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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民法与劳动法律适用关系之最高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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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于《人民司法》杂志2021年第7期的署名作者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理解和适用“),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具有重要意义。就笔者观察,”理解和适用“一文最核心的贡献在于厘清了民法与劳动法律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劳动法律和民法典,避免劳动法泛民法化的倾向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和适用“一文提出:“就劳动法律与民法关系问题。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范畴,有其特有理念和规则,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民法与劳动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有关规定。例如民法典对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同,本次解释相关条文并未依照民法典规定作修改,而是与劳动合同法保持一致。但是劳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法典仍有适用余地,劳动法律中的部分概念、规则,例如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等,仍然要以民法典规定为基础;劳动关系相关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违背民法典强制性规定等。”

  综上,该文就劳动法律和民法典的适用,“理解与适用”一文作者所遵循的原则仍然是《民法典》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提出了在劳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典可“有限适用”的观点。

  此外,该文还对劳动法律内部的适用关系,进行了如下厘清。“二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关系问题。可以说,劳动法是劳动法律领域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合同领域的特别法,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争议程序领域的特别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特别法为准。例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与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仲裁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等规定不一致,本次解释制定时就将原解释一、二中有关仲裁时效条文予以废止,相关案件审理可以直接援引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理解和适用“一文虽然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司法文件,但考虑到发布的作者以及载体,可以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视角,确认了劳动法律实践的时代特征,对于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劳动法时代”“劳动合同法”时代做出了回应,【在笔者所著的《劳动争议审判大数据应用指南》中,提出“后劳动法时代”,对理解劳动法律实践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生效实施后,业界普遍认同“民法典时代”的提法。笔者认为,民法典时代,对于劳动法律实践最重要的影响是,在全民权利意识高度觉醒的情况下,不仅面临传统劳动争议的挑战,还面临更多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挑战,对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的体系化、合规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上述宏观分析外,笔者认为,还应当特别关注“理解与适用”文中“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规则”,该部分内容,对企业日常人事管理的观念更新,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而其中涉及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则,尤其值得高度关注。文中提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否则承担违法终止等相关责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就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北京和上海的口径存在差异。“理解和适用”一文似乎在最高院的口径下统一为“北京”做法,即用人单位对于“是否续订”并无选择权,此对司法实践尤其是上海地区司法实践的影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和检验,用人单位在涉及该等问题时,宜特别谨慎。

(来源:微信公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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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仇少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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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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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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