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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便利通关改革,对企业无疑是一件好事,简化了通关环节的各种复杂手续,实现了快速通关。与此同时,海关为了防范货物进出境贸易风险,也加强了事后核查,海关与检验检疫职能融合之后,检验检疫核查措施也日渐增多。所以,进出境贸易活动中,企业总体感受是海关各种核查应接不暇,有的企业吐槽:刚送走了核查,又来了稽查,刚收到稽查结论,又来了缉私警察。
传统的海关三查,是指海关核查、稽查和调查。稽查和调查,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操作相对规范,海关执法权力界限清晰,处理方式明确,救济途径清楚。海关的稽查作业,根据《海关稽查条例》及其《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执行,海关的调查程序,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开展,但海关核查,尚未建立严格的法律规范,核查相关措施和操作办法,目前散见于海关相关规章和内部文件,缺乏完整、明确的法律规制。老林今天仅就海关三查的适用范围、权限措施、执法主体、处理方式和救济途径,谈谈相关认识。
海关三查,分别查的是什么?
海关核查,范围比较宽泛,不仅包括通关后的事后验核,也包括通关前和通关中的事先和事中验核;核查对象不仅包括企业账册、贸易合同、发票、原产地证书等,还包括生产场所、企业资质和进出口货物;核查目的不仅验核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核实进出口企业是否按照海关规定规范管理,食品等进出境是否能够保证贸易安全等。
海关稽查,主要实施于货物通关之后,海关对货物进出口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对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否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进行验核;稽查对象主要是进出口货物相关的企业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等,稽查主要目的是验证核实是否存在少漏税款、多退税款、逃避许可证管理等申报异常和违规违法的情况。关检融合之后,违反国家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也是海关稽查职能范围。
海关调查,是海关对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和走私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行政程序。调查对象主要是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影响许可证管理和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加工贸易、特定减免税货物等后续监管过程中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调查目的主要查清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海关依法调取证据,查清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海关三查,执法权限有何不同?
海关核查、稽查和调查,都是查证企业进出口活动的有关事实。海关执法,需要法律赋予一定的权限,没有法律授权,海关不能随意对企业的财务账册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不能随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不能对相关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更不能对企业或者个人的银行账号进行查询。无论是查阅、复制、检查、询问,还是查询银行账号,都需要法律明确授权。根据《海关法》第六条、《稽查条例》第十四条、《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四章和《保税核查办法》二十条的规定,三查分别具有如下的具体执法权限:
海关核查:可以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海关稽查:可以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海关调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检查与案件相关的场所和货物,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查问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询问证人;扣留涉嫌违法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和单据。
从海关实施核查、稽查和调查的上述执法权限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核查只有查阅、复制、检查以及查问权,没有查询银行账户和扣留货物、账册的权限;海关稽查,除可以查阅、复制、检查和查问外,还可以查询企业的相关银行账户;海关调查,除了上述权限外,还可以扣留与案件相关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和单据材料。
所以,核查的权限最小,稽查的权限适中,调查的权限最大。
海关三查,执法主体都是谁?
海关稽查,由海关稽查部门实施,各直属海关的稽查处主要负责稽查职能管理,组织实施稽查,隶属海关的稽查科主要实施稽查作业指令。部分海关还成立了稽查(作业)中心,统一负责关区内的全部稽查作业。
海关调查,目前主要由海关缉私部门实施,海关其他部门发现的海关行政违法案件线索,除海关知识产权、检验检疫和简易快办案件外,均交由海关缉私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海关核查,涉及海关关税、统计、企管、保税、动植物检疫、食品、商品检验等7个业务领域,60多项核查事项,根据海关“多查合一”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全部应由海关核查部门完成。
核查的范围明显大于稽查,但目前海关核查还是海关稽查的一个内设职能部门,职能与机构明显倒挂,看上去有些职责不一致、不平衡。
海关三查,实施程序有何不同?
海关核查,核查之前应当通知被核查人,但海关未规定提前几天通知,是电话通知还是书面通知?开始核查到出具核查结论,核查期限是多少?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核查结论出来之后,应当告知被核查人,但是告知的形式是书面告知,还是口头告知?也没有具体规定。
海关稽查:稽查之前至少三天,应当以《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径行稽查除外),开始稽查到出具稽查结论,稽查期限是多少?没有规定,做出《稽查结论》后应当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调查: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不需要提前通知当事人,海关应当自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关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将事实、理由和依据先行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申辩和申请听证,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查的上述实施程序,海关核查的实施程序规范性欠缺,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规范性尚可,海关调查的实施程序,比较严谨和规范。
海关三查,处置方式有哪些不同?
海关核查:根据核查结论,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制发《海关核查通知书》,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包括补税和缴纳滞纳金),责令限期改正等。
海关稽查:根据《海关稽查结论》,发现被稽查人漏缴税款的,可以依法责令补缴税款或者追征税款,发现有违规违法事实的,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发现存在涉嫌走私犯罪的,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海关调查:海关经过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审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属于轻微违法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后果轻微,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的,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海关三查,法律救济途径有何不同?
海关核查,海关核查结束后出具核查结论,当事人对《海关核查结论》若有不同意见,有无申辩或者磋商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海关核查结论》,能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核查结论是责令补税,纳税义务人可以依法就《税款缴款书》提起复议,不服海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稽查,被稽查人对《海关稽查结论》有不同意见,能否复议或者诉讼,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稽查结论》法律文书格式中,明确了被稽查人“如不服本稽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结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司法判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京行终194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海关稽查结论》是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终结性,不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复议、不可诉讼的行为。
海关调查,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直接对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在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海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或者申请举办行政处罚听证会。
总之,海关核查是一个大概念,核查目标、对象和功能远远大于稽查,甚至包含了海关调查。但是,核查的法律程序不够规范,执法权限缺乏法律明确授权,执法主体略见分散,在海关法律修改工作中,应当借鉴相对成熟的海关稽查和海关调查制度,将海关核查和稽查合并为一,并统称海关“核查”或“稽核”部门。同时,海关缉私的行政处罚职能,随着缉私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将海关缉私行政执法并入海关核查,即:将核查、稽查和调查三查合一,统一规范海关三查的执法主体、法律程序、执法权限和处理方式,这是海关执法体制改革的趋势和走向。
作者:林倩、刘科科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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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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