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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强大作用。与传统观念中将企业破产等同于投资人、债权人血本无归不同,破产清算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一些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背负巨额债务、甚至早已停止经营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为这些企业自身及其债权人、股东、员工提供了公平、合理的清算、清偿程序,起到防止损失扩大、优化社会资源分配的作用。
基本概念
破产清算指的是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业、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指的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而产生的案件。与“职权主义”不同,我国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上采用“申请主义”,即任何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此外,权利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才能正式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实操要点
申请人:(1)债务人;(2)债权人;(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被申请人:债务人。
申请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含本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清算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法院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核→债权人会议→(如有申请重整而重整计划最终未获通过或批准的)宣告破产→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2017年,申请人甲、乙与被申请人A公司签订《B养老社区销售中心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依约完成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双方就装饰工程款发生纠纷,甲、乙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2253387元并得到支持。2019年3月,法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6月,市发改委下发了《B养老社区建设项目的备案证明》,该养老社区项目已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总建筑面积约26666平方米,三栋,高度6-12层。
另查明: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99万元,股东为B厂、自然人丙、丁,股东出资时间为2050年10月21日。
申请人甲、乙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期通过破产清算清理被申请人的债务。
争议焦点
股东出资尚未到期,公司无财产偿债时债权人能否申请公司破产?
法院裁判
从破产原因的条件来看,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其总建筑面积约26666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已审批备案,建设项目价值超过申请人的债权,可以判断不构成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破产原因。
从破产清算的对象来看,破产清算的对象是债务人,在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有序地清理债务。受理破产清算的目的之一是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使债务人依法退出市场机制,如此必然将影响到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完成了装饰工程而主张工程款,则可知被申请人享有该工程项目。2019年6月,被申请人的养老社区项目已经审批备案,说明被申请人正在正常经营,如进入破产清算,有碍被申请人正常开展项目建设、持续经营活动。作为一个能够正常经营的企业,如进入破产清算,则违背了破产清算将长期亏损且经营困难的企业退出市场的目的。
从破产清算的效果来看,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有序清偿。受理破产清算,不仅仅是涉及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还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其他对被申请人享有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等的权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变动,影响较大。此外,破产清算是为了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有序清偿,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有效清偿。个别债权人只有穷尽一切救济途径不能实现债权才可以申请破产以期得到清偿。申请人实现债权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实现,而非必要申请破产清算。
从申请人的救济途径来看,被申请人经执行程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被申请人的股东出资时间为2050年10月21日,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债权人来说,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仅不能偿还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不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故法院最终未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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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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