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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法律新人系列之劳动关系规范解读——以浙江杭州为例

免费 王天豪 时长/课时:54分钟/1.1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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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规范解读

一、规范名录

(一)国家规范

关于劳动关系的国家规范

序号

名称

颁布部门

生效时间

适用范围/中心主题

地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7月5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http://rlsbt.zj.gov.cn/art/2021/4/9/art_1229506656_2267331.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29日(2013年7月1日修正)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执行。

http://rlsbt.zj.gov.cn/art/2021/4/9/art_1229506656_2267336.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8年9月18日

1)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http://rlsbt.zj.gov.cn/art/2021/4/9/art_1229506656_2267366.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1日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http://rlsbt.zj.gov.cn/art/2012/4/27/art_1229506656_298459.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1日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http://rlsbt.zj.gov.cn/art/2021/4/9/art_1229506656_2267341.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月1日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http://rlsbt.zj.gov.cn/art/2013/4/8/art_1229506656_298477.html

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2月1日

1)适用于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保障监察。

2)适用于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

http://rlsbt.zj.gov.cn/art/2013/5/31/art_1229506656_298482.html

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

2008年1月1日

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http://rlsbt.zj.gov.cn/art/2013/1/7/art_1229506656_298465.html

9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

1990年1月1日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

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5/content_5574236.htm

1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

1995年1月1日

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1407/t20140717_136245.html

11

href="http://rlsbt.zj.gov.cn/art/2021/4/9/art_1229506656_2267373.html"  title="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

1995年5月1日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g/202011/t20201103_394935.html

1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年12月1日

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798.htm

1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2012年4月28日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http://www.gov.cn/zhengce/2012-05/07/content_2602602.htm

14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

1978年6月2日

1)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

2)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参照执行。

http://ccrs.changchun.gov.cn/xxfb/zcwj/gjflfg/202006/t20200619_2368434.html

15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

1978年6月2日

1)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2)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

https://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1473.html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http://eastlawlibrary.court.gov.cn/court-digital-library-search/page/fullTextSearch/lawNReguDetail.html?id=296603

17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监总局&国家医疗保局&最高法&中华总工会

2021年7月16日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指导意见。

http://eastlawlibrary.court.gov.cn/court-digital-library-search/page/fullTextSearch/lawNReguDetail.html?id=303124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30日

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共享用工对稳就业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http://eastlawlibrary.court.gov.cn/court-digital-library-search/page/fullTextSearch/lawNReguDetail.html?id=294628

1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

2020年5月1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http://eastlawlibrary.court.gov.cn/court-digital-library-search/page/fullTextSearch/lawNReguDetail.html?id=285907

2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社部

2017年7月1日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http://www.gov.cn/xinwen/2017-05/25/content_5196752.htm#1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工信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中国企业家协会)

2022年10月13日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https://m12333.cn/policy/csfi.html

(二)地方规范

浙江省关于劳动关系的地方规范

序号

名称

颁布部门

生效时间

适用范围/中心主题

地址

1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1日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执行。

https://www.zj.gov.cn/art/2020/9/24/art_1229005922_1762303.html

2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日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http://www.mohrss.gov.cn/tjzcgls/TJZCzcwj/201708/t20170810_275535.html

3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10年10月1日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http://rlsbt.zj.gov.cn/art/2010/3/30/art_1229506669_298455.html

4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08年8月1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http://rlsbt.zj.gov.cn/art/2021/4/9/art_1229506671_2267393.html

5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日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执行。

https://www.zj.gov.cn/art/2021/12/21/art_1229604638_2382673.html

6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17年6月1日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http://rlsbt.zj.gov.cn/art/2020/7/24/art_1229506671_298512.html

7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22年4月10日

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化工、铁路、民航、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http://rlsbt.zj.gov.cn/art/2022/3/16/art_1229506775_2396972.html

8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22年2月16日

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http://rlsbt.zj.gov.cn/art/2022/3/16/art_1229506775_2396968.html

9

《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21年12月1日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适用本办法。

http://rlsbt.zj.gov.cn/art/2021/10/22/art_1229506775_2370277.html

10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劳仲委

2009年8月21日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http://rlsbt.zj.gov.cn/art/2014/2/27/art_1229506775_307948.html

11

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社厅

2019年10月30日    

为切实保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和新业态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http://rlsbt.zj.gov.cn/art/2019/11/4/art_1229506775_312711.html

12

《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9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新型学徒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

http://rlsbt.zj.gov.cn/art/2019/8/7/art_1229506775_312660.html

13

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18年6月1日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http://rlsbt.zj.gov.cn/art/2018/6/26/art_1229506775_312491.html

14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09年3月31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http://rlsbt.zj.gov.cn/art/2014/2/27/art_1229506775_307907.html

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劳保局

2006年12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http://rlsbt.zj.gov.cn/art/2014/2/24/art_1229506775_307500.html

