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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给执检部门带来了重大影响,将倒逼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能改革和重新定位。笔者不想谈当下开展工作的困难,只想尽可能地立足现实攻下这个难关。
一、实践中常见的财产刑执行监督误区
有些人认为财产刑执行监督就是监督法院追缴财产刑,同时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该工作的证明标准如何(执检部门认定刑庭怠于执行所需提供证据材料应达到的程度没有明确)。有些部门大量制发监督文书,笔者将之称为“走量”式监督。此种监督模式不可取。长此以往只会降低监督的权威性。
以“办案模式”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是最高检推广的工作模式。既然如此,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就必须要保证前期调查应尽可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可实践中大量案件达不到该标准。见下图:
也有同志认为财产刑执行监督就是协助法院规范执行财产刑,笔者将之称为“二管家”式监督(种了人家的田,而荒了自己的地):即执行人手不够,刑庭开出清单让执检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办结视为监督成功。这种模式中执检部门几乎不需要初查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只要负责“接活儿”、“办事儿”。严格讲该模式违背了《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要把重心放在监督上,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可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何其之难、各地执检部门就不存在充足的情况,上述“出格”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无奈之举。
笔者认为,只要解放思想、拓宽格局,创新工作模式不是不可能,完全可以达到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耗费大量精力的双赢局面。
二、经实践可复制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办案模式
实践中,对财产刑执行可能性的调查主要是“四查”(不动产、虚拟财产、车辆、涉案财产),对此各地早已积累了丰富经验,且法院也早已具备了查询的硬件设施。笔者重点论述其他办案模式。
(一)类型化监督模式(也即分类监督)。请见下图:
上述分类的确存在交集。笔者重点围绕以下三点展开分析:
1、三类人员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模式
(1)留所服刑财产刑执行监督已经成为全国执检察部门的重点工作(与建议减刑结合)不再赘述;
(2)《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罪犯是否积极执行财产刑作为体现“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实践中,通过统一业务软件可查询到本地户籍罪犯在省内监狱的服刑情况,进而明确是否存在减刑假释。之后可以有针对地调查该人的财产情况,同时联系派驻监狱的执检察同仁核实该人狱内消费明细与余额。对经审查发现服刑人员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的,依法建议监狱在提请时从严把握。庭审监督环节,建议法院根据服刑人员的罪名、原从事职业等原判决载明的情况,结合服刑人员狱内的消费情况等内容,对服刑人员的经济能力及执行情况进行科学地分析;
(3)笔者所在地区,社区矫正人员的缓刑人员几乎不存在不交纳全罚金的情况。偶尔出现的是未完全退赔被害人财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联系社区矫正部门共同谈话教育,要求其一定要最起码大部分退赔财产,否则认定其教育学习不达标。这种做法符合规定,效果非常明显。出现难题的保外就医人员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上述人员往往以自身身患严重疾病拒绝交纳财产刑,如何应对这个问题笔者尚未找到务实的方法,希望同仁提点;
2、根据判决罪名梳理财产刑履行可能性
重点指出无被害人类犯罪(如非法经营正品、开设赌场、卖淫、毒品、走私正品类等)罪犯往往经济不会太拮据,一般可以交纳部分财产刑。此外去年规定的五类犯罪,可积极与法院沟通获取未执行人员的信息后进行调查,不再赘述。
3、对违法所得较多类罪犯可以通过谈话要求其履行部分财产刑
笔者在梳理判决书(如涉环境类、涉销售非合规商品无受害人报案类)后与之谈话时常发现存在执行条件(有时连其自己也坦言违法成本太低);
4、涉非公经济、涉海洋渔业案件乃近年来浙江省检察部门重点关注的案件
笔者认为财产刑交纳也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补代罚的思想。涉非公经济类案件往往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对该类人员可以告知需要完全交纳财产刑,但可以探索财产刑申请延期交纳模式。对涉海洋渔业类案件,一定要严肃要求其大部分交纳财产刑,否则应联系海洋渔业部门限制其出海作业(实践中刑庭不发禁止令)。
