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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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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司法程序中,执行程序有着最繁琐的司法文件规定,但又是最后最重要的一环。因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能否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是当事人最关心的,这也是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今天针对执行程序中的监督救济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一、执行监督的概念

  1、法院的执行监督

  这里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的错误时,依照一定的程序规则进行纠正的制度。

  2、检察院的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二、检察院的执行监督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法院的执行监督程序

  1、执行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

  执行监督程序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直接规定,是在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2、执行终结后的监督处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回转程序,即执行完毕后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回;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3、本文的重点来了,执行终结前的执行监督程序

  如果我们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向本级或上一级法院复议,甚至可以提级要求上级法院执行;而案外人异议甚至可以启动执行异议之诉。而这里的执行监督程序不包括以上的内容,仅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程序已经用完了,但是还是觉得案件执行有严重问题,需要继续救济的情形。这里的申请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他们的称谓均为申诉人,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为被申诉人,这时的法律程序为申诉程序,作出的法律文书为执行裁定书。如果受理申诉的上级法院支持了申诉人的执行申诉申请,就会撤销原来的执行法院及复议法院的执行裁定,要求原执行法院重新审查处理。如果结果不利,申诉人可以一直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起码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给了救济途径。

  4、具体需要监督的四类问题

  ①参与分配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②执行转破产程序

  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③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以执行的有效债权的处理

  在执行中,作为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但是其拥有可以执行的有效债权时,一定要及时行动。如果是到期债权,一定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如果是未到期债权也要想方设法搞清楚债权情况及履行届满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时完全可以申请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予以及时处理。

  ④执行中发现虚假及恶意执行行为的处理

  在执行中,作为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但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也作为申请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主张自己的权益时,那么一定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执行监督,防止被执行人和其债务人及第三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发生及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逃脱执行。

  以上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是比较凌乱的,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关于执行的专门法律,而各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院为了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在出台司法解释的问题上有些随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弊端的产生,甚至司法解释之间也出现了打架现象。而市场经济中的个案多样性是无法避免的,这样一来因为执行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反而造成个案的不公正、不公正的结果。而本文就抛砖引玉,简要的总结阐述执行监督程序,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尽量利用好司法救济途径以挽回损失。

(来源:勾晓强法律咨询)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勾晓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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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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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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