16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浙江省劳仲委&浙江省人社厅

2022年6月24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http://rlsbt.zj.gov.cn/art/2022/8/22/art_1229101517_2419226.html

二、规范解读

(一)基本规范

1. 《劳动法》

【地位】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主要用于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旧法。

主要内容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

(4)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

(5)劳动争议及解决

(6)《劳动法》施行的监督检查

2.《劳动合同法》

【地位】

细化和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起施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新法,新法优先于旧法,与《劳动法》内容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5)《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监督检查

(二)术语解释

1.劳动关系

【含义】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一方是符合法定要求的用人单位(一个组织体),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劳动者(一个自然人)。

2.劳动合同

【含义】

合同的一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要求书面形式,口头的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律形式要求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特点】

平等性,内容上列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3.劳动报酬

【含义】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因此给予劳动者的物质回报。

【范围】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等金钱报酬、实物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

4.社会保险

【含义】

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属于强制性保险;

【范围】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要点解析

1.劳动关系的认定(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可)

【双方有合法资格】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有报酬 + 受用人单位管理】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建议:书面劳动合同虽然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证明劳动关系具体内容的主要证据,所以请务必签订。

2.用人单位资格合法的认定

【用人单位的法定范围】

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类组织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方面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执行。

建议:可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有国内企业的信息,了解其经营信息与违法失信信息,另外注意核对本企业是否有合法经营证照,为规避合同风险加一道保险。

3.劳动合同的一般内容

①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 劳动合同期限

④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 劳动报酬

⑦ 社会保险

⑧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法定分类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下列四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依《劳动合同法》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注意此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拒绝续签权,但劳动者主动放弃续签除外)。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

(1)合同主体

【劳动者】身份信息(见身份证件记载)

【用人单位】注册信息(见营业执照等证照记载)

建议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以确定人用人单位的信息真实合法;

  2.当用人单位注册的住所地与实际的住所地不一致时,合同上应同时注明两个住所地,住所地指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合同期限

【试用期】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服务期】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正式上岗期】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期限,相对试用期而言的合同期限。

【保密与竞业限制期】(多见于涉密岗位)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报酬

【工资】

指货币形式的基础报酬,依工作性质分为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两种形式,计时工资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日内的加点1.5倍工资、双休日加班的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及特殊情况下发放的工资。

【奖金】

包括单位内部的年终奖、全勤奖、业绩奖和行业及国家的生产奖、科技奖等。

【津贴&补贴】

包括保护性津贴、高温补贴、保暖补贴、食宿补贴、通信补贴等。

【实物报酬】

非货币形式的报酬,如购物券、礼品等。

【保险&福利】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以及员工住房优惠、购物优惠、餐饮优惠等福利。

(4)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

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失业保险】

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

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三、实践要点

(一)劳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

1.核查用人单位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方法

查看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营业证照,内有单位的经营信息,其上加盖有该国家部门的公章。

(2)各类单位信息登记或审批部门名录

l 工商部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企业】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两类。

【个体经济组织】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l 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法人类、合伙类、个体类,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

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两类社会团体。前者如合作社、公司等;后者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

l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机关

在中国机构检索系统查询,指由保密主管部门准许公开的经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下设的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国务院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l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

在信用中国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与行政处罚信息网查询,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

2.备份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与奖罚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审阅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1)形式的合法性

【要件】

l 劳动合同(包括附件)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l 单位方在合同上的签字人,一般应是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经前述人员依法委托后有权签订劳动合同的人;

l 单位方在合同上的印章,应是合同专用章/单位公章;

l 合同修改处需修改人进行签字,一修一签,并注明修改日期。

(2)内容的合法性

【标准】

《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劳动合同签订后的保障

1.取得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各持一份,作为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必须是双方签章过的正本。

2.归还身份证件

用人单位无权扣押劳动者任何身份证件,仅能留存复印件。

3.注意劳动合同的实际执行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依法受合同约束,应当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有权行使各自的合同权利,一方不履行时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投诉等途径进行督促。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

见前述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社会保险”部分。

5.劳动合同的变更

(1)概念: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2)注意事项

l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l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l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l “调职、调岗、调薪”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常见类型,同样应遵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附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概念

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方式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

按照法律规定条件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37劳动者无理由辞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38【劳动者有理由辞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附:

26条第1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9【劳动者有过错被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此处和上图首行相同);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0【劳动者无过错被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1【用人单位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2【禁止辞退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

45【延后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除由法律规定外,其他解除事用人单位可约定在合同条款内。

3.特点

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合同提前终止,具有不可预知性(合同到期履行完毕属于劳动合同的正常终止,签订合同时即可预知)。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合同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557条【债的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

43【工会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法》

89【劳动行政监察】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8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46【经济补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

47【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8条 【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87【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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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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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双学位学士,从事涉外商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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