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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

免费 刘建军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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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处理的一起执行案件涉及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否应该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这在执行实务之中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其根源还在于法律供给不足,现行的法律又缺乏可操作性。为此笔者搜集了一些各地方高院的解答意见或者工作指引,反而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值得借鉴。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23.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被执行人的配偶对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被执行人的配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即认为是应当优先处置夫妻共同房产,作为非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提出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北京高院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的通知(2013)》第五百三十九条明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可以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但被执行人的配偶同意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问题十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

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6〕7号)“二、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由此可见,就从地方高院的态度来看:未经协议分割和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可继续执行,并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而且实施该规定产生的实际效果也比较良好。法院在举债方及其配偶或和其他共有人的共同财产未析产之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在执行中保留非举债方的财产份额,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共有人共同财产的操作下,司法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很多执行法院将这一规定误解为共有财产进行析产诉讼或由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是执行处置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甚至有法院执行法官以此作为不予处置夫妻共有房产的理由,这是在执行夫妻共有房产问题上跟执行法官沟通过程中这是经常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但根据(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中可以看出,最高院认为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同时,该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内蒙古高院不支持张静“先析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从该裁定内容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提起析产或代为析产诉讼并非处置夫妻共有房产之必经程序,不是必须之义务,而是给配偶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那么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配偶未提出析产或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代为析产诉讼的情况下,并不应当中止对夫妻共有房产的执行

而且,(2017)最高法民申3819号裁判文书也认为: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后,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法院对一方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在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2021)粤执复485号裁判文书就认为:申请执行人可另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但提起代位诉讼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而并非义务,换而言之,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即使不行使,也不能成为不能执行共有财产的障碍。执行法院在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依职权对共有财产予以执行,并就变价款进行分割,保留共有人一半的份额,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再者,夫妻共有房产被处置拍卖,并未有法律法规规定非被执行人一方不可参与该房产的竞拍,非被执行人一方亦可以参与房产的竞拍,且对其预留相应份额,因此,对夫妻共有房产先执行再预留配偶份额的执行行为不会对配偶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反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配偶为了帮助被执行人拖延法院执行拍卖共有房产而恶意提出执行异议,再提起异议之诉,甚至上诉,或者直接在明知被执行人有债务未偿还的情形下,恶意串通,配合被执行人转移共有房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对先执行后分配份额的执行方式有保障执行效率,兼顾公平的优势。

首发:微信公众号“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建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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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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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着力于民商事务纠纷处理,尤其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业务地办理与研究,以及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公司治理,合同起草、审查与管理,劳动人事,人身损害等纠纷的处理,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擅长于理论联系实际,将民商法理论钻研与司法实务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与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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