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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股权已转让,原股东是否还能分红?

免费 李慧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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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股东身份是股东享有公司分红的前提,如原股东在由股东身份持有股权期间公司未决议进行分红,后原股东因资金周转问题将所持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后第二年公司决议对公司之前的利润进行分配,那此时公司应将该股权对应的利润分配给原股东还是现股东呢?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1日。2010年11月23日,甲将其在A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乙成为A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20%。2018年3月19日,乙又将其拥有的A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中协议书第5.3.2条约定,“在股权交割日之前,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对应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乙享有和承担;自股权交割日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对应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丙享有和承担”。

A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载明:同意A公司将2018年3月19日前剩余未分配利润171501742.90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补充分配,其中:向原股东乙分配现金股利34300348.58元”。

丙认为乙在2018年3月19日将股权已经转让给自己,乙不再是A公司的股东,不应向乙分配利润。A公司称乙丙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约定2018年3月19日前股份对应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仍由乙享有和承担,所以利润应分给乙。丙见协商无果,故将A公司和乙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股东身份是股东享有公司盈余分配权的前提,但是在本案中,乙主张分配的公司盈余产生于2018年3月19日前,乙在该日前是A公司的股东。其次,虽然乙主张公司盈余分配时,已不具备A公司股东身份,但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规定了股权转让前股份所对应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乙享有和承担。所以,A公司向乙分配利润并无不当,丙无权要求A公司向其分配利润。

风险提示

虽然股东身份是股东享有公司分红的前提,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转让前的利润归原股东所有的,那么原股东就可请求分配利润,而受让股东虽然现在是公司股东,按协议约定无权主张分配公司利润,只能对股权转让之后公司产生的利润有权请求分配。

公司治理建议

股东应如何正确向公司主张分配利润呢,我们建议:

1、公司未形成分红决议前,股东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如股东向公司主张分配利润,必须是公司已经形成了分红决议;如公司未形成分红决议,股东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股东在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时,也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因为法院不会替公司判断决定公司是否该分红,股东必须提交具体的公司决议分红的方案,法院才能判断是否侵害了股东权益,才会进一步保护股东利益。

2、公司未形成分红决议,股东仍能要求强制分红的例外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有一种例外情形下,即使公司尚未形成分红决议,股东仍能要求强制分红,即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比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转移公司资产、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强行不通过分红决议、公司隐瞒可供分配财产情况、股东滥用权利私自变相分配利润等。以上情况,公司未形成分红决议,股东可起诉公司进行分红。

3、股权转让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前利润分配归属

股权转让前,如公司尚未作出分红决议,且双方对转让前的公司利润归属无特别约定,则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由受让股东享有,出让股东对转让前后公司利润均不再享有分配请求权。所以,受让股东应当与出让股东约定转让股权的未分配利润归属,若股权转让双方一致同意未分配的股利归出让股东所有的,则受让股东不能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另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约定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股东,并由公司在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避免可能的利润分配权属争议。对于股东的分红问题,还可阅读作者微信公众号文章《股东违规使用项目费,公司可否限制其分红权?》【公司法研259】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慧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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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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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 盈科风险控制中心 主任

  盈科规范发展委员会委员

  【相关资质】

  中级并购交易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行动教育EMBA校长

  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社会职务】

  行动商学院《法律风险》课程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专家律师

  普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委员

  静安区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委员

  静安区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

  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盈科新阶层人士

  【擅长领域】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股东控制权设计、股权激励、企业并购、破产清算、IPO上市、复杂、疑难公司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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