何种形式、何时进行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内部自主经营的问题。各地法院具体司法裁判观点如下:

  1、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必须由公司作出相关决议。案例:刘建林、雷淑敏、刘东东与河南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龙羽川钼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66号。

  2、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虽不存在分配决议,股东也可以请求分配利润。案例: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3、股东是否享有直接起诉公司分配利润的诉权?

  是的。案例: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鲁能仲盛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与仲圣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13号。

  4、存在分配决议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股东。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莱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庙头经济发展公司和合作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最高法民申字第607号。

  5、利润分配决议作出后股东可否申请分配利润?

  多数法院认为,股东可以根据利润分配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例:戚灵忠与绍兴西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860号。

  6、公司单独向个别股东分红视为抽逃出资行为。案例:赵长勋与辽宁中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最高法民申字第286号。

  7、公司不得以现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股东应得利润。案例: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吉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869号。

  8、分红虽未经股东会决议研究并形成决议,但是各股东均默认同意的,分配利润行为有效。

  案例:王亚光与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申2831号。

  9、董事会无权限制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例:赵德壮与石家庄庄忠意管道有限公司、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1598号。

四、股东请求公司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如果股东想要实现盈余分配请求权,就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是公司当年存在税后利润,而且公司必须先用利润弥补公司亏损(如有),提取公积金(也即是计提利润额10%的公积金,公积金如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无须计提)和任意公积金,方可进行分配。

  二是公司进行盈余分配时,需要衡量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包括股东、债权人等。

  三是公司盈余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没有盈余就不能分配,即是“无盈不分”原则。

  经检索各地法院有关纠纷案件,大多数法院认为: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公司存在现实的可分配利润,是否存在可分配利润,应根据《公司法》第166条来确定。各地法院具体司法裁判观点如下: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以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案例:陈金龙与嘉兴市华诚纺织有限公司、陈秀娟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终字第175号。

  2、未提取公积金即分配利润的应另案处理公积金问题。

  案例:北京自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华荣青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京一中民(商)终字第437号。

  3、股东间协议约定能否作为分配利润的依据?

  一般情形下,股东间继续诶约定不能作为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依据;但如果公司自律机制已经失灵,也不妨承认股东间协议作为股东分配利润的依据,防止公司因利润分配问题彻底陷入公司僵局。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支持的,如案例:上海锦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平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平程房地产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43号;也有法院不支持的,如案例谭斯林与东莞市思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

  4、一定条件下股东可要求提前分配利润。

  案例:徐州咪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先超与曾宪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3号。

  5、全体股东可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案例:周振江与高德武、第三人田永林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460号。

  6、公司可向股东支付利润变通为股东向公司借款。案例:刘强与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民一终字第47号。

  7、涉外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准据法为国内法。案例:东显有限公司与诸城六和东方视频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740号。

五、诉讼实务相关的其他问题

  1、法院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5号》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问题

  (1)前股东是否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股东分红权的行使仍以股东身份为前提。不论在转让股权时双方对公司未分配利润有无约定,前股东均不得直接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如转让股权双方对公司未分配利润作出约定的,前股东只能向股权受让方主张;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前股东没有向受让方主张分配利润的权利。

  一方面,有的法院支持前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认为:原股东与新股东就目标公司未分配利润达成协议且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其他股东追认,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人民法院支持在此特定情况下支持前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另一方面,有的法院不支持前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认为: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享有是以股东身份为前提,在股东转让股权丧失股东身份后,对于公司可能存在的未分配利润,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2)发起人是否可以请求分配设立中的公司利润?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后为《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可推定,设立人对于设立中的公司盈余依法享有分配请求权。

  (3)隐名股东是否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一方面,有的法院支持隐名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认为:如果隐名股东经名义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就分配利润方案(结算、收支明细表等方式)进行确认的,应当支持隐名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另一方面,有的法院不支持隐名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认为:因为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的显名股东或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故不依法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4)股东出资不实不影响利润分配请求权

  大多数法院认为,股东出资不实,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不影响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但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如果股东之间签署了相关合同的,案中合同约定处理。

  (5)未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激励对象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股东资格是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前提,如果公司股权激励未赋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资格的,则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6)公司应当直接向股东个人进行分红处理。公司负有直接向股东本人分红的义务,如无股东委托或授权,更是无权也不应将应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给付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3、被告主体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对于被告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地法院仍然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

  但是大多数法院认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不得以股东为被告。如果存在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的,以公司为被告,将其列为第三人。或者以公司和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为共同被告。不属于公司的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适格被告。

六、《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五出台前各地法院裁判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之前,各地法院对于涉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极大司法所审判的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对于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的认定、强制分配的适用等方面,具体如下图:

附图一.jpg

附图二.jpg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之后,这样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保证了各地法院司法审判的统一。

七、公司不分配利润股东的救济手段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依法享有股权收购请求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公司不分配利润时,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通过向法院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的诉讼进行救济,具体如下:

  一是回购请求权的主体,仅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二是异议股东必须对下列决议投反对票: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三是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异议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必须要和公司达成相关的回购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回购时间、回购方式、回购价格等方面,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

  四是提起诉讼的时间。对于协商不成,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可以提起诉讼。

  希望本文能给公司中小股东保护其合法权益带来新的思考和解决路径。

(来源:微信公号“航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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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程乾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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