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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者、高净值资产人群等群体的婚姻关系往往与企业的经营息息相关,有配偶的股东处于离婚纠纷时,其所拥有的股权通常会陷入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因离婚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变更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例如在2010年11月,土豆网在经过四轮融资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第二天,杨蕾向王微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的共同财产,而因诉讼因素的介入,法院冻结了土豆网38%的股份禁止转让,而土豆网的上市之路被迫暂停。可见,夫妻股权处理不当将会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一、认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财产的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见,在没有夫妻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认定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参考因素:
1、登记日期
一般来说,如果股权的登记日期晚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日期,则该股权将视为夫妻共有股权,除非另有相反约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但是,如果婚后取得的股权是婚前财产的转化,例如系由婚前所持股权换股所得,则仍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2、实缴日期
在认缴制下,如登记股东对公司的出资系于婚后实缴的,在无法证明实缴部分源于婚前财产(或婚前财产的转化)的情况下,则推定其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股权的处分
夫妻股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物,现行立法对共有一方转让共有物有着较为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登记一方未经协商转让股权的案件主要有如下三种路径:
(一)认定其不构成无权处分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兼具个人属性与社会属性,如无特别约定,自然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应属于个人行为,不受他人干预。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亦确认股权转让的主体为股东个人,而非其家庭。因此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中登记一方未经协商转让其股权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
(二)认定其不受公司法管辖,股东配偶应另起侵权之诉
股权转让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但并不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如果被上诉人认为该转让协议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
(三)认定其构成无权处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
综上,依据股权之特殊性与商法所保护之交易安全,不同法院对夫妻一方未经协商处分股权的行为有不同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股东具有处分股权的独立性,且为了维持交易稳定性,股东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处分股权;部分法院则相对较为保守,认为夫妻股权仍属于普通的共有物,共有人的利益优先于交易的稳定性。
三、夫妻股权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分割夫妻股权时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股份有限公司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股东过半数同意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合伙企业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萍论
1、企业领导者、高净值资产人群等群体的婚姻关系往往与企业的经营息息相关,紧急情况下甚至会作为公司自我救济的工具,有配偶的股东处于离婚纠纷时,其所拥有的股权通常会陷入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因离婚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变更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例如因离婚纠纷而折戟上市的土豆网,可见,夫妻股权处理不当将会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2、夫妻股权的分割方式多种多样,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给配偶时需要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对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给配偶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则应按照双方经营企业的意愿处理。
3、股权是一种混合了社员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权利,一直以来股权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很多争议,严格意义上,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的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
4、除了夫妻之一方为登记股东的情形,实践中还存在夫妻双方都是登记股东的情形。夫妻同为股东之时,关于公司存续期间的权利行使,双方应当根据所登记的持股比例来行使对应的股权。双方离婚时,股权分割则优先适用婚姻法,即无特别约定的,则推定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正常的离婚财产分割。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本文主要探讨了夫妻股权的处理问题,包括认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夫妻股权的处分以及分割。文章指出,夫妻股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物,但在不同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未经协商转让股权的行为有不同的认定结果。在分割夫妻股权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处理规则以及合伙企业的不同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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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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