5、“关口前移”核实涉案财产处理情况
(1)涉案财产的界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便是笔者在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其他涉案财产”。违禁品的没收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关键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界定。《刑事审判参考》第四十五集中“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没收,提到过要坚持两个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直接、专门用于故意犯罪之物原则。诚然实践中,法院对此还是会存在争议,这便给与我们执检部门一个很好的契机:对“涉案财产”的认定进行监督。
(2)监督程序
加强内部协作,联合侦监公诉部门,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关口前移”,在审查案件中关注涉案财产将如何处理的趋势,并通过类似《涉案财物处理情况通报函》的文书报备给执检部门。在这张函件上,需要办案部门对处理涉案财物的诉讼阶段、可能处理结果、有无遗漏缺失等内容进行填写。如果是监督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还应注明“监督处理”。执检部门将在收到判决书后一一进行核实,发现有增删改的情况的,可联系法院沟通交流原因,为适时进行财产刑监督提供便利。
(二)借力打力监督模式
1、借助其他部门开展监督。实践中常出现执检部门调查后要求刑庭执行财产刑而法院不执行的情况。笔者认为这里应该区分看待:
(1)有时执检部门的调查证明标准确实不高,只能部分表明已决犯具备执行可行性。这种情况下刑庭不予执行是有道理的,因为深入调查成本太高;
(2)文书制发是向刑庭制发而非向执行局制发。故就个案而言执行局往往不了解情况,同时刑庭与执行局的分管领导不同,故应运而生“隔山打牛”做法:制发文书无果后,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分别向法院执行部门制发建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文书、向侦查部门制发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一般是未交纳财产刑五万以上)。通过这两种方式敦促被被执行人交纳财产刑,间接达到财产刑监督执行的效果。若被执行人是党员,可直接发函纪委(监察委)要求其交纳财产刑并建议党内处分。
2、借力被害人开展监督。笔者所在地区被害人(主要是伤害类、毁损类案件)的法律意识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提高,实践中多存在被害人联系公诉部门要求法院执行犯罪人员财产的现象,有的甚至或多或少提供了证据材料。笔者认为执检部门要抓住这样的契机,依法引导被害人向执检部门提供规范材料,同时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在制发文书时将被害人诉求叙写在内。此外,对于法院先交纳罚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应进行果断监督。
3、集中处理历史积案。笔者梳理了2007年至2012年间涉及财产刑的判决书,将本地户籍的人员统一收录办案台账。在看守所管理软件进行对比发现1/15的人员存在重新犯罪的情况,笔者认为上述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判决书未得到完整履行,遂建议刑庭对上述人员执行财产刑,以保障判决书严肃性。刑庭对此无异议并正在落实中。
4、夯实前期工作创造监区良好氛围。与在押人员谈话过程中重点强调财产刑执行的必要性与执检部门全力开展这些工作的决心,使其在刚进入看守所时便“耳濡目染”财产刑执行的“毫无悬念”性。对主动申报财产情况的在押人员,结合认罪从宽机制建议公诉部门从宽量刑。有同志会问这工作(实质是刑事财产担保制度)不属于财产刑执行监督范畴,做好了对执检工作没有什么影响反而不利监督的开展。笔者认为应该更加宏观地看待这个问题:只有在押人员都对财产刑执行的意义统一了思想,才能从根本上提升监督的实效。经实践在押人员主动交纳财产刑比例提升较快,同时带动了留所服刑人员交纳财产刑以及部分历史积案人员主动补缴财产刑。
5、通过社矫人员进行调查。笔者在社区巡视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时,往往携带记载社区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册子,有时询问他们部分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他们会如实且具体地告知其了解的情况。是否真实暂且不论,这种方法不失为调查的一种途径。
最后,不要苛求其他单位的“配合”、不要臆想存在“不费吹灰之力”的“嗟来之食”。因为“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只有解放思想、发挥能动性,才能真正创造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新天地。
(文章来源:刑事执行 ID:xszx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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