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住房公积金规范解读
一、规范目录
(一)中央规范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2版)
2.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版)
(二)部门规范
1.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版)
2.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1999版)
3.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9版)
4.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1999版)
5.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2000版)
6.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2002版)
7.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版)
8. 建设部、财政部、人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版)
9. 建设部、财政部、人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版)
10. 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2015版)
11. 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2018版)
12. 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2018版)
(三)地方规范
1. 浙江省人大《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版)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版)
3. 杭州房公委关于明确杭州市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工资口径的通知(2019版)
4. 杭州房公委关于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政策的通知(2020版)
5. 杭州房公委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2022版)
6. 汉州房公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通知(2022版)
二、国家规定
(一)概念
1.定义
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定性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融通。
(二)机构
1.主管部门——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政策拟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执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决策机构——房公委
【建制】
(1)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设区的市(地、州、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职责】
(1)制定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
(2)拟订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报告
(5)审议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3.管理单位——房公管
【建制】
(1)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设区的市(地、州、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分中心:在符合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经房公委审议同意并报批省级政府后,少数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大的县(市)、上级政府机关、石油石化煤炭跨设区城市的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路分局可以设立分中心作为分支机构,并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备案;
(4)业务经办网点:房公管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业务经办网点作为办事机构,名称定为管理部。
【性质】
房公管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直属于设区城市人民政府、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分中心的编制和预算纳入房公管,根据房公管授权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但可以实行内部核算并单独列账。
【职责】
根据房公委统一决策,统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1)编制、执行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并编制执行报告
(2)记载公积金缴存、取用等情况并审批公积金取用
(3)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归还
(4)房公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
1.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2.业务
房公委依照人行规定指定办理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房公管以合同方式委托该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及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3.账户
【房公管】
房公管应当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房公管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房公管对已办理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发放有效凭证。
【单位】
单位应当向房公管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工一户。
(1)新设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2)变销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3)新录职工时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4)停用职工时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和职工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5)
【银行】
受委托银行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记账时间以公积金在受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
公积金自存入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4.使用
房公管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前提下,经房公委批准可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5.监督
【单位】
房公管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义务:公积金缴存登记与变销登记、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与封存、公积金的足额缴存。
【房公管】
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与提取情况,对账户余额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仍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公管重新复核,受托银行和房公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
6.处罚
【登记开户】
单位违规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由房公管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时处1~5万元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时由房公管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缴存
1.缴存额
【老职工】
职工的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的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职工】
自参加工作的次月始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入职工】
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2.缴存比例
【比例区间】
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房公委拟订、报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注明。
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房公委和房公管不得增加审批等前置条件。
【工资基数】
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计算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不得通过调整统计口径等方式变相提高平均工资标准,突破缴存基数上限。
3.缴存程序
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
房公管应当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4.补缴缓缴
单位应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补缴】
单位变销或改制时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公积金,无力补缴时应当明确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才能进行变销。
单位补缴公积金的数额:从未缴存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公积金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公积金;未按照规定标准缴存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工资情况或对职工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时,房公管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缓缴】
缴存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房公管审核、报房公委批准后
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其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比例或补缴缓缴。
5.特殊缴存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五)提取
1.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和住房建设资金融通,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情形
【一般】
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房贷款利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依照(4)(5)(6)提取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特殊】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则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程序
【概括】
职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核实其符合规定情形后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房公管申请提取公积金,房公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房公管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单位不出具时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前往房公管或受托银行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具体】
(1)购建大修者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或大修住房的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2)无能无业者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经房公管审核后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3)租住者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各地房公委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租房提取应向房公管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者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缴存职工可委托房公管定期划转提取资金至指定账户。
4.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房公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房公管将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伪造的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贷款
1.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房公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用房时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缴存公积金所在地之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房的职工可向住房所在地的房公管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公积金所在地的房公管应当积极协助证明和调查。
2.程序
(1)房公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准予贷款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贷款担保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3)房公管或受委托银行一次性告知职工所需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资料后应当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房公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理由。
(4)房公管和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协议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构建住房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抵押物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逐笔审批贷款并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方、建修承担方的银行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6)借款人可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进行代办,但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房公管应当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核实有关情况并指导其在文件上当面签字。
3.额度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应综合考虑构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确定。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以偿还贷款本息,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时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浙江省规定
(一)缴存
1. 纳税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2.免缴规定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3.代缴规定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公积金由职工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房公管缴存,房公管应当于收到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单位逾期缴存公积金的,房公管按照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4.计息规定
住房公积金自房公管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提取
1.提取情形
(1)国家规定情形;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3)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工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本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所需资金时,经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2.提取程序
职工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房公管提出申请,房公管依《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进行审核,于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3.处罚规定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房公管应当追回提取的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5%~10%的罚款。
职工骗取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房公管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贷款
1.贷款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仍不足所需资金的,可以向房公管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
2.贷款程序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公管应当在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3.贷款额度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职工可贷额度。
积极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开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贴息的试点。
四、杭州市规定
(一)最低工资
自2015年11月1日起,杭州市的市区(不含富阳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
富阳区和杭州市各县(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研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缴存基数
自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计算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杭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即缴存基数上限为36675元。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计算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按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杭州市区下限为228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2070元。
(三)缴存比例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
(四)提取限额
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缴存人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限额按现有标准上浮25%确定,具体为:杭州市区为1500元/月,桐庐县为1050元/月,淳安县为750元/月,建德市为600元/月。
(五)贷款偿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