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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离婚时要股权好还是要现金补偿好?——股权分割法律问题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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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离婚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作为其中一种财产类型,自然也要被分割。但是离婚时夫妻手中持有的股权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首先我们来探讨下股权的性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观点: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

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

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

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以上情形更多的是指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持股方进行了转让,本文重点陈述在未进行转让的情况下,应如何选择。

实践中,当然也有夫妻二人均为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但更多的是夫妻当中只有一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此笔者特选取更为普遍的情形作为本文的分析背景,用以探究非股权持有的一方在离婚时该如何作出抉择,是分割股权份额还是要求股权折价款呢?

在论述该问题前,我们先对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案例检索平台阿尔法法律数据库

案例检索对象:1.涉及到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有多少?2.其中多少人请求分割股权份额,多少人请求获得股权折价款?

检索关键词:离婚纠纷丨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类型判决;北京市丨上海市;2020年-2022年;一审

案件样本分析说明:检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通过检索获取90篇裁判文书。经过筛选梳理,与离婚股权分割有关的裁判文书有66篇,其中当事人请求分割股权份额的有32篇;请求获得股权折价款的有24篇;其他的例如“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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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看出,大约有一半的离婚当事人会选择分割股权份额,有36%的当事人会选择股权折价款,还有15%的当事人诉求较为模糊,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分割方式,而是交给法院来选择具体的分割方式。

主张股权份额的利弊分析

既然有那么多的当事人选择获得股权份额,那么这种方式绝对有它的优势所在。

一是分割方式较为简便。不需要经过复杂而又耗时的评估程序,只用做简单的算术就能得出分割结果。

二是可以享有股东权利。作为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还能从公司的持续经营过程中获利。

但是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拿到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还有很大一段距离。

2.非持股一方要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要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只能分割股权转让款。

3.即使成为了公司股东,也需要学习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投入时间精力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中。要知道,公司并不是能自动产生利润的机器,那种坐在家中等分红的想法是非常不实际的。

4.公司的未来发展是一个未知数。作为非持股一方,绝大多数对公司过往的经营状况都不甚了解,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也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公司的股权份额相当于开盲盒。

主张股权折价款的利弊分析

当然,也有很多人选择分股权折价款,他们这样选择的好处:

一是可以直接获取一笔现金。不同于股东,还要视公司每年的盈利情况如何才能获得分红,并且现实中很多公司是连续多年都不分红的,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直接套现走人可以获得最现实的利益。

二是不用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要知道,公司股权的价值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断变化的,选择分股权折价款相当于将股权价值定格在某一刻,获取的是以往公司经营的成果。此后公司经营的风险就与其无关了,避免了公司经营恶化带来的股权价值的减损以及股东法定的债务风险。

不过,作为非持股方也需要学会看财务报表以此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对企业的股权价值有一个大概估计。如果以注册资金为标准确定股权价值,那就要关注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如果以净资产为标准确定股权价值,那就要关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如果以实物资产为标准确定股权价值,那就要关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等项目。

当然,想要拿到这笔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1.股权价值难以确定。如果双方对于股权价值能够协商一致,那分割起来固然方便,但是实践中能够达成一致的非常少,这时候就必须引入复杂的股权评估程序了。

而不同的股权评估方法下,评估结果有非常大的差异。并且,评估程序的展开需要公司方面的配合,如果公司不配合,那么评估程序不仅耗时久并且很有可能难以进行下去。

如果评估无法展开,那么法院也会采取其他方式,例如以公司实物资产价值确定股权价值、以财务报表等确定股权价值、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确定股权价值以及以股权转让款为依据来确定股权价值等等。而这些方式下确定下来的结果可能与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相去甚远。


2.股权价值有可能是负数。很多人请求分割股权折价款前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都不甚了解,以为不论如何都能分到一笔钱,殊不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到一定程度时,股权价值是负的。本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我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对方当事人主张对我方当事人持有的武汉某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分割并申请了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5700 元。由于股权价值评估的结果是负数,对方不仅没有拿到钱,反而要承担公司的亏损。因此,选择这种方式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3.无法分享日后公司经营的成果。如果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会取得丰厚的利润,那么此刻就选择套现离场相当于放弃了日后更大的回报。

律师建议

选择分割股权份额还是获取股权折价款本质上就是一个选择继续持有还是套现走人的问题。

第一、如果您了解或是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也能够忍受与前配偶继续合伙经营,那么可以选择分割股权本身,此时应对公司作一个尽职调查,就和普通的收购公司股权一样,考虑以下问题,并提前做好防范:

1.研究公司章程,以能够分割到的股权比例作为考量,看看新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比如分割后为各占50%,这样结构会造成公司以后在发展过程中无法决策,会形成公司僵局。此时可以提前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对于表决权的比例和分红比例分开,争取决策权上更大的空间,但并不影响对方的利润分配。

 2.注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财务人员等的组成,如果均为对方的人,那么即使拿到股权,但表决比例达不到可以调整以上人员的时候,需要慎重,因为即使拿到了股权,但并没有拿到控制权或是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参与不了,股权也没有实际的意义,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封闭型的公司而言。

3.梳理公司债务情况,如果贸然成为公司股东,在法定的情形下股东也可能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需同时对公司做一个财务尽职调查。

4.股权分割时如果是夫妻之间的析产,在税费方面成本很少。本团队自办案件中,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很多不动产,但在股权过户时因系夫妻离婚析产故并不需要做资产评估,也无需缴纳税费。

5.如果选择成为股东后,再在公司的领域进行清算或是退股由公司进行补偿亦可,但均有明确的条件限制。此种情形一般针对公司有很多资产,较少债务,暂停经营的情形,可以通过离婚析产先成为股东,再在公司领域主张股东相应的财产性权利。同时,这种选择诉讼周期会比较长,不论是提起解散诉讼、清算诉讼等均不是短时间能解决的。

第二、如果您对于公司前景抱有悲观的态度,也并不想再和前配合有任何关联,此时就选择获取股权折价款的方式及时止损,同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是否有公司账务财务资料,一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对提交的公司相关的财务资料、重大合同等进行质证,这是鉴定的基础。故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对于非持股方而言因为不了解公司不太好判断。此时,建议可以从税务机关调取公司申报的财务资料,或是如果公司对外有过招投标或是银行贷款等,均会提交公司的财务资料及数据,可以与评估中的证据作对比。

2.在评估过程中要提前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可能存在的资产及债务情况,甚至要进入到公司的经营场所或是存放货物的地方,否则对于公司提交的资料很难进行反驳和调整。

3.评估过程中积极参与,一般评估申请的主体均为非持股一方,因此一定要经常和评估机构沟通,包括看现场、确定评估方法,对评估意见初稿提异议,考虑是否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是否申请专家对评估结论提异议等。

总之,无论是选择主张股权本身还是股权折价款,相比分割其他财产,股权的分割确实复杂一些,涉及民事及商事领域,甚至是刑事法律领域,所以需思考更多,服务方案应更全面和综合。

作者:

邱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曼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首发:微信公众号“麻辣女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邱丹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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